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医科大学专利工作管理制度(修订稿)
来源:药学院   作者:   点击数:   日期:2017-12-08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的专利管理工作,根据《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专利工作的目的:在研发、生产、经营活动中充分

运用专利及专利制度的特性和功能,增强学校的综合竞争力,争取最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专利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鼓励学校师生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保障维护发明人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业发展、经营管理服务。

第四条 本专利工作管理制度适用本校各部门及各附属医院。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专利管理由宁夏医科大学科技处具体负责。

第六条 学校设立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由科技处统一管理,用于专利申请、专利培训、专利奖酬、专利工作事务等费用支出。

第七条  学校专利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责包括:

1.制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2.制定专利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3.组织、指导、协调、检查各部门的专利工作;

4.组织专利宣传、培训;

5.管理专利文献,建立专利信息数据库,提供专利信息检索、分析服务;

6.管理专利申报工作,提供专利咨询服务;

7.办理专利申请、专利权的维护、专利资产评估、专利合同备案、专利权质押、专利广告证明和处理本单位专利纠纷等事务;

8.实施专利奖惩;

9.管理专利工作专项资金。

第三章 专利制度的运用

第八条  学校在涉及重大利益的立项、研发、引进、合作、专利申请和维权等决策前,要制定和实施专利战略。

第九条  学校师生员工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立项前,应由科技处分析国内外专利信息,其中包括失效专利信息,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引进、合作或自主研发等方面的建议。

第十条  学校师生员工在自主研发新技术、新产品前,应由科技处分析国内外专利信息,避免重复研究,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能获得最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有关技术路线和技术解决方案建议。

第十一条  学校师生员工在进行项目合作活动前,应由科技处对拟合作的项目进行综合分析,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合作的合理化建议。

第十二条  学校师生员工在从事立项、研发、引进、合作、专利申请和维权等工作中,当被控侵犯专利权时,应由科技处利用专利信息,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应对措施。

    第十三条  学校师生员工在签订与专利有关的合同时,应由科技处根据具体情况,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由合作方提供合法证明文件的要求和相应法律责任及损失赔偿的条款建议。

第四章  专利产权的管理

第十四条  职务发明是指执行学校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被批准后,学校为专利权人。

第十五条  学校在聘用员工(包括临时工作人员)前,应当与员工签订由科技处制定的有关职务发明创造协议。

第十六条  学校师生员工在与其它单位、个人合作开发或者委托研究前,应签订技术合作、委托协议,协议中必须约定研发成果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归属。

第十七条  属于学校的职务发明创造应先申请专利,方可进行论文发表、科技成果鉴定和评奖、技术、产品展览和销售等可能丧失新颖性的活动。

第十八条  学校的职务发明创造完成后,应先报科技处备案,科技处应适时组织专家对职务发明创造进行评价,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确定其是否申请专利及申请的时机、种类和国别。适宜申请专利的应进行专利查新检索。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专利档案,科技处对学校所有专利或专利申请进行监视和管理,适时维持或放弃。

第二十条  学校师生员工在实施专利项目时,实施部门应当将专利实施的情况定期上报科技处,科技处应当对专利实施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是否继续实施或改进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学校师生员工在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专利权质押前,应由科技处组织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科技处应定期组织评估学校的专利资产,并将其纳入财务核算管理体系。

第二十二条  学校师生员工转让专利权或专利实施所得收益,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比例纳入专利专项资金。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实施专利保护时,科技处要及时掌握相关领域专利申请及授权情况,对有损于学校权益的他人专利及专利申请应及时启动相应法律程序;对侵权行为,应当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应对措施。

第二十四条  学校在实施专利权海关保护时,科技处要及时办理专利权海关保护备案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职务发明创造保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在专利申请公开前,我校师生员工对申请专利的技术或产品负有保密义务,要有师生员工保密协议、保密奖惩协议、归档管理规定。

第五章 专利资助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职务发明的专利资助

(一)申请专利代理费用由学校承担。

(二)申请专利所需费用由发明人先前垫支。属于学校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由学校、发明人所在学院(部)双方按比例支出,比例为82

(三)发明专利权年费在专利授权后两年内由学校全额支出,在第三、四年,发明专利权年费由学校、发明人所在学院(部)按64的比例支付。在专利授权后第五年仍然未得到转化,学校将不再支付年费,由发明人所在学院(部)、发明人或设计人商议各自承担的比例。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权年费在专利授权后第一年由学校全额支出,第二年专利权年费由学校、发明人所在学院(部)按55的比例支付。在专利授权后第三年仍然未得到转化,学校将不再支付年费,由发明人所在学院(部)、发明人或设计人商议各自承担的比例。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进行转化的专利,由学校、发明人所在学院(部)及发明人按照523承担转化费用;对于专利转化后产生的经济效益,由学校、发明人所在学院(部)及发明人按照523分配,并由发明人出具专利转化后取得经济效益的相关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校师生员工申请的职务发明专利,被授予专利权后,将按照《宁夏医科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工作奖励暂行办法》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违反本制度的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责任人,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或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宁夏医科大学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