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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医科大学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为 入党积极分子人选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基础医学院   作者:   点击数:   日期:2020-04-10   字体:【

宁夏医科大学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工作实施办法

 

一、总  

  第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人选(以下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为了进一步做好推优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相关内容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优工作要立足于对团员的教育培养,要突出重点、完善程序、坚持标准、确保质量。

  第三条  “推优工作在学校党委组织部和团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基层党团组织要明确责任、协调配合、齐抓共管。

二、推优的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凡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28周岁(含)以下的共青团员,已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经团组织教育、培养和考察,可由所在团组织(青年教师归属教工团总支)向党组织推荐。

  第五条  为保证推优工作质量,推优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入党动机端正,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2.能严于律己,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按时缴纳团费,积极参加各级党团组织开展的校园文化、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志愿服务等活动,在学习、生活及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有较好的群众基础,最近一学期考试无补考现象; 

  3.参加过院级(含)以上党团课的培训,获得党课及团课培训结业证书;

  4.学校注册志愿者,递交入党申请书后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时长每学年不少于40小时。

  第六条  新生入学第一学期一般不进行“推优”,根据实际情况确实需要开展的,须考察申请入党学生在中学期间的综合表现情况,同时结合其入校后的现实表现,按照班级团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人数的10%,提出推荐人选名单。

  第七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者,可以优先推荐:

  1.获校级(含)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志愿者等荣誉称号;

  2.所在集体被评为校级(含)以上“先进班集体”“红旗团支部”等荣誉,本人系主要学生干部或成员; 

  3.在市级(含)以上各类创新创业创优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项目负责人或团队主要成员;

  4.在见义勇为、公益服务、孝老爱亲、文明诚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团员;

  5.在各级学生组织中担任一年以上主要学生干部职务,工作成绩突出、表现优异,符合上述推优条件的,可由同级团组织在征求相关部门和学生组织团员青年意见的基础上,直接向党组织推荐。

  第八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应作无效 “推优”处理,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所在团组织及相关人员责任:

  1.“推优程序未按照统一要求步骤进行;

  2.候选人不符合“推优”条件;

  3.“推优”过程中,拉帮结派、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4.其它具体情况视情节轻重决定。若出现违纪问题,除取消相关人员在校期间的推优资格外,还将交由学生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推优工作的程序

  第九条  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入党积极分子,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对申请入党的团员进行考察,对基本具备预备党员条件的优秀团员,团组织应及时向党组织推荐,对于条件尚不成熟的应继续培养。

  第十条  推优工作步骤:

  1.团员向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后,党支部应以《申请入党的团员通知单》的形式及时通知其所在团支部。团支部应及时建立《申请入党的团员登记卡》并由团支部提出培养意见,同时报党支部;

  2.在团员递交入党申请书半年后,依据团员综合表现,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学院团委(团总支)需指派相关负责人监督大会的召开情况,到会人数不得少于团支部团员总数的80%。

  3.“推优”大会由团支部书记主持,会上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情况,并听取本人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的汇报。全体参会团员对照推荐条件进行民主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民意测评,当场公布测评结果,赞成票必须超过实到会团员人数的1/2以上方可通过;

  4.团的支部委员会汇总分析民主评议和票决情况,确定正式推荐名单,一次推荐人数不得超过班级团员数的20%,填写《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推荐表》,签署团支部意见,报请学院团委(团总支)审核;

  5.学院团委(团总支)向校团委报备推优情况后,在学院范围内进行3-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向学院党委(党总支)推荐;

  6.《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推荐表》作为个人入党材料存档;

  7.推荐团支部书记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应由学院团委(团总支)安排专人主持团员大会,其他程序与普通团员相同。

  第十一条  团支部和学院团委(团总支)的推荐意见和推荐决定,必须经过集体讨论,集体讨论时,如有较大意见分歧,要暂缓做出推荐决定,进一步考察。

  第十二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推荐表》由校党委组织部、校团委统一印制。各学院团委(团总支)应加强对所属团支部推优工作的规范管理。

  第十三条 “推优工作原则上每学期开展一次;两次推优间隔时间不少于5个月,在校期间班级总推优人数不能超过团员总数的50%

 

四、党组织对推优工作的领导

  第十四条  各学院党委(党总支)要加强对推优工作的指导,推优做为党员发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党委(党总支)每半年要听取一次学院团委(团总支)对推优工作的汇报,及时帮助解决推优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五条  各学院党委(党总支)在部署发展党员工作时,要对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提出要求,制定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时,要征询团组织的意见,帮助基层干部掌握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和要求。

 

  第十六条  各学院党委(党总支)要重视团组织的意见,在收到推荐意见三个月内讨论研究,并及时将结果反馈给团组织。对被推荐的优秀团员,条件成熟的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指定联系人对推荐对象进行培养考察,并认真填写《入党培养对象考察登记表》。

  第十七条  校党委组织部要将推优工作纳入对各学院党委(党总支)工作考核的内容,在安排检查党员发展工作的同时,安排检查推优工作。

 

五、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宁夏医科大学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实施细则》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和校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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