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医科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来源:审计处   作者:审计处   点击数:   日期:2012-09-03   字体:【

宁医校发[2009]6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保护学校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在《宁夏医学院采购招标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校内进行的采购招标活动,应遵循本《办法》。本《办法》与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条   招标(采购)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招标(采购)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学校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五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   招标(采购)范围

  第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招标采购的规定,上述管理办法中所列的政府招标、采购范围,应由自治区政府招标采购部门统一招标采购。

  第七条  内部招标(采购)的范围为政府、招标采购范围之外和限额以下的项目。内部招标(采购)的范围和限额如下:

  (一) 设备材料类。原则上购置设备材料估算单价在5000元以上或批量在1万元以上,上限为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设备材料类是指各类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如:计算机、打印机、空调等)。

  (二) 工程类。估算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项目。工程类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三) 定点服务类。定点服务类是指车辆的维修、办公用品定点采购及其他定点服务。

  (四) 其他应纳入招标(采购)的项目。

  第八条    政府招标、采购限额以下的项目,学校(除横向科研经费以外的其他一切经费)办理货物、工程、服务项目等的采购,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招标(采购)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学校成立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成员分别由校办、财务处、发展规划处、审计处、设备与后勤管理处、工会组成。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设备与后勤管理处)。

  第条  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在学校党委和校长的领导下承担以下职责:

  (一) 全面负责学校各项招标(采购)工作。

  (二) 决定、处理社会公开招标的相关事宜。

  (三) 研究制定学校招标(采购)工作各管理办法、细则。

  (四) 负责批准招标(采购)计划,确定招标项目并下达工作任务。

  (五) 遴选“评标专家库”成员,并报请校长办公会批准和聘任。

  (六) 研究解决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研究和确定中标后标的物重大变更事宜。

  (八) 其他需招标领导小组决定的事宜。

  第十一条   招标(采购)办公室职责

  (一)组织学校的招标(采购)工作。

  (二)起草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及招标文件,对投标单位资质进行审查,签收投标文件、保函。

  (三)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办公室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评标。

  (四)负责合同文本的草拟、报审。

  (五)提出学校“评标专家库”建议名单。

  (六)负责联系外部统一招标、采购事宜。

  (七)负责招标档案的建档工作,档案保存期为15年。

  (八)完成招标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招标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学校一般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特殊情况,经学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同意后也可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 邀请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是指学校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特定供货单位投标的方式。

   (二) 竟争性谈判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招标(采购)是指学校直接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的单位就招标(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投标方式。

  (三) 询价招标(采购)。询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办公室对三家或三家以上的单位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招标(采购)方式。

第五章   招标采购程序

  第十三条   编制招标(采购)计划。学校招标(采购)的项目都必须由相关的业务管理部门编制计划,要详细列出招标(采购)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数量、预算金额及实施的具体进度。

  基建维修项目和各类物品采购的预算应事先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基建维修项目和各类物品采购计划原则上每学期开学初编制一次,并在该项目组织招标前一个月报送招标(采购)办公室组织实施,如本学期内未完成的项目,可顺延至下个学期。

  维修项目和各类物品采购计划由各使用部门报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汇总编制。

  第十四    招标(采购)申请。招标(采购)办公室提出申请,学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并确定招标方式。

  第十五条   招标(采购)文件的起草。招标(采购)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批准的招标(采购)计划及确定的项目,业务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负责提出技术要求和使用意见,拟订至少两个以上的备选方案,由招标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论证后确定。招标公告由招标(采购)办公室起草。

  第十六条  招标(采购)文件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投标项目的名称、性质、规模、数量、标准和主要技术要求。

  (三)进行资格预审的时间、地点、项目及标准,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四)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截止时间及正副本的份数。

  (五)开标的时间、地点。

  (六)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七)投标报价清单。

  (八)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

  (九)投标保证金的收取、使用及退还情况。

  (十)评标标准、定标办法和评标过程中应考虑的相关因素。

  (十一)投标有效期,合同的主要条款如结算方式、质保金比例及退还情况等。

  招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内容,特别是其中的技术规格,必须符合公平竞争性的要求,招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或其他内容不得要求或者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或商号、设计或型号、具体原产地或生产厂家;不得有倾向某一潜在投标人或排斥某一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十七条    招标(采购)公告的发布。招标(采购)公告和招标(采购)文件由审计处审核后,经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组长签批后方可发出。招标(采购)公告除在学校公示栏、学校主页上发布,还应考虑在相关报纸等媒体上发布。审计部门负责对信息发布情况进行监督、对投标单位资质的审查情况进行监督、复核。

