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医科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来源:研究生院   作者:   点击数:   日期:2017-10-08   字体:【

宁夏医科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

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质量的监督与评价机制,保证和提高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类型的研究生教育管理,主要任务是督导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各项工作的全面开展,对教育及管理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价,为管理部门提供咨询和决策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督导组(以下简称“督导组”),督导组根据工作需要,设组长1,副组长2,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主要负责日常事务。

第四条 督导组专家由具备研究生教育管理经验、学术造诣高、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 督导组成员的聘任,按照学校有关文件执行,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予以聘任,聘期一年。聘期满后,根据履职情况,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和本人意愿及健康状况等决定是否续聘。

第三章  督导职责

第六条 对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各环节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和评估,收集、分析和反馈有关信息。

第七条 对研究生的课程学习、课程考核、科研活动、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学术不端检测、论文评审与答辩、师生工作谈话记录等重点工作的规范性进行督查。

第八条 对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规范化培训基地及其培训过程中实践环节进行督查

第九条 对教师的教学大纲、教案、教材、试卷等教学基本资料进行检查,对各教学单位的教学管理工作进行抽查。

第十条 督查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的实施、研究生课程建设与教育教学改革情况。

第十一条 督查各培养单位学位点建设与评估情况,报告检查结果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二条 督导研究生院和各培养单位有关研究生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并反馈检查结果,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调研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工作情况,发现和分析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四条 认真履职尽责,完成上级委托的各项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

第四章  督导方式

第十五条 采取常规检查与随机抽查、综合督导与专项督导相结合的方法,通过访问交谈、师生座谈、专项问卷调查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督导工作。

第十六条 督导专家凭“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证”进入教室、实验室、培训基地等研究生教学场所可随堂听课,查阅教学、科研、实践等相关资料档案,参加研究生的开题报告、中期考核、预答辩、答辩及实践活动。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督导组按照学校要求,学期初制定督导计划,分解督导任务,学期末进行督导工作总结。

第十八条 督导组定期召开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总结会,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研究生教育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学校提交督导工作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实行督导工作津贴制,督导专家在每学期完成工作任务后,向督导组办公室提交督导工作记录册。专项评估与论证工作将参照《宁夏医科大学评审讲座费发放管理办法》发放酬金,退休返聘督导专家按照《宁夏医科大学关于调整返聘人员待遇的通知》(宁医校发[201342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各培养单位比照学校管理办法,可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督导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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