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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捐献遗体登记手续及流程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日期:2023-06-21   字体:【

一、捐献条件

1.遗体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捐献遗体。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捐献遗体的,应当征得其父母、配偶、成年子女(或监护人及单位)的书面同意。

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国家规定的“甲、乙类”传染病病人的遗体不列入志愿捐献遗体范畴。非正常死亡者暂不列入志愿捐献遗体之列。

二、捐献手续及流程

1.申请登记

凡在宁夏地区居住且自愿无偿捐献遗体的志愿者,可直接到属地红十字会或登记接受站办理申请登记手续 ,也可在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官方网站(或“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微信公众号)申请登记

1)志愿捐献遗体申请表一式四份,分别由红十字会、登记接受站、捐献遗体者本人、执行人(家属、亲友或工作单位、居委会干部、养老机构人员)留存。

2)办理登记手续,红十字会或登记接受站向登记者颁发由自治区红十字会统一印制的“志愿遗体捐献纪念证”。

2.遗体接受程序

1)捐献者去世后,执行人应尽快在医院或街道开具死亡证明后,通知自治区红十字会或遗体接收站(宁夏医科大学遗体捐献办公室)。

2)执行人需提供以下资料志愿捐献遗体申请表②死亡证明复印件③捐献者和家属户口薄复印件捐献者和执行人身份证复印件⑤捐献者生前照片1张(1寸)⑥其它材料(如捐献者生平事迹介绍,生前视频、音频、照片等)。

3)接受站接到通知后,做好接受遗体准备工作,派车前去接收遗体。

4)开具遗体接受证明。

三、常见问题

1.生前未办理登记手续。生前未办理志愿捐献遗体申请登记手续,但本人临终前或死后其直系亲属要求志愿捐献遗体,也可以办理接受志愿捐献遗体手续。

2.遗体捐献执行人。可以是捐献人的近亲属或者在工作上、生活上有密切关系的其他自然人,也可以是捐献人生前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养老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

3.变更和撤销。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以变更或撤销。捐献人到办理登记的登记机构办理相关的变更或者撤销手续。

4.费用。遗体捐献为无偿自愿捐献,在捐献过程中捐献者和家属不负担任何费用。

5.骨灰。遗体准备火化时,遗体接收站通知家属可参加火化,火化后的骨灰按照捐献者生前意愿(捐献者生前无意愿按家属意愿)进行处置,或者安葬于宁夏人体器官捐献纪念园。

6纪念。捐献者遗体火化后,接收站向自治区红十字会出具相关资料,自治区红十字会通知宁夏人体器官捐献纪念园捐献者名字将被敬刻于生命纪念碑(宁夏人体器官捐献纪念园内),家属可择时进行祭奠。

宁夏人体器官捐献纪念园地址:银川市松鹤陵园院内。

四、联系方式

宁夏人体器官捐献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951-5166103

遗体捐献接受站:

宁夏医科大学电话

王登科:1500950694   李志鹏:15809605979

注:座机周一至周五8:30-18:00,手机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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