  招标(采购)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内容、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投标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四)报名时需要携带的证件或者相关资料。

  (五)报名期限。

  (六)开标的时间、地点。

  (七)其他须知事项。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报名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采购)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政府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的招标(采购)活动,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审核程序仍然执行本办法。

  第十八条    招标(采购)项目确定的事项,原则上不得更改,确需修正、补充的,应由招标(采购)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招标(采购)办公室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己获取招标(采购)文件的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采购)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评标准备。

  (一)组织前期考察。需要进行考察的项目,由招标(采购)办公室牵头,组成由招标(采购)办、使用部门、审计部门等人员参加的考察组,对投标企业(商家)进行考察,并实事求是地形成考察材料。

  (二)确定评标人员。由招标(采购)办公室根据不同招标项目会同纪检监察部门从相关专家库中抽取评委,评委人数视招标项目掌握在5—9人单数,名单在开标前应当保密。

  (三)准备评标文件。评标会议召开前,招标(采购)办公室将会议需要的有关文件、投标书、评分表、表决单、评标结果报告单等准备就绪。

  第二十一条   召开评标会议。招标(采购)办公室安排评标会议,评标会议由评标小组组长主持。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允许使用部门有1-2人作为评委。纪检监察人员对评标程序、评标纪律进行现场监督,审计处依职权对该项经济活动实质内容监督。纪检监察人员缺席,招标(采购)会议无效。

  第二十二条    评标会议程序

  (一)开标。在评标组成员和纪检监察人员的监督下,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由招标(采购)办公室工作人员以公开方式进行清点投标文件数量,检查密封标签,确认无异议后,打开投标文件。

  (二)审核。审计人员审核企业(商家)标书的有效性。

  (三)唱标。经确认有效的投标文件,由招标(采购)办公室工作人员当场唱标。

  (四)评审。评委对照学校招标(采购)文件的要求,结合市场调研、企业(商家)考察的情况,对投标(采购)文件的关键内容、指标进行评审。

  (五)评分。在充分比较论证的基础上,评委根据评标办法和原则独立作出判断,填写评分表,进行有记名投票表决。

  (六)计票。确认表决有效,统计并当场宣布计票结果,填写《评标结果报告单》。表决获得2/3以上数票通过的结果方能确认为最终有效结果。《评标结果报告单》须由全体评委、纪检监察人员签字,不得缺签,否则无效。

  第二十三条  开标时,投标(采购)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废标:

    (一)逾期送达投标文件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三)未在投标文件中加盖公司印鉴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废标不得参与评标。

  第二十四条   评标办法。原则上采用最低价中标法,特殊情况下可采用综合评标法。综合评标法是以性能价格、方案的合理性、资质、企业实力、售后服务等因素作为综合评估的依据,综合评估最优者中标。评标办法细原则上应根据政府招标(采购)相关评标办法执行,并由招标领导小组根据每项招标(采购)项目的特点在各招标文件中予以确定。

  第二十五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定标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监督,由学院纪委监察室负责监督公示情况,接待、处理投诉。

  第二十七条   流标的处理原则。在招标中出现由于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或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的不足三家等情形,应进行二次招标并重新履行信息发布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 在招标(采购)工作中,参与招标(采购)工作的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属于违纪违规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一)招标(采购)"走过场",明标暗送,泄露评标情况的;

  (二)与投标者相互串通、阻扰、排挤其他投标者公平竞争的;

  (三)与中标者相互串通、弄虚作假、高估冒算、有意多付货款的;

  (四)接受投标者、中标者的钱物、有价证券等各种好处的;

  (五)接受投标者、中标者的吃请、娱乐和旅游活动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购进的货物以次充好、量价不符的;

  (七)未经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同意就直接签订合同(协议)的;

  (八)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学校招标(采购)所形成的合同,其内容必须包括技术条款和商务条款:技术条款包括技术物资的规格、型号、性能、器件配置等内容,技术条款由使用部门或专业技术部门把关;商务条款包括双方的权利、义务、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售后服务等内容,商务条款由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拟订、洽谈、送审。        

  第三十条 合同须经学校法律顾问、审计处审核,报校领导审签,学校办公室加盖“宁夏医科大学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未经审计处审核签字的合同校领导将不予签字。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宁夏医学院采购招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