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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医科大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7-03-09    作者:公共卫生与管理学院     来源: 公共卫生与管理学院     点击:

宁夏医科大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制度

为认真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进一步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和政治觉悟,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党费的收缴    

1.以在职教职工每月工资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艰边津贴四项之和,扣除个人所得税后的金额为“党费基数”。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党费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离退休教职工党员,以每月离退休费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基本退休费+生活性补贴+艰边津贴三项之和为党费计算基数,“党费基数”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3.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4.其他外聘党员参照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交纳党费。

5.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基层党委(党总支)审签后,由学校党委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6.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7.党员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正式组织关系不在学校的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流动党员”,可以持证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相关的党支部要做好登记。 

8.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9.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各基层党委(党总支)要单独报告学校党委组织部。 

二、党费的使用

1. 每年12月底,学校收缴的全年党费按规定70%的比例上交自治区教育工委,留用30%。学校党委按照各基层党委上缴的党费总额按30%比例下拨党费,离退休党总支按照50%下拨。下拨的党费做为各基层党委的活动经费,其余部分由学校党委直接管理。 

2.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3.党费的使用必须建立审批制度,严格使用手续。一次性支出2000元(含2000元)以下,由党委组织部会议研究,负责人审批;一次性支出费用超过2000元,不到10000元的费用,由分管校领导审批;一次性支出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由学校党委书记审批。

三、党费的管理 

1.党费由党委组织部代学校党委统一管理,建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会计、出纳严格分开管理。定期与银行核对,严格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各党支部按月收缴党费上缴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每年6月、12月,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向学校党委组织部上缴党费,并提供党支部《宁夏医科大学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 

3.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所在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

4.各基层党委(党总支)要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党费收缴和返还党费的使用、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党费使用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指定专人负责党费登记管理工作,如遇人员变动要作好交接。党委组织部将不定期地进行抽查和检查。 

5.每年12月底,党委组织部将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各基层党委(党总支)要向党支部和党员报告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6.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附件:宁夏医科大学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

                             宁夏医科大学党委组织部

                                201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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