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科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宁医院发〔2006〕4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大型精密仪器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教高 [2000]9 号文件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及《医科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校(含附属医院)单价在五万元(含)以上的仪器(无论经费来源如何)均应创造条件逐步开放使用,开展协作共用,实现仪器的资源共享,以充分发挥大型精密仪器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挖掘现有大型仪器资源潜力,减少和避免由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重复购置可能造成的浪费,有效缓解经费短缺与相当一部分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利用率低下的矛盾,适应学校改革与发展形势的要求。
第二章 资源共享的要求
第三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的咨询、论证机构是医科大学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执行单位是教务处。仪器所在院(系、部)的领导负责本单位仪器资源共享的组织实施工作,实验中心(室)主任负责执行本中心(室)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资源共享工作。
第四条 各实验中心(室)要根据本《办法》,针对本中心(室)可供资源共享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情况,制订出具体管理措施和收费标准(明码标价),并悬挂或张贴公布,以供监督和参照执行。
第五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工作可分步进行:
(一)目前已具备开放使用条件的仪器设备,做为学校第一批实现资源共享的仪器,由仪器设备所在院(系、部)做好准备并报教务处备案。
(二)目前尚不具备资源共享条件的仪器,由仪器所属实验中心(室)说明原因,制订资源共享计划,限期实现资源共享,并由实验中心(室)主任签字,经学院(系、部)审核后报教务处。
(三)不能投入资源共享的仪器,应由仪器所属实验中心(室)作详细说明,并由实验中心(室)主任签字,经学院(系、部)审核后报教务处。
第六条 实验中心(室)应明确分工,指定专人进行共享仪器的操作,以保证仪器的完好和服务的质量。
第七条 操作人员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责任心强,能熟练掌握仪器的操作技术,明确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了解仪器一般故障的排除和处理方法,能保证操作质量。
(二)能热情为用户服务,耐心细致做好咨询和解释工作,为用户提供时间保障,不得无故拒绝用户使用。
(三)定期做好仪器的维护和保养工作,使仪器经常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如出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向实验中心(室)主任汇报。
(四)保持仪器工作环境的整洁有序,能严格执行管理制度。
(五)及时编制所需的消耗品和试剂的补充、购置计划。
(六)认真填写使用记录,记录内容完整、规范,应包括:序号、使用日期、使用部门、实验内容、使用起、止时间,设备使用前状态、设备运行情况、使用人签字、负责人签字、备注。
第八条 由于仪器操作人员主观原因造成的未能按时上机和样品、试剂的浪费应由操作人员和仪器所属单位负责。
第九条 仪器操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有人员变动,由实验中心(室)主任负责做好交接手续。
第三章 用户须知
第十条 用户需在使用仪器的前3--5天向仪器所在单位提出预约申请(准备工作繁杂的,可视实际需要适当增加提前预约的天数),并说明所做实验的要求、所需条件、耗材与试剂等项情况,以便提前做好准备,保证仪器按时使用。
第十一条 用户预约后应按时上机,如用户方面原因未能按时上机造成样品、试剂的浪费,应由用户负责。
第十二条 用户在使用仪器的过程中,应遵守仪器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服从仪器操作人员的管理,不经许可不得随意动用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注意维护实验室的环境卫生和秩序。
第十三条 实验完成以后,做好记录,认真填写用户意见,及时清理所用物品。
第四章 收费原则
第十四条 收费标准的计算:
(一)额定收费应包括设备折旧费、设备维护费、材料消耗费、技术服务费和管理费等几项内容。
(二)耗材、试剂按实际价格收费。
(三)各中心(室)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本部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具体收费标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四)校内人员使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享受优惠价格,一般应比额定收费标准减少50%。
第五章 费用管理
第十五条 收费方法:
(一)校外人员的仪器使用费以现金或支票支付,校内人员的仪器使用费以内部转帐支付。
(二)以仪器所属单位实验中心(室)出据的仪器使用收费通知为收费依据,由校计财处负责收取。
(三)仪器使用费应在使用当月结清。
第十六条 本着责、权、利兼顾,学校、仪器所属单位和仪器操作人员利益兼顾的原则,实行收益分成。
第十七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的维持费用:
(一)为推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工作的开展,学校设立专项资金,对开展共享工作的机组给予一定补贴。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有效使用机时(包括教学、科研和共享协作使用时间)在600小时/年以上的,由学校每年拨出必要的经费,作为仪器资源共享的运行维修费,此项费用由主管校长掌握,经教务处报批。
(二)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所收费用中可提取适当比例列入仪器日常维持费,此项费用由仪器所属实验中心(室)主任掌握。
第六章 资源共享的考核、评比
第十八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工作定期进行考核评比,考核评比的主要内容有:
(一)开展资源共享的有效机时达300学时/年以上(以原始记录为凭据)。
(二)资源共享的规章制度是否健全以及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分工是否明确,操作人员的服务质量好坏与用户的反映如何。
(四)账目是否有专人管理以及账目管理的情况。
(五)仪器使用保养的状况和实验中心(室)的环境。
(六)完成和进行的实验项目、效益和实际收入情况。
第十九条 考评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以评促管、以管促建、以管促效”。通过对仪器资源共享工作的评估,进一步促进我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发挥其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中的重要作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表扬和鼓励先进,充分挖掘潜力,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使我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
第二十条 考评的主要机构是学校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考评工作每一至两年进行一次,总结工作,评出资源共享工作的先进实验中心(室)和先进个人。
第二十一条 考评工作的程序:
(一)仪器所属单位对仪器资源共享进行工作总结,在认真总结的基础上组织自查自评。
(二)由学校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专家参加的各单位互查、互评。
(三)由学校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做出评价并签署意见。
(四)召开仪器资源共享工作的会议,总结和交流经验,对成绩突出的实验室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二十二条 奖惩办法:
(一)鼓励先进,发扬成绩调动积极因素,促进仪器资源共享工作的开展是根本目的和出发点。
(二)奖励与表彰是以物质鼓励和精神鼓励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三)学校设立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奖励基金,提取一部分作为对仪器资源共享先进实验中心(室)和个人的奖励,由主管校长掌握,由学校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报批。
(四)为先进实验中心(室)和先进个人颁发奖状或证书。
(五)对因操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工作质量和操作水平等问题而影响仪器资源共享工作开展的,要进行批评和帮助,使其尽快达到所需要求,如仍不能有效改进的,可进行人员调整;对确因责任心不强而造成仪器损坏、丢失的要按有关管理规定酌情赔偿。
(六)对有条件而未能及时开展仪器资源共享工作,仪器的使用率又低于100小时/年的仪器所属单位或实验中心(室),要视情节轻重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
1.查找原因,制订整改计划,限期改进。
2.减免校拨专项运行维修费。
3.再申购仪器设备时从严审批。
4.对本单位闲置不用又未能投入资源共享的仪器,学校可无偿调转给学校其他实验中心(室)使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此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此办法解释权在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