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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医科大学教职工考勤及 请假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17-12-07    作者:师凯丰     来源: 理学院     点击:

宁夏医科大学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办法

(修订)

为进一步严肃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规范工作行为,切实保障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女职工保护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5号)等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

(一)凡学校在编、编外和返聘的教职工均为考勤对象。

(二)凡学校和各部门安排的工作、学习、会议、值班等均纳入考勤范围。

(三)教职工实行8小时工作制,部分特殊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四)党群、行政、教辅部门的工作人员,教学、科研部门的行政及教辅人员实行坐班制;专职教学、科研人员可在考勤范围外实行有条件不坐班制。

二、请假

(一)类别

包括与个人事务相关的各类休假,含事假、病假、产假、婚假、丧假、探亲假。

(二)期限和程序

1.事假

(1)教职工原则上应利用业余时间或公休假日处理个人事务,如遇特殊情况须请事假,应在办理请假手续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

(2)事假7天及以下,由部门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7天以上,经部门领导确认报人事处批准;15天及以上,由所在部门领导确认,经部门主管校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事假全年累计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

2.病假

(1)教职工因病需住院治疗和病休的,凭县级及以上医院疾病诊断证明,可请病假。教职工请病假,除急诊和特殊情况外,须先履行请假手续。

(2)病假7天及以下,由部门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7天以上,经部门领导确认报人事处批准。病假连续超过1个月者由所在部门领导确认,经部门主管校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

(3)经工伤鉴定机构确认为工伤者的病假视为工伤假。

3.产假

(1)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增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增假15天;寒、暑假产假时间可以顺延。

(2)配偶可享受25天护理假;夫妻不在一地的男方可享受护理假30天,按探亲假对待。

(3)对抚育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工作期间每天有1小时的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每天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哺乳时间不包含因哺乳往返路途时间。

(4)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引产的女职工,除给予42天产假外,经批准可享受56天的延长假。

(5)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摘取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放置皮下埋植剂休息2天;取出皮下埋植剂休息2天;结扎输卵管休息21天,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施行输卵管复通术休息21天。

(6)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女职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持医院证明,可以给予1至2天的休假。

(7)以上假由部门领导确认,报人事处批准。

4.婚假

男女双方按法定年龄(男22岁,女20岁)结婚,婚假3天,由部门领导确认,报人事处批准。

5.丧假

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去世,丧假3天。在外地的另加往返路程实际天数。丧假由部门领导确认,报人事处批准。

6.探亲假

(1)凡学校正式在编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配偶或父母在异地且公休假日不能团聚的,享受探亲假,由部门领导确认,报人事处批准。

(2)学校教职工应利用学校寒暑假期间探亲,其他时间无特殊事由原则上不予安排。

(3)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须持配偶本年度未享受探亲待遇的部门证明,享受一年1次的探亲假。

(4)未婚职工探望父母,享受每年1次的探亲假;已婚职工探望父母,享受四年1次的探亲假。

(5)公派出国(境)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其配偶可享受3个月的探亲假(含寒暑假)。

(6)其他情况的探亲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待遇

1.产假、婚假、丧假、探亲假期间,财政统发工资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2.病假

(1)基本工资

60天及以下全额发放;61-180天,工龄满十年全额发放,工龄不满十年按90%发放;181天及以上,工龄满十年按80%发放,工龄不满十年按70%发放。

(2)奖励性绩效工资

按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相关规定执行。

(3)其他工资和补贴按照国家、自治区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4)认定为工伤者,待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5)癌症患者,在住院治疗期间,凭医院证明可全额发放工资和补贴,病愈出院疗养期间,按病假规定扣发工资和补贴。

3.事假

(1)基本工资

30天以内全额发放;31-60天按80%发放;60天以上全额扣发。

(2)奖励性绩效工资

按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相关规定执行。

(3)其他工资和补贴按照国家、自治区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三、旷工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2.准假期满(包括事假、病假、探亲假、婚丧假、产育假等),未申请续假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未按时回岗工作的;

3.无故不参加学校或所在单位组织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学术讲座等活动者,学校或部门安排的值班无故不到者,每次按旷工1个工作日论处;

4.凡要求调动、辞职,未办理手续前,借故不上班、停课的。

(二)待遇

1.连续旷工1-2个工作日,停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2.连续旷工3-4个工作日,当月只发基本工资的50%;

3.连续旷工5个及以上工作日,停发当月工资,并从次月停发12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4.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或者1年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学校解除聘用合同。

四、具体要求

(一)各教学、科研部门,应根据部门实际制定相应管理细则。

(二)考勤工作由部门领导负责,专人承办。

(三)每月第一周内报上月考勤。考勤须通过人事管理系统上报,纸质版考勤表须有部门领导签字和公章,并附各类原始凭证。

(四)外出进修、攻读学历学位、出国、挂职、借调人员必须到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其在外期间视为工作时间,未办理请假手续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五)请假期满后,须按时到岗工作,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到岗者,须在请假期满前3天办理续假手续。

(六)上述假期,如遇公休日、法定假日和寒暑假均应包括在内。

(七)考勤是教职工考核的内容之一,同时也是调资、职务职称晋升、岗位聘任、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

(八)全校教职工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劳动纪律,严格上下班制度,部门考勤必须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谎报、瞒报、走过场等现象者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责任。

(九)学校中层领导干部,须按照《宁夏医科大学处级干部外出请销假管理规定》,在学校党委组织部履行请销假手续,并报人事处备案,其中外出进修、攻读学历学位、出国、挂职、借调人员须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五、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宁夏医学院关于加强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的暂行规定》(宁医院发[1999]0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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