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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代谢性心血管疾病研究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20-09-21    作者:     来源:     点击:

国家卫生健康委代谢性心血管疾病研究

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确保实验室安全,防止人员伤亡事故,避免实验室财产损失,保证国家卫生健康委重点实验室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重点实验室的安全管理由实验室主任负责,各区域安全负责人为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各区域的安全负责人对该区域的安全负有检查、监督的责任,有权制止有碍安全的操作,纠正违章行为。

第三条 所有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救助知识。

第四条 实验室应该制定安全管理细则、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张贴于实验室明显地方,严格贯彻执行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检查坚持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原则,定期检查实验室的安全情况,及时排除隐患,并建好工作档案。


第二章 消防安全

第六条 各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置于明显、方便取用之处,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七条 经常保持实验室设备、设施、室内、室外环境清洁卫生。设备器材摆放整齐,排列有序,保持走道畅通。严禁走廊堆放物品阻挡消防安全通道。

第八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明了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学习消防知识,熟悉安全措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如遇火灾事故,应及时切断电源,冷静处理。

第九条 实验室要把消防安全知识、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等列为实验培训的内容之一,新进实验室人员必须先接受安全教育,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 实验室应有严格的用电管理制度,对进实验室工作或学习的人员,应经常进行安全用电教育,严禁超负荷用电。

第十一条 电、水、气之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安装,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定期对实验室的电源、水源、火源等方面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无需配备加热设备的实验室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类型的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煲锅、电热杯、电熨斗、电吹风等)。

第十三条 实验室要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下班时,必须关闭电源、水源、气源、门窗,保管好剩余的药品,并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章 环境安全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实验室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对三废要妥善处理,对噪声要积极采取措施,不污染环境。

第十五条 实验室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存放有毒有害废液、固废及生物样品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新建、改造、扩建实验室时必须将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列入工程计划一起施工,并坚持竣工合格验收制度。

第十七条 对实验动物,要有专人负责,落实学校关于实验动物管理的相关制度。

第十八条  对细菌、病毒株,要有专人负责,建立健全领取、储存、发放登记制度,领用时必须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对实验剩余的要立即做好妥善保管、存储处理,并作好详细记录;绝不允许乱扔乱放、随意倾倒、随意带出实验室或自行销毁处理。

第十九条 细菌处理前应先消毒再集中收集,交由有资质的单位销毁处理。含有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严格消毒、灭菌处理,并符合国家排放标准才能排放。

第二十条  严禁在实验室内大声喧哗、抽烟﹑吃食物和乱丢果皮。不得带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

第四章 化学危险品、放射性物品安全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要认真贯彻《宁夏医科大学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危险化学物品登记、交接、检查、出入库、领取清退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制定危险物品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经常对使用危险物品的教职员工、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学生使用危险物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监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它危险化学品,指定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负责管理。对剧毒、放射性物品严格安全措施,坚持双人收发、双人记帐、双人双锁。

第二十四条 剧毒品、放射性同位素及强酸等易发生重大伤害事故的化学危险品,严防发生丢失、被盗和其它事故。存放地点,要做好防盗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存放中的危险物品要经常检查,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爆炸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实验室,入口处必须贴放射性危险标志。并做好安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操作规程和使用规定。

第五章 压力气瓶安全

第二十七条  规范使用压力气瓶,加强压力气瓶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护人身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第二十八条  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放置。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室外,并且放在规范的、安全的铁柜中。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止倾倒措施。

第二十九条  严禁使用超期气瓶,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应及时更换或报废。

第三十条 各种压力气瓶应避免曝晒和靠近热源,严禁敲击和碰撞压力气瓶;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专瓶专用,严禁私自改装它种气体使用。

第三十一条  压力气瓶使用时要防止气体外泄;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余压;使用完毕及时关闭总阀门。

第三十二条  经常检查易燃气体管道、接头、开关及器具是否有泄漏 ,随时排除安全隐患。室内无人时,禁止使用易燃器具。

第六章 仪器设备安全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有专人负责保管维护,使仪器设备保持应有的性能和精度,经常处于完善可用状态,确保仪器设备安全运行。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密切注意停水停电的通知,注意贵重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措施,防止外界影响对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五条  各实验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上机前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并做好各种准备工作。上机时严格按使用操作规程进行,开机后必须有人值守,用完仪器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不熟悉操作规程不能使用仪器设备。对不遵守者,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其继续使用。

第三十六条 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各种随机资料,要按规定存放,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带出或外借。如有特殊需要须经实验室领导批准,向管理人员办理出借手续,并按时归还。

第三十七条  贵重仪器设备不准随意拆卸与改装,一些备有安全装置的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拆除其安全装置,不得随意修理贵重仪器。

第七章 保密安全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承担的科研项目的测试数据、分析结论、阶段成果和各种技术文件,均按实验室要求进行保管和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资料。

第三十九条 各课题组应经常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

第八章 事故处理

第四十条  发生事故时,要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应立即报警。

第四十一条  对玩忽职守,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了被盗、火灾、中毒、人身重大损伤、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逐级报告,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将予从严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安全事故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做出处理意见。对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追究肇事者、安全管理人员责任;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追究刑事责任,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代谢性心血管疾病研究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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