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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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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科研经费支出并开展自查的通知

来源:科学技术处  作者:  点击数:  日期:2023-11-22  字体:【

宁医科字2023076

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经费管理,贯彻落实《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对我校“基金项目科研经费报销”的反馈,结合学校工作安排,对依托学校承担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规范经费报销手续,严禁报销论文润色费并开展自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我校承担的在研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涉及预算“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包括各类配套经费、自筹经费)并已报销论文润色/修改/翻译费的开展自查。科技处整理了目前在研的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清单(附件)供各单位督查,其余未列入清单的请同步开展自查工作。

二、报销要求

(一)报销设备费。凡项目预算设备费的,必须采购与项目研究有紧密关系的专用设备,无相关性的其他设备(含通用设备)不予报销。

(二)报销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1.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依托学校承担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不得列支论文润色/修改/翻译费。

2.严禁以论文润色费形式购买、代写代投论文,一经查出,按照科研诚信不端行为处理。

3.个人垫付论文版面费的,原则上使用公务卡支付,报销时需提供垫付证明资料(刷卡小票或转账记录),收款单位需与发票开票单位保持一致。

(三)科研项目经费报销实行项目负责人制,报销坚持“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经济合理性”原则。

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须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的监督管理,对于已利用科研经费报销润色费的项目要督促负责人按要求退回相应经费。

(二)项目负责人于11月30日前完成自查自纠,各单位于12月10日前完成对在研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情况和使用进度的年度常规监督检查,对已列支论文润色费的项目督促负责人完成经费退款手续,同时撰写部门情况报告(包括检查情况、退款项目数量、退款经费额度等内容)报送科技处406室。


联系人:曹媛  0951-6980057

附件:在研的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清单

宁夏医科大学科技处

宁夏医科大学财务处

202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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