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医科大学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
宁医院发〔2005〕19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医科大学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实验室建设委员会”
)是我校实验室建设工作的论证、咨询和监督机构,对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布局及科学使用和管理、实验技术人员培训等重大问进行研究、咨询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依据国家《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基本原则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实验室建设委员会由主管校长、教务处长、学校各院(系、部、所)院长(系主任、所长)、各附属医院院长、各实验中心主任以及实验动物中心主任组成。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名,委员有30人组成。
(一) 实验室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长兼任。
(二) 实验室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教务处长兼任。
(三) 若实验室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期未满出现人事变动时,继任领导自行继任相应职务。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在教务处。
第五条 实验室建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教务处协调处理。
第六条 实验室建设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三年,委员在职其间,如因工作调离或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者,可由主管校长提出解聘,并按委员产生程序补聘新成员。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 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要求,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对学校实验室建设的基本方向、格局和规划提出建议和指导。
第八条 审议学校职能部门及学校各院
(系、部)提出的实验室建设规划、实验室管理制度、实验室设置方案并提出意见。
第九条 审议实验室建设项目和经费分配方案,并监督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 对实验室专业人员的定编、进修、培训、考核等提出参考意见和建议,并检查实验技术人员培训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研究、咨询学校实验教学,收集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提案,探讨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理论,总结实验室工作经验。
第十二条 论证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布局与管理,并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参与学校实验室的各项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 完成其他与实验室建设相关的工作。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委员会根据需要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听取实验室建设委员会主任关于实验室建设和实验室管理的工作报告;听取有关方面的工作汇报和总结;确定学期和学年工作计划;修改和审议实验室规章制度;修改实验室建设委员会章程;在充分研讨的基础上,对议题作出决定或形成决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实验室建设委员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