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处(学生工作部)
宁夏医科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来源:学工部   作者: 苗苗   点击数:   日期:2018年11月29日 00:00   字体:【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公寓的住宿管理,创造文明、健康、安全、整洁、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使学生住宿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宁夏医科大学学生公寓管理中心200991日修订的《宁夏医科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各层次学生及留学生。

 第二条  宁夏医科大学录取的学生可凭录取通知书并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正式注册,可申请入住学生公寓。

 第三条  为便于集中学习与管理,就读于我校的学生均要求在校住宿(研究生除外),实习期间的住宿服从学校及实习医院的统一安排。但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在校住宿者,本人向所在院、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条  学生在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入住手续后按指定房间住宿,如有调整宿舍者,经其同意后可协商调换房间。

   第五条  学生退房时,应到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须在5个工作日搬离公寓。

   第六条  男女同学未经允许不得互相串宿舍。

   第七条  爱护室内公物,家具按指定位置摆放,未经允许禁止随意挪动、拆装、调换、挪做他用。

   第八条  公共财产人为造成损坏及丢失的应照价赔偿,赔偿价格参照《宁夏医科大学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室内外设施损坏赔偿规定》执行。

   第九条  来访者应按照会客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经其允许后方可进入宿舍;非宿舍人员一律不得留宿。违者将按临时客房住宿费(每天20元)的5倍给予罚款,造成事故者追究责任。

   第十条  学生在每学年开学两周内需按时足额交纳住宿费。

   第十一条  学生公寓用电为智能化管理,其中各宿舍每月免费配送照明用电20度,实行节余归己、超额自付的管理办法,电价为0.45/度(随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政策调整而调整)。

   第十二条  宿舍内严禁私接电线、严禁使用阻性电器和明火,如电褥子、热的快、电暖气、电炉、电磁炉、酒精炉、煤气灶、蜡烛等。

   第十三条  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大量现金应存入银行,室内无人时随手锁门、关窗。对已发生案件的现场要保护好,等待公安或保卫部门做出处理。

   第十四条  树立安全防火意识,严禁在室内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或处理废弃物、燃放鞭炮等。

   第十五条  爱护消防器材,增强消防意识,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无火情发生时,不得动用、损坏消防器材。

   第十六条  自行车、摩托车等必须按指定地点存放整齐,严禁存放在走廊、宿舍内。

   第十七条  公寓内严禁饲养宠物或携带宠物进入。

   第十八条 公寓内严禁打闹、酗酒、打架斗殴、聚众赌博、非法传销、商品推销等活动。

   第十九条  公寓公共区域及室内禁止乱拉绳子、粘贴广告、任意涂写等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条  保持学生公寓卫生整洁、规范,严禁垃圾堆放在室内及走廊内,应及时倒入楼外保洁箱;禁止随地吐痰、乱倒污水、乱扔纸屑、向洗脸池、便池倒垃圾杂物。

   第二十一条  保持宿舍内的安静,使用音响、电脑等设备时以不影响他人休息为标准。

   第二十二条  提倡节约用水用电,人离水电关,如遇停水停电应及时关闭水电开关,由此,人为因素造成设施设备直接或间接损坏的,当事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发现房内设施损坏,应及时到值班室登记由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协调相关部门维修。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公寓早6:30开门、晚2300锁门;晚归者应向门卫值班员说明原因、凭有效证件进入公寓并登记。严禁晚归学生攀爬阳台、护栏、门窗。

第二十五条  学生携大件物品进出公寓应自觉接受门卫值班员的查询并登记。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宿舍门锁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更换、配置钥匙、加挂锁;个人钥匙丢失或被盗应及时报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如不报而导致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学生宿舍备用钥匙由公寓管理服务中心统一保管、不外借;特殊情况下,学生可凭有效证件到值班室办理借用手续。

   第二十八条  假期需要留校住宿的外地同学,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属学院辅导员处登记,院部盖章生效由辅导员报学生处。

 第二十九条  家住本市(含市郊)的同学原则上不受理登记,确实需要住宿的,需所在的学院开出证明。不留宿的公寓由公寓管理部门封门,此后,不得随便出入,遇有特殊情况,由本人书面申请,经公寓管理部门核实签字后本公寓楼的管理人员陪同入内。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宁夏医科大学后勤管理处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