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科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来源:基础医学实验教学中心  作者: 点击数: 日期:2018-05-02 字体:【

医科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宁医院发〔20064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大型精密仪器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在教学和科研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教委《大型精密仪器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医科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产权归我校(含附属医院)、单价在5万元(含)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属于校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均须按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二章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计划、论证、采购和验收

第三条 根据我校建设规划、发展方向、技术条件和经费可能,必须配备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由教务处制定计划逐年实施,以提高我校的教学、科研水平。

第四条 各学院实验中心在学校下达的经费范围内,根据教学科研需要添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时,事先要指定专人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购置理由、效益预测、选型论证、安装及使用条件等。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对购置理由、使用条件、规格型号及经费来源等方面,进行严格的论证,以减少重复购置和避免购置失误。

第五条 申购部门必须填报《医科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审批表》,经学院负责人签批后与可行性报告一起交教务处设备科,由教务处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后,按国家法规实施政府采购。

第六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须经厂家、使用单位及有关专家按照《合同书》、《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等进行,在验收调试完毕之后转入常规管理。

第七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验收、调拨、报损报废工作,依照《医科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实施办法》、《医科大学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实施办法》等规定进行。

第三章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常规管理

第八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实行学校、院(系、部)及实验中心(室)二级管理。

第九条 各实验中心(室)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设专人维护和管理。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人,应由责任心强、经过一定的技术培训、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来担任。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人员须保持相对稳定,如管理人员工作调整或调动时,必须由实验中心主任组织交接工作,由交接双方及实验中心主任签字。

第十条 制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其内容包括:仪器设备的技术性能、应用范围、操作步骤、注意事项等,对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事故的,则根据情节轻重应负赔偿责任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与考核

第十一条 能用一般仪器设备的实验,一律不得使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打破部门所有制的习惯,扩大使用面,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服务。

第十二条 属于国家科委统管的大型精密仪器,应积极参加大型精密仪器协作网,其中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有条件的都应努力为社会服务。

第十三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在使用中,应视校内、高校系统内和外系统单位的不同情况,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妥善安排开放时间,充分发挥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作用,以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四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认真做好使用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日期、使用部门、实验内容、使用人姓名、使用起止时间、仪器设备使用前及运行状况、仪器负责人签名等。

第十五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如因管理不当发生事故时,管理人员应及时报告所在院系和教务处组织检查,待事故原因查明后,写出事故报告,由院系、学校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一般由教务处组织考核,并定期公布考核结果,考核内容包括:年使用机时考核(以使用记录本登记为准);使用效益考核(包括教学、科研成果,各种功能的充分利用和功能开发等);使用管理考核(各种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对3年未达使用机时标准亦无明显教学、科研工作成绩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教务处有权将其调出,并追究有关实验中心(室)的领导责任,在以后设备配备时不与优先。

第五章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实验中心(室)必须重视和加强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档案的管理工作,由实验中心档案管理人负责本中心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档案的收集工作,保证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档案资料的完整、有序。

第十八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档案的收集范围:

(一)购置申请记录、论证审批记录。

(二)各种随机资料,包括装箱单、合格证书、安装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等各种资料。

(三)验收、安装、调试记录。

(四)使用情况记录,包括机时统计、培训人员记录、完成实验项目记录、获奖情况记录等。

(五)保养维修记录,包括维修项目、维修费用、维修单位及维修结果等。

(六)损坏、丢失的原因、处理办法及赔偿记录。

(七)以上资料由教务处设备科收集归档。如使用单位工作需要借阅,可办理借阅手续。借用期满及时送还档案室或办理续借手续。

第六章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报废的鉴定和审批

第十九条 报废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经过学校报废鉴定小组的鉴定,并写出鉴定报告,提出意见。

第二十条 大型精密设备的报废,使用部门必须对该仪器设备历年来的全部使用情况作出总结,总结报告作为上级部门审批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报废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必须填写设备清单,并附上技术鉴定报告,历年使用情况等总结报告,由设备科汇总后送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二十二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经申请批准报废后由设备科及时回收入库,校财务凭报废申请批件销帐。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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