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医科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
宁夏医科大学校友会,英文译名为“Ningxia Medical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缩写为“NXMUA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本会由宁夏医科大学历届校友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激励校友发扬宁夏医科大学的优良传统,为母校的发展和国家的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和管理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为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胜利街1160号宁夏医科大学雁湖校区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的联系和情况交流,增强校友与母校的感情;
(二)组织校友进行学术活动、经验交流、市场开发、兴办教育、培训师资、咨询服务、文体和联谊等活动;
(三)加强与国外校友的联系,共同探索引进人才、科学技术和筹措教育资源;
(四)协同各校友分会配合母校做好招生宣传、动员工作;宣传学校的发展和取得的成就,为母校的建设与发展作出贡献;
(五)受学校的委托,跟踪调查历届毕业生的情况,征集对母校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六)编辑印制反映校友会工作的刊物和反映宁医学子的奋斗历程、工作业绩和精神风貌的书刊。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种类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个人会员:凡在宁夏医科大学(含其前身宁夏医学院、宁夏卫生学校、宁夏护士学校等)学习过的学生(包括毕业、结业、肄业),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均为学校校友,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与本会业务相关,支持本会工作,愿意为校友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等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地区校友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其他相关工作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校友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
第三十二条 监事在发起人、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会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及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或学校的资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不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5年11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