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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医科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来源:基础医学院   作者:   点击数:   日期:2020-04-10   字体:【

宁夏医科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中心的现代教育理念,实行柔性化学籍管理,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学习环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宁夏医科大学全日制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并按照逐步推动教学管理重心下移的工作思路,进一步简化流程、充分尊重学院的教学管理自主权,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转专业工作本着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及教务处、学生处、纪委(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各学院成立由院长、分管学生与教学工作的院领导、教授或副教授、系主任、辅导员与教学秘书等共同组成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

第三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校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一年级本科学生。

第五条  各专业转入、转出学生的人数,原则上均不得超过本专业年级人数的5%

第六条  同学科门类的专业之间可以互转。理学与管理学学科门类的专业之间可以互转。医学学科门类的专业可转入理学或管理学学科门类的专业。理学与管理学学科门类的专业不得转入医学学科门类的专业。文科类学生只能转入文科类或文理兼收的专业。

宁夏医科大学专业一览表

学科门类

专业名称

理学

生物技术

理学

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

医学

预防医学

医学

临床医学

医学

麻醉学

医学

医学影像学

医学

医学检验技术

医学

口腔医学

医学

中医学

医学

针灸推拿学

医学

中西医临床医学

医学

护理学

医学

药学

医学

中药学

医学

康复治疗学

管理学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管理学

市场营销

管理学

公共事业管理

第七条  转专业学生选拔采取一年级必修课总平均成绩(算术平均分)排名的方式。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申请不予受理:

(一)受纪律处分者;

(二)经转学进入我校学习者;

(三)大学一年级必修课正考不及格者;

(四)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者;

 (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或有其他约定的。

第四章 转专业程序

第九条 每学年第二学期,教务处公布各专业计划接收转专业学生人数。

第十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自愿报名,填写《宁夏医科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审批表》,按照自己意愿选择两个拟转入专业,作为第一志愿和第二志愿,交转出学院审批。申请学生必修课课程成绩须全部合格,且总平均成绩(算术平均分)排名在所在专业年级的前10%。学院负责审核学生报名资格并公示。

第十一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经转出学院同意后,按照第一学年必修课总平均成绩排名拟定转专业名单并上报教务处教务处汇总各专业名单后,按照第一志愿优先录取的原则,依据成绩排名先后顺序拟定转入名单(第一志愿录满后如个别专业转入名额未满,按学生意愿进行第二志愿调剂,按成绩排序)。教务处将拟转入名单公示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五章 学籍与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一经办理转专业手续不得再转回原专业。

第十三条 转专业学生按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学习。转入新专业前已经修读的课程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一致的,报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不一致的课程所获得学分按照选修课学分纪录;需补修的课程,按照重(自)修考试的要求办理,成绩按正考对待。

第十四条 转专业学生的一年级奖学金评定和综合测评仍在原学院进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其他学籍问题按《宁夏医科大学全日制学生学分制学籍规定》执行,其他未尽事宜由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商议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15级本科学生起开始施行。

原《宁夏医科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宁医校发[2014]118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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