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科大学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实施办法
宁医院发〔2006〕4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管理,合理配置仪器设备资源,严把仪器设备的报废出口关,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校本部所属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工作,均需依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报废标准
第三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仪器设备,均应做报损报废处理。
(一)达到或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
(二)元器件陈旧破损、丧失效能,且不易改装使用者;
(三)属于国家指令性淘汰的仪器设备;
(四)使用年限较长、安全无保障、可能造成危险并不易修复的设备;
(五) 因损坏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
(六) 确因技术落后需要更新的仪器设备;
(七) 大修费用过高(大修费超过仪器设备原值的70%)的仪器设备。
第三章 仪器设备报废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 报废报损工作由使用单位、学校教学仪器设备报废鉴定小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务处及审计监察部门共同完成,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批,由教务处设备科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校教学仪器设备报废鉴定小组组长由主管校长担任,成员由教务处、计财处、审计监察及教学部门的相关专家担任。
第四章 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的程序
第六条 报损报废仪器设备由仪器设备所属部门向设备科正式提出申请,并填写《医科大学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申
请单》。
第七条 设备科将部门报损报废申请提交学校教学仪器设备报废鉴定小组,由学校教学仪器设备报废鉴定小组负责对申请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逐台进行技术鉴定;并认真填写《医科大学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申请单》技术鉴定栏。
第八条 教务处根据仪器设备的现状及鉴定结果,严格把关,严格操作。
(一)800.00元以下通用设备和低值耐用品在学校教学仪器设备报废鉴定小组确认属于报损报废仪器设备范围时,教务处应汇同计财处、审计和监察部门共同签署意见后,上报主管校长审批,由设备科执行。
(二)800.00元(含)以上教学科研专用仪器设备在学校教学仪器设备报废鉴定小组确认属于报损报废仪器设备范围时,教务处应汇同计财处、审计和监察部门共同签署意见后,提交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五章 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的帐目管理
第九条 报损报废仪器设备仍属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自行处理,对违反规定私自拆卸、丢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凡在学校发展史上有纪念意义的报废仪器设备可回收到设备科。
第十一条 建立报废物品登记,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闲置报废残值的处理
(一)凡用学校事业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及无论通过何种渠道捐赠、调拨给我校的所有仪器设备的残值全部上缴学校财务,补充当年设备费。
(二)各院(系)及有创收来源的单位自筹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的残值上缴学校财务后全部返还给原使用单位。
第十三条 凡人为原因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坏的不属报废范围,丢失、损坏的仪器设备按仪器设备丢失损坏赔偿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凡违犯本办法规定,自行处理废旧闲置仪器设备并将残值留作他用的,要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特别是未办理报废手续就私自处置的,要对部门负责人从严处理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报损报废批复后,分别由校计财处、设备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物资帐目核销或调整。仪器设备经报损报废处理后的残值,应继续用作学校仪器设备的添置或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对已经做过报损报废处理的仪器设备,手续齐备后,由设备科统一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医科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
宁医院发〔2006〕43号
为了加强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失和丢失,保证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仪器设备的维护、保管和使用要遵循校内的有关制度和操作规程,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
第二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事故时,当事人要采取积极措施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同时要保护好现场,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填报《医科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登记表》。
第三条 凡500元(含)以上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均在此赔偿范围之内(包括单价不足500元的低值耐用品,如:计算器、电风扇等)。
第四条 低值易耗品及价值不足500元的仪器设备、标本模型损坏或丢失的赔偿,由各院(系、部)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第五条 因为责任事故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仪器设备损坏部分的原价或市价的100%赔偿。对直接责任人要视情节性质给予纪律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按制度办事或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造成损坏或丢失,且隐瞒不报、经查明情况属实的;
(二)客观条件具备但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
(三)实验人员、保管人员因不听从指挥、工作失职或违反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
(四)仪器设备挪作私用造成损坏或丢失的;
(五)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格酌情减轻赔偿:
(一)按照主管技术人员指导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二)事故发生后能积极设法降低损失程度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损坏轻微,经本人修复,不影响仪器设备功能的;丢失配件,经本人以实物抵偿,不影响仪器设备功能的。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经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赔偿:
(一)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
(二)因仪器设备自身质量原因或使用超过服役期限,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三)使用稀、缺仪器设备,实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事先已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第八条 损坏或丢失仪器设备的主要责任事故,属几人共同负责的,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赔偿费。
第九条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赔偿办法:
(一)仪器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后,当事人写出书面报告,一式两份,分别报院(系、部)和教务处;同时填写《医科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登记表》,—式三份,由院(系、部)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备案。
(二)仪器设备损坏能够修复的,按损坏部分修复实际费用和修理费计算;仪器设备损坏不能修复的,按原价或市价计算:修复后性能下降的,应按修复后质量变化程度计算损失价。
(三)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的赔偿费用必须返回原单位,作为仪器设备的购置、维修或更新,不得挪作它用。
(四)被损坏的仪器设备仍归学校所有。
第十条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赔偿额度的计算:
凡属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其损失价值可按以下计算赔偿:
(一)对单价在800元以下使用一年以上的仪器,特别是适合个人生活用的仪器,如照相机、电风扇、计算器、万用表、成套工具、表、录音机、实验台等损失、丢失,严格按原价赔偿。
(二)800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设备零配件,不致使设备报废者,累计赔零配件价值;局部损坏可修复的,按维修费的30%赔偿;整机损坏而不能修复,按原机购进价经折损后价格的20%赔偿。
(三)损坏后质量下降,但尚能用的,应酌情赔偿(一般在20-50%)。但是,对可用于个人生活的仪器、设备,如有丢失,一律按市场价赔偿。
第十一条 赔偿金的收取办法:
仪器设备赔偿由学校计财处办理收款手续。
第十二条 此管理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此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