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与审计处关于国内公务差旅、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禁止性规定汇总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日期:2022-09-21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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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财审处将国内公务差旅、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禁止性规定进行了收集汇总,方便师生了解及执行。

一、国内公务差旅禁止事项

1.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

2.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3.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4.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5.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

6.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

7.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8.出差人员要严格执行会议、培训等通知时间,严禁提前出发,推迟返回;应提前做好出行规划,避免不必要的中转;出行往返交通费凭证无正当理由不能够形成闭合回路的不予报销。

执行依据:

1.《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暂行)宁财(行)发〔201497

2.《自治区本级科研活动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规发〔202213号)

3.《宁夏医科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宁医校发〔2019141号)

4.《宁夏医科大学学生差旅费管理办法》(宁医校发〔2016206号)

5.《宁夏医科大学科研差旅费管理办法》(宁医校发〔2018200号)

二、国内公务接待禁止事项

1.不得向所属单位和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

2.严禁另立名目扩大接待支出;

3.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费用;

4.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5.不得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

6.不得假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7.公务接待一律不上烟酒。外事和商务接待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8.不得安排个人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接待;

9.不得以任何名义用公款赠送土特产品等;

10.不得以现金方式结算支付接待费;

11.不得多单集中报销,不得大单化整为零进行报销;

12.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

13.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

14.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

15.禁止重复性考察;

16.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17.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18.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执行依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接待费管理规定》(宁财(行)发〔2021226号)

三、会议禁止性规定

1.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

2.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

3.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

4.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5.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6.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

7.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转嫁或摊派;

8.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会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

9.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

10.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11.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上烟酒;

12.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执行依据:

1.《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暂行)》(宁财(行)发〔20145号)

2.《宁夏医科大学管理类会议费管理办法》(宁医校办〔201716号)

3.《宁夏医科大学学术会议费管理办法》(宁医校发〔2020101号)

四、培训禁止性规定

1. 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2.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费用;

3.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

4.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

5.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

6.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允许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代金券和购物卡等;

7.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8.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

9.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执行依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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