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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医科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来源:基础医学院   作者:   点击数:   日期:2020-04-10   字体:【

宁夏医科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建立大学生成长成才的服务与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帮助经济困难学生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青联发[2005]1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促进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并取得一定的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助学行为。具体分为管理型、智能型、劳务型和服务型,包括:科研助理、管理助理、后勤服务、校园秩序维护、环境卫生保洁、家政家教及其他社会性、公益性有偿服务工作等。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开展助学活动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原则,以“培养能力,提高素质,立足校园,面向社会”为宗旨,在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学生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用工单位的各项规定,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要本着自尊、自重、诚实劳动的态度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秩序,不得以参加勤工助学为由影响学习和违反校规校纪。

第五条 本办法所述学生是指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 “宁夏医科大学大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是全校的勤工助学活动日常管理和服务机构,在“宁夏医科大学大学生勤工助学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实施管理和提供服务。勤工助学服务中心设在学校学生处。

第七条 学校各部门要以“服务学生,培养学生”为目的,积极开辟新的勤工助学岗位,应提前7个工作日向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填写《宁夏医科大学勤工助学用工协议书》,由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条 校外用工单位必须携带相关的证明材料到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办理登记手续,经审核后签订《宁夏医科大学勤工助学用工协议书》。

  第九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进行,原则上每周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不超过8小时,劳动报酬原则上不低于8元/小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任何用工单位和个人应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合法权益。

第十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须本人书面申请,填写《宁夏医科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登记表》,经所在学院审核,报勤工助学中心备案。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有特长、品学兼优的同学优先推荐、录用。个人自行到社会兼职打工的(包括家政、家教等服务性工作),应到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勤工助学服务中心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以勤工助学为借口招录学生参加各种经营性活动。未经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审核同意的招聘广告一律不得进校,一旦发现,严肃处理。 

第三章  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具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管理;负责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的筹措、管理;为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提供各项服务;调节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实施其他有关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等。

第十三条 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违反校规校纪或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组织或介绍的校内、外各种勤工助学活动;

(二)有权了解用工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工单位的协议外要求,拒绝参加高空作业、有严重污染、辐射等对人体有危害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有权要求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协调解决与用工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四)有权获得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各类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提供的勤工助学信息和推荐。

第十五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诚实守信,履行与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用工单位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工单位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公德、学校声誉和大学生形象;

(四)认真参加培训,凡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须办理《宁夏医科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证》并持证上岗。

第五章  勤工助学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其主要来源如下:

(一)在教育事业费中,根据国家任务学生数,按照每生每月3至5元标准提取;

(二)学校学费收入的10%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三)学校预算外收入中按一定比例划拨;

(四)基金增值;

(五)依据法律和政策争取相应的专项补贴和社会捐赠;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基金主要用于:

(一)支付校内学生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

(二)对勤工助学活动中优秀的学生、单位及个人的奖励;

(三)投资经营性项目(不搞风险投资),盈利作为基金增值;

(四)支付与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由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根据岗位设定和工作情况,结合实际情况按月统计,据实核算,每月最低薪酬不低于100元,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进行结算支付;由用工单位自己支付的,则由用工单位确定,报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备案并监督执行。

第六章   勤工助学活动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活动的监督、检查、考核由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和用工部门共同负责。

第二十条 学校每学年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以推动勤工助学工作的长期、稳定开展。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指导,对因在外打工影响正常学习的学生,进行告诫;经教育不改者,及时通知家长;屡教不改者,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实行,此前与本办法相抵触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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