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处(学生工作部)
宁夏医科大学学生缴费行为管理办法
来源:学工部   作者: 苗苗   点击数:   日期:2018年11月29日 00:00   字体:【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生缴费行为管理工作,维护学校及学生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强化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帮助学生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行,从制度上约束学生的缴费行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医科大学学费收缴管理办法》及《宁夏医科大学学生手册》等有关文件、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缴费”是指在校学生按国家规定应当向我校缴纳的学费、住宿费及代收费等费用。

第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各项收费项目及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宁夏医科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五条 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的组织和管理部门,教务处、学生处、学院等相关部门根据其职责协助财务处开展收费工作。

第六条 财务处在学生收费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学校教育收费许可证的申办、年检、变更、公示等管理工作;

(二)收集、汇总、加工整理收费所需的学生信息;

(三)按规定收取学生应缴各项费用,开具收费凭据并保存好底单;

(四)及时将学生欠费信息反馈给教务处、学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

第七条 教务处在学生收费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财务处提供的已缴费学生名单做好学生的学籍注册工作;

(二)每学期初向财务处提供学籍变动学生名单;

(三)办理故意欠费学生的教材停发、缓考及成绩缓登记工作;

(四)对毕业班故意欠费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缓办毕业手续;

(五)每年分班完毕后按要求向财务处及时提供新生姓名、班级及专业类别等缴费所需的学生资料(电子版);

(六)严格审批学生退、转、休、复学申请。

第八条 学生处在学生收费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新生入学后“绿色通道”的审批手续;

(二)督促各学院做好学生按时缴费及欠费追缴的工作;

(三)做好学生学费的缓缴、生源地助学贷款等宣传、咨询、指导等工作;

(四)及时向财务处提供学生缓缴、助学贷款获批及银行成功放贷名单;

(五)做好故意欠费学生的认定、通报,诚信档案的建立、归档等工作;

(六)做好故意欠费学生的教育、引导等工作。

第九条 各学院在学生收费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加强学校有关缴费管理规定的宣传工作;

(二)认真落实学校有关缴费管理规定;

(三)做好本学院学生的按时缴费及欠费追缴工作;

(四)为已缴清学费的学生办理学生证学期注册手续;

(五)严格审核学生缓缴、助学贷款及退、转、休、复学申请。

第三章  学费缓缴与申请助学贷款

第十条 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突发事故或其它特殊原因,无法在每学年开学2周内缴清学费的,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可以申请缓缴。申请缓缴学生只能申请学费的缓缴,住宿费和代收费不在申请缓缴范围。申请缓缴学生需控制在各学院学生总数的5%以内。

第十一条 申请缓缴学费的学生在每学年开学2周内向所在学院提交《宁夏医科大学学生学费缓缴申请表》,并提供学生家长所在单位及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有效证明,经所在学院领导审核并签字盖章,报学生处及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可到学生处办理缓缴手续。

第十二条 学费缓缴的期限原则上不迟于每年的1231日。学生应当在经审批的期限内按还款计划按时缴清所欠学费,不得逾期,凡已申请并获学校批准缓缴学费的学生,如不能在审批期限内缴清学费的,按故意欠费学生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对联合办学、继续教育(成人、自考)类学生以及应届毕业生,原则上不允许缓缴学费。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本人申请和学院指定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审核后,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减免部分或全部学费:

(一)革命烈士的遗孤、孤儿以及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不能继续完成学业者;

(二)国家、省教育主管部门政策规定必须予以减免学费的。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缓缴或减免学费:

(一)弄虚作假,伪造事实和证明材料者;

(二)违法违纪,受到纪律处分者;

(三)外出租房居住者(学校批准的除外);

(四)有吸烟、酗酒、泡网吧或游戏厅,用奖学金请客以及其他不良消费或高消费行为者;

(五)有其他违反校纪校规行为者。

第十六条 具有宁夏医科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习努力、品德优良的学生可申请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通过助学贷款方式缴清学费。

第十七条 学生在每年7月可向所在县(区)资助管理中心(或相关教育部门)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申请等事宜。学生处根据学生要求和学院审核意见负责出具相关证明,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帮助学生了解助学贷款相关事宜,并为已贷款学生及时打印《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回执单》,帮助学生完成贷款工作。

第十八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未获批准或贷款额小于应缴学费的学生,应按相关规定缴清或补齐应缴学费。

第四章  故意欠费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视为故意欠费行为:

(一)新学年开学后2周内或催缴学费通知下发2周内,未申请办理学费缓、贷手续并未缴齐学费者;

(二)申请缓缴未被批准或获得批准到期仍未缴清学费者;

(三)因自身主观原因,不主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贷款未被批准者;

(四)有能力缴学费但故意不缴的;

(五)伪造事实和证明材料,一经查实的;

(六)其他原因构成故意欠费行为的。

第二十条 每年12月开展故意欠费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欠费学生,学校可以同时采取以下制约措施:

(一)开学2周内不缴清学费且未申请办理学费缓、贷手续的,不发放教材,不准参加学校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及其考核;

(二)开学1个月内不缴清学费,未申请办理学费缓、贷手续且不申请休学者,不予注册,不承认学籍,教务处或各相关学院不予登记学习成绩,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三)开学1个月后仍不缴清学费,未申请办理学费缓、贷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由各学院会同教务处等部门办理自动退学手续;

(四)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办理学费缓、贷手续未获批准或获批准后未按还款计划按时缴清学费者,学校取消其学习成绩,取消其评优、评奖、推荐免试研究生等资格,并记入学生诚信档案;

(五)不得享受奖学金、勤工助学、特困补助;

(六)不得参加评优及担任学生干部;

(七)在毕业前未缴清各项费用的毕业生,学校不予办理一切毕业手续且不发放毕业证及《报到证》;

(八)一律不办理故意欠费学生的转专业、转学、退学、出国、复学、参军及开具学生在校学籍证明等手续;

(九)其它有助于收缴学费的正当措施。

(十)对于认定为故意欠费的学生,由学院负责填写《宁夏医科大学故意欠费学生认定表》,并由本人及家长签名确认,学生处备案并将故意欠费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督导。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