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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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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调整经费的通知
来源:科学技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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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日期:201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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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医科字[2015]051号
各学院(部):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及《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及《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文件精神,现对相关经费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费调整范围
2015年以前批准资助的国家科学基金在研项目
二、调整科目
1.可调整的科目:
课题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可以调整。
2.不得调増的科目:
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可以调减。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类费用不突破预算总额可以合并使用。
三、调整程序
1.可调整科目经费如需调整,需要课题组和课题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科技处和财务处审批,项目来源单位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2. 不可调增的科目,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课题其他方面支出。
3.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四、截止时间
经费调整申请书请于10月25日前提交,由部门统一报送科技处。
五、报送材料
1.经费调整申请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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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务部门出具的支出明细1份
3.分类加工帐1份(按照计划任务书对财务出具的支出明细分类加工)
点击下载
联系电话:6980063
电子信箱:
kjc@nxmu.edu.cn
宁夏医科大学科技处
2015年10月15日
版权所有 宁夏医科大学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胜利街1160号 邮编:750004 科技处联系电话:0951-6980057、6980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