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医学院仪器设备申请、购置和验收制度
一、各部门应根据学校和基础医学院的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和科研等方面的需要和财力的可能,分别轻重缓急,制定仪器设备的配置方案。
二、各部门添置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应本着节约和急需的原则,应由实验室及相应的生产和行政单位提出,经基础医学院一级领导同意后,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汇审平衡,列入学院年度基本建设投资和财务计划,提请学院批准后执行。
三、各部门的申购计划应根据“仪器设备计划申请表”的要求认真详细填写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数量、用途及购置理由。
四、对于各单位的申购计划,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全面了解、审核论证,精打细算,慎重考虑,尽量避免因计划不周而造成积压浪费。
五、计划外临时需购置的仪器设备,亦按上述规定执行。
六、 单位台(套)价值在2万无以上的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添置必须提出可行报告,其内容应包括购置理由,效益预测,型号论证,安装及使用条件等。经主管部门汇同有关业务部门及专家逐项进行论证审查后,报主管院长批准执行。
七、 自制教学仪器设备(包括请外单位办理制造的)必须申报计划,并应对其技术设计的科学性、可行性和经济的合理性进行论证,经主管部门同意后进行试制,试制结束,经技术鉴定合格予以验收入帐。
八、仪器设备的采购,必须按批准的计划执行,由后勤管理处组织统一办理,不得擅自订购或改动计划。确需改动计划,事先应向教务处提出改动理由,经同意后方可改动。
采购人员应严格把好仪器设备质量关,坚持货比三家,选择优质价廉的产品。对大型贵重仪器及大宗通用仪器设备的购置,后勤管理处应尽可能的组织招标。
九、验 收
1、仪器设备到校后,使用单位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入库,并办理好入库,分类编号,出库等有关手续。
2、对精密、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和招标购置的设备,由后勤管理处会同监督部门一起组织使用单位的负责人和掌握仪器设备性能并会使用的教师、实验人员进行验收、检测,并负责组织安装,原始技术资料应及时归档管理,并将资料复印件交使用单位,由国外进口的仪器设备必须按时报请商检部门进行验收。
3、验收的基本内容
⑴品名、规格、型号等是否符合。
⑵质量、性能是否合格。
⑶附件、配套工具、说明书及其它技术资料是否齐全。
⑷进行必要的校验。
⑸在规定的日期内:一般设备在一周内、进口设备在15天内完成验收手续,未按时验收、作失职处理。
⑹填写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单,验收报告单应在一周之内报后勤管理处,愈期不交,追究使用单位的管理责任。
4、验收时如发现残缺、毁损、数量与规格不符合情况,应书面及时通知物资设备处查明原因,并根据有关规定办理退、换或赔补、索赔等手续,避免不应有的损失。
5、需要安装调试后才能验收的仪器设备应先对明显部位作一般验收,安装完毕调试合格后,再由有关人员进行复验。
6、自制或无偿赠送的教学仪器设备估价后办理验收、入库、登帐等手续。
十、帐务管理
1、仪器设备实行学院,使用单位二级管理。
2、无论何种经费和何种渠道添置的仪器设备均需凭仪器设备验收单,发票到教材科办理入库手续,若需审计的应附审计单方可到计财处报帐。
3、教材科应把入库的教学仪器设备进行统一分类、编目、编号、建帐、发标签并建立仪器设备总帐。各使用单位应以入出库单为凭证建立仪器设备明细分类帐。
4、后勤管理处,使用单位与财务处之间每年应对帐一次,以保证帐帐相符,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财产清查,做到帐物相符。
5、后勤管理处应对仪器设备实行计算机管理,每年末打印出各领用单位的仪器设备分户分类帐发给各使用单位对帐,并将有关统计报表及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十一、使用、保管与维护
1、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要做到"三好"(即管好、用好、维护好),“四会”(即会操作、会保养、会检查、会简易维修),"四定"(即定人保管、定人维护、定室存放、定期检验),并要按照仪器设备的性能和要求做好防水、防光防热、防冷防潮、防火、防锈、防震、防磁、防病毒,防放射性等有关维护工作,保证仪器设备性能安全可靠,无滴(水、油)、跑(气)、漏(水)等现象发生。
2、教学仪器设备要建立技术档案,档案内容包括该机附带的各种资料(说明书、合格证、保修单、电路图、装配图、附件清单、装箱单等)及设备使用资料(验收报告、维修、校验记录等)。
3、使用仪器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实验室有关管理规章制度,教师和实验工作人员应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学生进行实验操作,特别是初次使用仪器设备,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应该事先讲清使用方法,并随时注意给予必要的指导。
