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专区

THIS NAME

下载专区

当前位置: 首页 >> 下载专区 >> 正文

宁夏医科大学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12-07    作者:师凯丰     来源: 理学院     点击:

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的要求,为加强资金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劳务费支出渠道和标准,强化劳务费发放管理,按照《宁夏医科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从严控制。严格执行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各类劳务费的发放。

2.工作必需。劳务费发放应以工作必需为前提,教职工应服从工作安排,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

3.事先报批。学校专项工作涉及劳务费应履行报批手续,按照权限报校领导批准。

4.规范管理。健全完善制度,强化规范管理,严格劳务费发放标准和发放程序。

二、劳务费的类别

根据经费来源,劳务费发放可以分为两类:校内事务劳务费、校外事务劳务费。

三、劳务费发放的范围

(一)校内事务劳务费发放的范围

1.外聘教师来校承担的本专科生、研究生和留学生教学工作的劳务报酬;

2.各单位邀请和聘请的专家、学者、客座教授等来校承担指导、评审、讲座、论证、合作、宣传等工作的劳务报酬;

3.学校教职工作为校级专家参加指导、评审、讲座、论证、培训、考务、训练的劳务报酬;

4.研究生培养、科研项目及创收活动涉及的劳务报酬;

5.学校教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完成学校安排的专项工作的劳务报酬;

6.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中规定的劳务报酬;

7.各类奖励经费。

(二)校外事务劳务费发放的范围

学校教职工参加上级单位安排或委托的有关活动涉及的劳务报酬。

四、劳务费发放标准

(一)校内事务劳务费发放标准:

1.聘请承担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教学工作的兼职老师劳务费按照《宁夏医科大学奖励性绩效发放办法》的标准执行。

2.指导、评审、讲座、论证、培训、考务、合作、训练、研究生培养等工作的劳务费按照《宁夏医科大学专家讲座与项目评审费发放管理办法》标准执行。

3.科研项目劳务费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和《宁夏医科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标准执行。

4.学校专项性工作劳务费根据实际工作任务,参照《宁夏医科大学专家讲座与项目评审费发放管理办法》标准执行。

5.财政专项资金的劳务费标准,有发放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无规定的参照《宁夏医科大学专家讲座与项目评审费发放管理办法》标准执行。

(二)校外事务劳务报酬标准按照上级部门委托事务的相关要求执行,无规定的参照《宁夏医科大学专家讲座与项目评审费发放管理办法》标准执行。

五、审批程序

劳务费发放需填写《宁夏医科大学劳务费发放审核表》,并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1.劳务费发放由财务处长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2.学校专项性工作劳务费发放需报分管校领导及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六、其他

(一)凡属各单位职责及岗位范围之内的工作,该单位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发放劳务费。教职工参加常规的工作会议、教研活动、学术活动,不得发放劳务费。

(二)各学院及创收经费纳入奖励性绩效的单位,原则上劳务费从本单位奖励性绩效或纳入奖励性绩效的创收经费中支出。

(三)劳务费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编人员劳务费由财务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校外人员按财务相关规定执行。

(四) 各单位须严格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按照上述发放范围和标准支付劳务费,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负责,发挥表率作用,把劳务费管理作为廉洁的重要方面,杜绝违规发放。

(五)学校监察室将建立劳务费发放监控和年度审计制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执纪问责,严重者将依纪严肃处理。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八、本办法由人事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宁夏医科大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规定 下一条:宁夏医科大学计算机拓展课程免修申请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