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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医科大学关于开展买卖论文等学术不端行为专项整治及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的通知

来源:科学技术处  作者:  点击数:  日期:2026-10-21  字体:【大中小】

宁医科字〔2026〕60号

 

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科研诚信建设的决策部署,坚决抵制买卖论文、代写代发等学术不端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在全校范围内开展买卖论文等学术不端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本次专项整治覆盖全校所有科研人员,重点围绕以下四个方面开展全面排查:

(一)科研人员发表论文情况和买卖论文自查情况

各科研单位全面自查本单位科研人员2023年1月1日至今发表的学术论文情况。自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论文相关原始实验记录,科研人员使用实验仪器、参加实验讨论等过程记录,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实验的情况,投稿及与期刊编辑沟通论文发表的全过程记录等。重点核查是否存在购买论文、委托第三方代写代发、虚构实验数据、一稿多投等违规行为。

(二)科研诚信主体责任履行情况

重点检查各单位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履行情况、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科研人员论文发表行为监督与管理情况,以及在项目申报、成果奖励、职称评审等环节科研诚信审核要求落实情况。

(三)科研诚信宣传与教育情况

检查各单位科研诚信宣传教育活动常态化开展情况,科研人员学习科研诚信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术规范的覆盖情况,以及科研诚信培训档案的建立与管理情况。

(四)科研诚信长效机制建立情况

检查各单位是否建立健全科研诚信承诺制、科研过程可追溯机制、论文发表事前审查机制、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和调查处理机制等长效制度。

二、工作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分两个阶段推进:

(一)自查自纠阶段

各单位须按照以下时间节点完成自查自纠工作:

1. 10月22日(周四)15:00前,提交《附件1:买卖论文等学术不端行为专项整治自查表》电子版和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纸质版至科学技术处。

2.10月28日(下周三)15:00前,提交《附件2:自查汇总表》和《附件3:工作报告》电子版及纸质版。工作报告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

自查自纠阶段,科研人员须如实填报个人论文发表情况,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应主动说明、立行立改。各单位应对自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发现可疑线索须深入核查,不得瞒报、漏报。

(二)整改提升阶段

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各单位须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和完成时限,逐项销号落实。推进科研诚信长效机制建设,查漏补缺,完善制度,形成常态化管理机制。

三、具体要求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买卖论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严重危害,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将其作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维护学术尊严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实。要以此次专项整治为契机,将学术不端自查纳入常规工作,推动科研诚信建设常态化、制度化。

联系人:马琳   联系电话:6980063

附件:

1. 买卖论文等学术不端行为专项整治自查表

2. 自查论文清单

3. 工作报告(模板)


科学技术处

202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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