4、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使用单位必须选派业务能力较强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并指导使用,对操作人员必须进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准使用仪器。
5、实验室仪器设备要按其精密程度分级使用,凡使用仪器设备,必须对使用情况作出较为详细的文字记录。
6、仪器设备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对所管仪器设备应负全部责任,做到经常检查、清点、按照要求妥善保管,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调换或出借仪器设备。
7、管理人员队伍应力求稳定,因工作需要调离时,必须办理好帐、物移交手续。手续不全或帐目不清,接收人可拒接收。交接期为二个月,在此期限内发现问题的由移交人负责处理。双方签字认可后出现问题则由接收人负责。
8、应经常组织负责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的有关人员进行学习与培训,不断提高仪器的使用与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其效益。
9、使用中应注意培养师生员工树立严肃的科学态度和文明整洁的习惯,经常保持仪器设备的整洁,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10、要建立严格的安全制度,经常对师生员工和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严防失火、漏水、触电、放射性污染、被盗、损坏仪器设备等事故的发生。
11、要努力避免仪器设备的闲置和浪费,对长期不投入使用的仪器设备,要组织有关部门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对确系人为原因造成闲置浪费的,应追查有关当事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12、加强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发生故障应及时维修,以确保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完好率要达到或超过90%。
13、严禁擅自拆除和改装仪器设备,如确实需要拆卸修理或改装作其它用途的,必须预先提出方案,经本部门和后勤管理处进行技术、效益,经济等方面的合理论证,同意后方可进行。
14、为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政党进行的前提下,使用单位经批准可以承担院外单位的实验,化验测试,加工等任务,所得经济收益按学院有关规定分配。
十二、变 动
1、仪器设备的变动,系指仪器设备的调拨借出、报废、毁损、丢失等内容,这些变动必须按后勤管理处要求逐项填写详实专项报系,并经后勤管理处办理登记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处理。
2、提倡使用单位之间互通有无,资源共享,以充分发挥仪器设备使用效益。院内单位借用,由借用单位填写借用申请,经使用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向保管人员办理借用手续,其他人员不得任意借出,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借出院外,确因工作需要(如合作科研等),应在不影响院内工作的前提下,经物资设备处批准后方可由使用单位办理借用手续。
3、列为重点管理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向外借出,但经主管部门鉴定同意,可安排借用单位人员在该设备管理人员的指导下使用。
4、借用期满,借出院外的由借出方催还,归还时双方当面查清设备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基础医学院报告。
5、任何个人不得因私事借用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
6、仪器设备的报废、报损参照教育部有关仪器设备使用期限的规定,对使用期满,确已丧失效能的,按报废处理,由于人为的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毁损的,按报损处理。
报废、毁损的仪器设备必须经物资设备处会同有关单位及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认真的技术鉴定,确实无法修复使用或无修复价值后,亦可办理报废手续,鼓励实验技术人员对已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进行拆改拼凑利用。
7、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由后勤管理处会同使用单位及时进行变价处理,所得收入上缴学院财务处。
8、由于管理不慎或其它原因,发生被盗、丢失等,由保管人员或遗失人员填报失单,并由使用单位认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物资设备处处理。
9、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报废手续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一般仪器设备的报废每年集中办理1-2次。校计财处,物资设备处和各使用单位应根据有关会计凭证及时做好帐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