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科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来源:基础医学实验教学中心  作者: 点击数: 日期:2018-05-02 字体:【

医科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宁医院发〔200643

第一章

  第一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是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重要物资基础,是保证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顺利完成的必要条件。为了加强仪器设备计划管理、技术管理、经济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更好地为我校教学、科研服务,根据国家《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和《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经我校教务处设备科置办的一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一)单价在800()以上的专用仪器设备;

(二)单价在500()以上、800元以下的通用仪器设备;

(三)单价未达到规定标准而耐用期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第三条 产权属于学校的所有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何种经费购置都要按学校制度统一管理,在校内正式建制的单位入账。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应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做到合理配置、物尽其用,提高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五条 学校教务处设备科是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收集、整理、汇总;制定仪器设备采购方案,组织采购供应;负责仪器设备的帐务管理、档案管理、变更处理。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计划管理

  第六条 仪器设备实行计划管理,由教务处组织使用单位编制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经学校领导批准后予以执行。

  第七条 编制购置计划应采取“规划优先、立项拨款、重点投资、效益评估”的方式,充分考虑实际需要与可能以及实验室建设规划,确保教学、科研的正常开展。

  第八条 无论利用何种经费购置单价在5万元(含)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申请单位应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由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对购置的仪器设备进行全面、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呈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九条 购置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如计划提报单位任务变更或预测不准确,仪器设备规格、型号需作变动时,应及时按原报批程序办理购置计划的增减、调整手续。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管理

第十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见《医科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管理办法》和 《医科大学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 。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与维护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验收,见《医科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验收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与保养

(一)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应对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存档。

(二)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应加强仪器设备保养工作,要经常进行检查、保养和维修,做好检修记录。

(三)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应对仪器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检测、保养工作。维修时坚持以自修或校内维修为主,校外维修为辅。

(四)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小组负责全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维修。各教学、科研单位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与其联系维修。

(五)学校每年下拨给教务处一定金额的维修费,主要用于常规教学仪器设备维修。大精仪器设备维修需申请专项费解决。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维修由课题经费解决。凡学校配给各附属医院的仪器设备,其维修费由各附属医院负责。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帐、物管理

  第十三条 为使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规范化,要逐级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教务处对仪器设备管理负有监督职责。

第十四条 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库房设在教务处设备科,按规定建立库有物资帐卡,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存帐,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随时接受部门领导及审计部门核审。处理积压和削价物资,事前要报有关领导批准,必要时组织人员集体鉴定,所得收入要如数上交财务部门。

第十五条 各库房要按审批计划办理仪器设备发放和领用手续,同时进行财产帐目登记。

第十六条 任何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国内外单位、团体或个人赠送给学校(含校属各单位)的仪器设备及校内任何个人以学校名义与国内外联系、交流、互赠等所得仪器设备,均属学校的国有资产。有关单位和经办人应在收货后一月内到设备科办理验收上帐手续,按学校管理制度和办法进行统一管理和调配。

第十七条 私人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公物。凡是长期离开工作岗位者(包括离职进修学习、出国、调离、常期生病、离退休者),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后,方能办理离岗手续。属非正常原因而导致损坏的要作价赔偿,对拒不交出公物或拖延赔偿者,由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经学校批准后分别给予经济或行政处理。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无权转让学校的资产,不得以任何名义转移到校外使用。学校任何部门不得将免税设备(包括学校为附属医院办理的免税进口的教学、科研用品)转让给非教学、科研单位或私人,如有发生,一律按国家海关有关条例处理。

第十九条 校内单位间借用仪器设备,要办理借用手续,做到有据可查;校外借用须到教务处办理借用手续,并报请主管校长批准。

第二十条 单价在5万元(含)以上或者国家科委规定的23种精密仪器设备属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对这类仪器设备,应建立技术档案,进行使用效益评估。

第二十一条 设备科应按照原国家教委1984年编制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对仪器设备进行编号登记,建立仪器设备明细帐卡。计财处应根据设备科的固定资产记帐凭证办理报销手续,并按一级分类要求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使用部门建立设备分户帐卡。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变更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变更,是指仪器设备的校内外调拨、转让、报损、报废、报失、改造等。仪器设备的变更必须按资产计划审批权限审批。

  第二十三条 对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不用、使用不合理或利用率低下的仪器设备教务处有权重新调配使用。专业调整、教学科研任务变动时,由教务处对仪器设备进行统一调配。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因使用年限已久或任务变更导致校内不能使用以及因设备更新而闲置的,可以对外调拨。调拨必须经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五条 凡失去使用价值,需要报废处置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报废单,经过学校仪器设备报废鉴定小组技术鉴定,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报请校长办公会议审批。详见《医科大学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或其它事故,要迅速报告设备科和保卫部门,填写损坏、丢失报表。因使用人员或管理人员玩忽职守、保管不善导致仪器设备损坏、被盗、遗失的,应查清责任,视情节轻重,责令赔偿,并给予适当处分。对损坏、丢失仪器设备不报告者,应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

  第二十七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如确需拆改,需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仪器设备管理部门批准。拆改的仪器设备按原价注销,改装后重新计价入帐。经批准报废、报损、多余积压的仪器设备由设备科负责回收、调剂、处理,其残值上交学校财务,列专户管理使用。

第七章 仪器设备数据信息统计上报

第二十八条 各教研室或实验中心要建立仪器设备帐册和卡片,并定期核查,做到帐帐相符,帐、物、卡相符。

第二十九条 仪器设备数据信息按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的统一要求,按时进行统计上报。

第三十条 仪器设备数据信息统计表,由教研室或实验中心负责填写,经院、系、部、处、所、中心主管领导核实签字后报教务处设备科。

第三十一条 教务处设备科负责按仪器设备数据信息传送要求进行汇总、核实、统计、上报等项工作。

第八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高等学校固定资产一级分类目录

一、房屋及建筑物 二、土地及其改良设施和植物

三、仪器仪表 四、机电设备

五、电子设备 六、印刷机械

七、卫生医疗器械 八、文艺体育器械及设施

九、标本模型 十、文物及陈列品

十一、图书 十二、量具、工具

十三、家具 十四、行政办公设备

十五、被服装具 十六、牲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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