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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医科大学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医科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来源:基础医学院   作者:基础医学院   点击数:   日期:2017-05-24   字体:【

 

 

宁医校办[2016]32号

 

各单位:

《宁夏医科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稿)》已经2016年12月9日第1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医科大学办公室

2016年12月28日       

 

 

 

附件

宁夏医科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科技经费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科技经费,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费主要来源

(一)纵向科技项目经费:指承担国家各部委及各级地方政府计划安排的科研项目,经过申请、审批立项后由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拨付的科研专项经费。

(二)横向科技项目经费:指承接政府部门、个人、企事业单位、国际组织(机构)、社会团体、基金会等委托开展的科研工作(含科技协作/合作、转让科技成果、科技咨询及其他涉及技术服务的项目),并由委托方拨付的经费。

(三)学校科学研究专项经费。

第三条  经费使用原则。科技经费使用本着严格遵守合同预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单位法人负责制,对科研经费进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科研经费的使用采取项目主持人审批与会签相结合的制度,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所在学院(部)及科技处、财务处、审计处的指导与监督。鼓励各课题组指定专人担任本课题组科研财务助理。

第四条  经费拨款管理。科技经费实施“一题一户”专项管理,经费到账后,经科技处审核,财务处按类别设置项目编码后将经费拨至项目主持人所在部门,由部门科研办公室通知项目主持人。

第五条  经费支出管理。

(一)各类科研项目经费支出严格按照项目来源单位经费管理办法、项目计划任务书中的预算或项目合同等规定执行。

(二)项目负责人审核相关票据并签字,由所在部门登记备案,单张票据超过10000元时,需由所在学院(部门)负责人签字(项目负责人为部门负责人时,经所在部门登记备案后由科技处负责人审批),依据《宁夏医科大学财务审批办法》(宁医校办[2014]8号)履行签字手续后,财务处根据项目来源单位批准的项目计划任务书(或项目合同)经费列支范围,在到账经费额度内予以报销。劳务费、讲座费、咨询费、指导费等需按照学校及自治区有关标准发放并缴纳相关税费。项目负责人保留原始发票及记账凭证复印件,以备结题验收审计。

(三)项目组使用科技经费后,应及时到财务处报账,单笔支出在1000元以上的须使用转账支票。

第六条  经费使用管理。学院(部)、科技处及财务处和审计处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进行全程管理。项目主持人按“一题一户”编制预决算,报科技处审核后财务处审批,审计处进行相关审计。

(一)预算:纵向科技项目经费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项目来源单位未按照此类方式编制的参考项目来源单位相关办法编制经费预算科目;学校科学研究专项经费仅用于科学研究的直接费用;横向科技项目经费包括直接费和管理费两部分。

项目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实行招标、投标的项目,其经费预算编制按招、投标的有关规定进行。

  • 预算调整。

1.调整原则

经费调整坚持先调整后支出的原则,执行期内只可以调整一次。横向项目管理费及纵向项目间接费不得调整;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交流与合作费、劳务费及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只能调减不能调增;材料费、加工测试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等费用可以调剂。

2.调整材料及流程

项目负责人填写《宁夏医科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审批表》,同时提交项目计划任务书(含预算页)、财务软件打印的支出明细、依据支出明细核算的分类加工账,经所在部门审核后提交科技处复审,复审无误后由财务处调整后执行。

(三)决算:财务处对经费的决算进行财会业务指导,各学院(部)、科技处配合经费的决算管理。

1.按期结题的项目和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提前结题的项目,项目主持人需在项目资助期结束前60日完成经费报销、决算、等财务手续。需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验收的项目,项目主持人及所在学院(部)需提前2个月告知科技处及财务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延期的项目,经费可以延期使用;对逾期不能结题或擅自修改原标书实验内容的,学校将按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终止经费支持并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2.项目因故中止或撤销,项目负责人应协同院(部)、科技处和财务处及时清理账目,同时填报《科研项目中止、撤销经费收支结算表》,由学校或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审查核销。

3.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结余经费不得超过项目来源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项目经费列支范围。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严格按照《宁夏医科大学科研试剂及耗材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部门)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签署正规测试合同,测试结束后需出具正式测试报告及正规发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等。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因公出国手续,提交《出国申请表》、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预算页、财务软件中打印的项目支出明细、邀请函、出国行程安排及预算(需体现与项目的相关性)等材料。项目中未预算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的不可出国(境)。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出版费金额达到2万元(含2万元)以上须附合同。

