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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医科大学学生差旅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12-07    作者:师凯丰     来源: 理学院     点击:

宁夏医科大学学生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因公出差管理,统一费用报销标准,参照《宁夏医科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特制定《宁夏医科大学学生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差旅费是指学生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国内地区出差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三条 各单位要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加强差旅费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

第四条 各类公务出差必须有明确的出差地点和任务,不能任意增加地点,各项报销费用必须符合财务制度。

第二章 交通费

第五条 学生使用教育经费出差,费用报销标准如下:

学生出差应当本着安全、经济的原则选乘交通工具,城市间交通费用标准按以下标准执行,市内交通不予补助,据实报销公共交通费。

报销标准

飞机

火车

轮船

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车)

适用各类学生

特殊情况适用

普通硬座、

硬卧

三等及 以下舱位

凭据报销

第六条 学生使用科研经费,参加科研任务或出席学术会议,城市间交通费依据第五条执行,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报销标准由项目负责人依据项目预算任务书确定,最高限额不超过《宁夏医科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其他工作人员标准。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七条 住宿费是指学生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住宿费开支标准按自治区内、外地区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学生出差住宿费实行限额报销,限额标准为区内150元/人.天,区外200元/人.天,限额之内凭发票报销。超支部分自理。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八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学生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第九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定额补助,包干使用。

第十条 学生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区内50元/人.天、区外70元/人.天计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其他未涉及事宜,如突发、急事、特事等事项,应由学生因公出差事务单位写明事由,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在财务制度限额内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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