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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医科大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7-12-07    作者:师凯丰     来源: 理学院     点击:

为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中客观、准确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理论水平,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报

申报人根据学校的年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按时申报,提交相关支撑材料。

(二)资格审查

1.人事处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初审(包括任职年限、学历、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外语、计算机模块、继续教育等)。

2.教务处、研究生院、成人教育学院对申报人的教学工作量进行审核;科技处、教务处分别对申报人的科研、教学项目及成果进行审核。

(三)论文鉴定

申报副教授、教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选择2篇有代表性的论文,由人事处统一送区内外高校进行鉴定。论文鉴定结果分为A(优秀)、B(合格)、C(不合格)三个等级,2篇论文鉴定结果分别为B、C或C、C视为论文鉴定未通过,未通过者不得参加当年评审。

(四)论文答辩

申报高教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由所在学院组织论文答辩,其它系列由人事处组织论文答辩;答辩组由5-7名专家组成,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2/5;论文答辩成绩分为内容得分和答辩得分,两项平均成绩均为60分及以上为合格,不合格者不得参加当年评审。

(五)分级评审

1.基层评审

各学院成立基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组,对本部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组织申报人员进行述职、召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会议;评委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一般为5-9人,实行无记名投票,评委2/3及以上同意视为通过;评审结果在本部门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人事处。

2.学校评审

(1)学科组评审。评委由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校内外专家组成,一般为7-11人,实行无记名投票,评委2/3及以上同意视为通过;评审结果在全校公示无异议后推荐至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评审。

(2)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委由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校内外专家组成,一般为13-21人,实行无记名投票,评委2/3及以上同意视为通过;评审结果在全校公示无异议后报各系列主管部门评审或验收、备案。

(3)校长办公会审定。

(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由纪委全程监督。

二、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申报人必须符合参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和资历。各种培训颁发的结业证书、专业证书以及国家教育部不予承认的学历证明不作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学历依据。

(二)35岁及以下的教师晋升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原则上须具有博士学位;40岁及以下的教师晋升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晋升教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原则上须具有博士学位。(外语类、体育类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专业或业绩成果特别突出人员的可适当放宽)

(三)申报高教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任现职期间平均每年须取得2学分及以上由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组织的培训学分。

(四)申报晋升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任现职期间必须有脱产培训进修累计2个月及以上经历;申报晋升教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任现职期间必须有脱产培训进修累计3个月及以上的经历。兼职教师、各学院从事内设机构管理工作满1年的专任教师须至少有1次脱产专业培训。[SJ]

三、教学工作量及教学效果的认定

(一)教学工作量

1.本专科生授课(含留学生教学)时数按1∶1计入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总教学工作量的60%;选修课不得超过教学工作量的30%。

2.研究生公共课、专业基础课(含留学生教学)授课时数按1∶1计入教学工作量,专业课按3∶1计入教学工作量,不得超过教学工作量的20%。

3.成人学生授课时数按5∶1计入教学工作量,不得超过教学工作量的20%(继续教育学院综合教研室专职教师除外)。

4.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践教学基地教师的本专科生见习课按5∶1计入教学工作量,不得超过教学工作量的40%。

5.临床医学院临床技能实验中心专任教师的本科生实验课按5∶1计入教学工作量,不得超过教学工作量的40%。

6.申报讲师要讲授过一门课程(含实践课),教学工作量要达到本课程教学计划理论课时数;申报副教授、教授要讲授过两门及以上课程(含单独开设的实践课程),教学工作量要达到其承担任一必修课程教学计划理论课时数的2倍。

7.附属医院教师套评教授、副教授教学工作量要达到本课程教学计划理论课时数的2倍(教学医院、实践教学基地为1.5倍)。

8.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脱产进修学习一年及以上的人员根据学习年限核减教学工作量,但申报讲师不得低于本课程教学计划理论课时数的50%,申报副教授、教授不得低于本课程教学计划理论课时数。

9.博士研究生申报副教授,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教学计划理论课时数的80%。

10.兼职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减半。

(二)教学效果

教学效果以年度教学考核结果为依据,考核结果均须达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专业学术论文认定

(一)专业学术论文指在国内外正规刊物(不含增刊、副刊、专刊、专辑、内刊等)上全文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经验交流、评论、文摘、短篇报道、个案、综述(国外影响较大的学术期刊除外)、科普文章、科技新闻、会议简报、动态、讲座等不得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论文。

(二)专业学术论文必须以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以通讯作者发表的论文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中不予认可,共同一作只认排名第一者。

(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中提交的专业学术论文必须提供检索证明。SCI(SSCI、EI)收录论文需提供正规检索机构出具的检索报告;其它需提供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的检索结果。

(四)申报高教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教改论文也可作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论文,但不超过规定论文数量的二分之一。

(五)“核心学术刊物”为北京大学出版社《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所列刊物。《宁夏医科大学学报》的论著、药学栏目在晋升高教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参照核心学术刊物对待。

五、教材、著作认定

(一)晋升高教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所提供的教材必须为本学科由四大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科学出版社、中国中医药出版社)出版的专科以上层次教材或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国家级规划教材,不含实验指导、习题集、操作指南等,由教务处统一认定。

(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所提供的独著、合著、译著必须为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著作,由科技处统一认定。

(三)主编、副主编、参编人员均按本人实际撰写字数来核算。未标明本人撰写章节的,必须由主编、出版社共同出具证明,注明每位编写人员所撰写的章节。

六、项目认定

(一)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要条件提供的科研课题,应为通过学校(含总医院)申报的本专业或与本专业相关的科研课题,由科技处统一认定。横向科研课题累积到校经费须达50万元及以上。

(二)教学项目应为质量工程项目或教改项目,由教务处统一认定。

七、延迟申报

(一)在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正常申报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延迟一年申报

1.年度考核有1次基本合格者;

2.年度教学考核有1次不合格者;

3.发生一级教学事故者;

4.受警告处分者。

(二)在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正常申报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延迟两年申报

1.师德考核有1次不合格者;

2.年度考核有1次不合格者;

3.受记过处分者。

(三)在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正常申报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延迟三年申报

1.受举报且经查实申报人申报材料中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科研成果等行为者;

2.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过程中,诬告、诽谤他人,经核实所举报的情况确实不属实者。

八、其它

(一)套评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相应学科的高校教师资格。

(二)学校新进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须有至少1年的兼职辅导员工作经历。

(三)调入我校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在原单位所取得的业绩成果、承担的高校教学工作量均予认可,但须在我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后方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硕士研究生须通过评审方可认定讲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九、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对要求取得博士学位的资历条件,学校给予三年过渡期,从2016至2019年,过渡期内在读博士,视同取得博士学位;对要求脱产进修的资历条件自2018年起执行)。

十一、《宁夏医科大学高教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程序》(宁医校发[2010]120号)、《宁夏医科大学职称评定中论文要求及认定规定》(宁医校发[2009]79号)、《宁夏医科大学高教系列职称评审有关问题的说明》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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