9.劳务费: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自治区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纵向科技经费劳务费预算按项目来源单位规定执行,未作明确规定的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据实编制。自筹经费项目不予提取,校级各类科研项目劳务费不得超过总资助经费的20%。

横向科技经费的劳务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55%。

劳务费应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按要求据实列支,由本人签收并通过银行卡发放,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应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按要求提供身份证明材料据实转账支付,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相关管理人员。开支标准如下:

 

 

国家专家咨询费发放标准

 

咨询专家

咨询方式

标准(元)

第1、2天

第3天以后

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会议咨询

500-800(人/天)

300-400(人/天)

通讯咨询

60-100(人/次)

其他人员

会议咨询

300-500(人/天)

200-300(人/天)

通讯咨询

40-80(人/次)

 

11.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二)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公共管理费用及绩效支出两部分。

公共管理费:按照间接经费的50%收取,未预算间接经费的纵向科研项目,按照总经费的5%收取。

绩效支出:按照《宁夏医科大学间接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校级各类科研项目不核算间接经费。

(三)横向科技经费的管理费依据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的比列提取,合同中没有明确比列的,按照以下计提公式提取:

自然科学类管理费(万元)计提公式,N为实际到账经费:

(1)N≤100,管理费=N×15%

(2)100< N ≤500,管理费=15 +(N-100)×10%

(3)500< N ≤1000,管理费=55 +(N-500)×2%

(4)N >1000,管理费=65 +(N-1000)×1%

人文社会科学类管理费(万元)计提公式,N为实际到账经费:

(1)N≤100,管理费=N×10%

(2)N>100,管理费=N×8%

纵向科技项目的公共管理费用与横向科技项目的科研管理费纳入学校财务的科研预算并独立建账。

第八条  经费转拨管理。在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中列有合作单位的,可按事先约定在相应额度范围内转拨经费,由财务处依据任务书、项目合同、协作单位的合法有效财务凭据统一办理。校内转账按学校财务规定履行相应手续。

(一)经费转拨程序

1. 项目负责人与合作(协作)单位签署《转拨协议书》,明确经费预算及双方的分工、权利和义务等;

2. 项目负责人提交《宁夏医科大学项目经费转拨申请表》、纵向项目提供立项单位批复的申报书和(或)计划任务书;横向项目提供与项目来源单位签订的协议书/合同书(含项目组主要成员名单)等相关材料,所在学院科研办审核盖章。

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还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

3.科技处复审后,财务处办理拨转手续。

(二)纵向科研项目如发生项目依托单位变更情况,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项目转出:按实际到账经费提取相应公共管理,并如数追回已发放的科研奖励。

2.项目转入:原依托单位已提取过公共管理费的,学校不再重复提取;原依托单位未提取过公共管理费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并给予相应奖励。

(三)横向项目经费原则上不得再次外包、转拨。

第九条  结余经费管理。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后,1-3个月内向学院科研办提交项目经费结算材料并办理经费结账手续。

(一)在科研项目结算后,结余经费统一收归学校,按国家规定和立项单位要求处理。按规定留用部分,学校设立“科研项目结余专项”,作为项目负责人的科研预研费用于项目的后续拓展研究,可列支专家咨询费及劳务费外的直接经费,严禁开支与科研工作无关的其他费用。按规定需上缴立项单位的,按规定上缴。

(二)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办理流程

1.科研项目完成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填写《宁夏医科大学科研经费结题结算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科研项目结余专项预算审批表》。

2.科研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部)审核《申请表》及《科研项目结余专项预算审批表》,由部门分管科研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科技处审批。

3.财务处按照《申请表》及《科研项目结余专项预算审批表》为项目负责人开设“科研项目结余专项”经费编码,将结余经费分配到项目负责人科研项目结余专项中。

(三)结余经费原则上不超过立项支持总经费额度的30%且应在结题后24个月完全支出,过期未支出的部分全部纳入学校统筹使用或按规定上缴。

(四)科技处于每年6月和11月向财务处提交已办理结题的项目清单,财务处对结题项目财务进行余额结转、分配等处理。

第十条  固定资产管理。凡使用科技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涉及到政府或学校统一招标采购的项目内容,应按规定履行相应手续。

第十一条  经费督查管理。学院(部)、科技处、财务处和审计处负责对校本部科技经费的使用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总医院、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对拨付至医院的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对各项目经费进行年度检查。对违反规定者学校将追究责任,视情节采取收回违规使用经费,暂停使用或收缴剩余经费。对科技经费使用中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其他违反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自发布之日起立项的科技项目执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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