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科大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
来源:基础医学实验教学中心  作者: 点击数: 日期:2018-05-02 字体:【

医科大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

宁医院发〔20064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危险物品的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意外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危险物品的范围是: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性、压缩容器、液化气体及其他危险物品。

第二章 危险物品的购置

第三条 危险物品要严格按实际需要提出购置计划,危险物品的采购应按国务院颁发的有关规定购买。

第四条 危险物品由各使用单位提交使用计划,报教务处批准,由设备科统一购买;放射性物品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购置。

第三章 危险物品的提运

第五条 提运危险物品,应严格遵照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小心谨慎、严防震动、撞击、摩擦、重压和倾斜。装运气瓶时,要旋紧瓶帽、轻装轻卸,防止碰撞,运输危险物品时,车辆应悬挂危险物品标志,车上严禁烟火,确保人身和物品安全。

第六条 性质相互抵触的危险物品,如氢气、氧气等不能同车装运,易燃物品等应该用专车提运。

第七条 严禁携带危险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四章 危险物品管理

第八条 危险物品由教务处设备科统一管理,设专人负责。

第九条 危险物品的管理,应安全第一,认真做好库房安全防护工作,配备必要的消防工具;仓库内外严禁烟火,杜绝一切不安全的因素,做到防火、防盗、防爆炸。

第十条 库存危险物品要根据其性质和特点,分类分库存放,严禁将性质相互抵触的、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物品同室存放。

第十一条 对在空气中自燃、遇火燃烧、碰撞易引起爆炸的、燃点低的、有毒的危险物品,按其特殊存放要求妥善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严禁将易燃或者自燃气体的气瓶与氧气钢瓶放在一处。各种压缩气瓶要定期进行打压等技术检验,以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 放射性物品要放在铅罐内,剧毒物品要放在保险柜中,有专人负责多层次妥善保管,钥匙由设备科负责人、危险品仓库保管员共同保管。

第十四条 将库存压缩到最低限度。对库存危险物品,要经常地、定期地进行检查,防止因挥发、变质、分解所造成的自燃、爆炸事故,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危险物品的入库及使用单位的接受,应严格按手续进行检查验收,并认真做好库存危险物品和在用危险品的管理工作。每学期末设备科应盘清库存做好危险物品的统计工作,并如实填写《医科大学危险物品管理情况一览表》。

第五章 危险物品的使用

第十六条 领用危险物品时,各实验室应按实际耗量领用,危险物品仓库管理人员有权限量发放;领用剧毒物品时,应严格审批制度,必须填写《医科大学危险物品领用单》,写明剧毒物品名称,实验项目名称,实验使用量;经实验中心(室)主任、院(系)领导签字,报教务处审批后,由设备科负责人、危险品仓库保管员和领用人共同在场,按照实际耗量由专人领取最小使用量,严格保管。

第十七条 各使用单位不得集存危险品,应随领随用,并有领取和使用记录。详细记录领用量、消耗量和剩余量,定期清理核对,做到帐物相符。药品柜应及时上锁,钥匙山保管人妥善保管,如发现丢失被盗或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实验中心(室)主任和主管部门,以便尽快采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保留毒剧药品和放射性同位素。

第十八条 易燃、易爆品的使用,要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随意简化操作手续。

第十九条 对液体的蒸馏、加热只能使用水浴或蒸气浴,禁止直接使用明火,并经常测试温度,不得超过规定的危险闪点。

第二十条 使用气体钢瓶时要直立放置,要有保护胶圈,要远离热源,不得在日光下曝晒:钢瓶与明火间要保持1 0以上的距离,禁止氧气瓶与油脂接触。

第二十一条 使用完毕要认真清理工作场所,认真清点物品数量,清洁用过的各种物品,对剧毒药品、放射性同位素的容器、废液、残渣等,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危险品分类

(一)爆炸品:如 苦味酸(三硝基苯酚)硝酸铈等。

(二)氧化剂:如 高氯酸钾、硝酸铵、高氯酸等。

(三)压缩及液化气体:如 氧气、氢气、氯气等。

(四)自燃物品:如 黄磷、硝化纤维等。

(五)遇水燃烧物品:如 金属钾、金属钠、金属锂、金属钙等。

(六)易燃液体:如 醇类、醚、汽油等。

(七)易燃固体:如 红磷、硫磺等。

(八)毒害品:如 氰化物、砷化物、生物碱等。

(九)腐蚀性物品:如 各种强酸、强碱、液溴等。

(十)放射性物品:如 铀、钍、氡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化合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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