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医科大学实习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临床实习是医学教育的重要阶段,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关键环节。为
确保毕业实习任务的圆满完成,培养合格的医学人才,使学生毕业后能适应社会需
要,胜任本职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实习应达到的总要求是: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和爱岗
敬业精神,巩固和加强所学的理论知识和技能,熟悉临床工作,培养实际工作能力。
第二章 政治思想和道德修养
第三条 学生实习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由医院组织实施。学生须自觉遵守国家的
法律法令,维护社会公德,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院的声誉。
第四条 积极参加教学医院(基地)组织的政治学习、政治活动以及党(团)组
织生活。
第五条 遵守保护性医疗制度,不准泄露病人隐私,严禁将病人的不良愈后及其
它有碍身心健康的情况告诉病人。不得泄露非医院类教学基地的商业和技术机密,
第六条 树立良好的医德和自身形象,不准以任何方式通过病人及其亲属谋取私
利,一旦发现,必严肃处理。
第七条 尊敬领导,尊重老师,团结同志,爱护教学基地设施,爱护伤病员,养
成“病人至上”的观念。
第三章 行政管理与实习纪律
第八条 为保证实习教学质量,规范实习教学管理,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联系
实习单位实习。
第九条 学生实习期间的行政管理由所在教学基地负责。学生必须严格执行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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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医院(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基地的各级管理,服从实习组长、党(团)
小组长的管理。学生实习期间必须同时遵守学院对学生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条 严格遵守实习纪律,按时到岗实习,实习时间不串科,不脱岗,不会
客,不闲聊,不看与实习无关的小说杂志等。
第十一条 实习学生禁止私自租房住宿,禁止下江河湖海游泳,不乱结交社会朋
友,禁止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十二条 学院将按期通过基地了解学生实习情况,定期组织人员检查,其结果
作为实习考核的依据。
第十三条 实习结束时,按基地要求,办理完善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开基地返校。
第十四条 实习生宿舍管理
1、严格遵守所在实习医院(基地)关于实习生宿舍的有关管理规定。爱护宿舍设
施,爱护和保管好个人使用的床、柜、台、凳及其他宿舍设施,实习结束离院时交还宿
舍管理办。如有损坏、遗失,照价赔偿;故意破坏者除赔偿外,还要给予相应处理。
2、爱护水、电设施,节约水、电;破坏水、电设施的要赔偿损失及受到纪律处
分;各宿舍超过规定水电用量的,费用由相应宿舍同学自缴。
3、遵守实习医院(基地)的作息时间及会客时间,会客必须登记,严禁擅自留宿
他人。保持宿舍安静,不得在宿舍内高声谈笑、唱歌、弹琴、打扑克;禁止打麻将;
不得大声播放音乐;不得在宿舍区内吵架、起哄、喧哗,影响其他同学。
4、树立安全意识,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注意防火、防盗,严禁在宿舍内生火、私
拉电线,严禁使用电炉、电饭煲等大功率家用电器,严禁在宿舍内喝酒,如有违反,
按实习医院(基地)有关管理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贵重物品各自妥
善保管,离开宿舍应锁好门窗。
5、注意室内外环境卫生,各寝室要建立值日生制度。值日生必须履行职责,负责
本寝室的清洁卫生及包干区卫生工作。要保持个人床铺、台面和书柜的整洁、美观,
不得随意涂污墙壁,不得随意在宿舍、走廊张贴广告、标语等。
6、树立良好的社会公德,不乱丢、乱倒垃圾,保持公共场所的整洁,如有违反,
按实习医院(基地)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7、积极参与实习医院(基地)定期组织评选文明寝室和优秀个人的活动,争当先
进、为校争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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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实习生请销假管理
1、学生实习期间无寒(暑)假和固定的双休日等法定节假日,按医院或科室安排
值班和轮休,值班期间不准擅自离开岗位。学生实习期间一般不得请事假,如有特殊
情况必须凭相关证明,填写《宁夏医科大学实习生请假申请表》(见附件 1),严格履
行请销假手续。
2、请假手续需本人亲自办理,并须在手续办完后方能离开实习岗位。请假者必须
先经实习班(组)长签写意见以便进行考勤登记,然后按以下规定审批:请假半天以
内者,由指导医师批准;请假在三天以内者,经指导医师签写意见,科主任批准后,
由医院主管实习的部门比准;请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内者,在办理好以上手续后由学校
相关学院审批。超过一周者,由学校医院实训管理处审批,请假超过 1 月以上应安排
补实习。
3、本人因病不能坚持实习,凭实习所在医院或县级以上综合医院的病假条或病情
证明,教学医院(基地)和学院可酌情批假。
4、如有直系亲属伤、病、亡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者,教学医院(基地)和学院可
酌情批假。
5、实习期间需参加计算机和外语等级考试,教学医院(基地)和学院可酌情批
假。
6、学生实习期间因就业参加双选会、面试、公招考试和试用等原因需请假,应出
示书面通知或打印网上招聘考试或面试通知,向所在实习医院(基地)提出书面请
假,由实习医院(基地)教学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安排审批,但累计时间原则不得超过
十个工作日。
7、参加研究生面试的实习生,凭面试通知,教学医院(基地)和学院可酌情批
假。
8、学生因病(事)请假的累计时间不得超过各专业实习计划的机动时间,对于请
假累计时间超过专业实习计划机动时间者,按实习不合格处理,必须补足相关实习科
目和时间方可参加毕业工作。需补实习的学生由实习医院(基地)向学院出具报告,
待回校后由学院统一安排。
第十六条 实习期间学生转换实习单位管理
1、学生完成主要实习教学任务,在原实习单位实习超过总实习时间 1/2,本人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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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就业的聘用或试用单位。聘用或试用单位必须专业对口、能按照实习大纲要求完成
后期实习教学工作。
2、聘用或试用单位与学生签署就业协议书或给学院出具聘用(含试用)学生的公
函。学生到医院实训管理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3、学生提出转换实习单位的书面申请,经所在的学生队和院系批准并签署意见,
并登记新的实习就业单位及通讯联系方式。
4、学校医院实训管理处给实习教学基地开具“转换实习单位通知书”。
5、学生凭“转换实习单位通知书”回原实习教学基地,办理离院有关手续。
6、学生到新的就业(实习)单位报到,边实习边工作。
7、学生因转换实习单位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学生自理,学校不予承担。
8、转换实习单位后的安全问题,由学生和家长自行负责,并有书面保证。
9、实习结束后,按规定时间返回学校参加毕业考试等其它毕业工作。
第四章 专业学习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实习医院(基地)根据实习大纲具体制定的实习轮转计划,
不得擅自更改;利用基地的各种有利条件,努力学习,积极完成实习任务。认真参与
医院(基地)组织的出科考核和实习阶段考核。
第十八条 在带教老师的指导下,临床医学专业学生对分管病人进行全面管理,
早上必须至少提前 15 分钟进病房,掌握病情变化,做好到岗实习前准备工作(预查房
工作);结束每日的实习前和节假日巡查病人。查房时主动汇报病史,提出处理意
见,经上级医师签字后执行。
第十九条 认真开具医嘱和处方、填写各种检查申请单和会诊单,经上级医师签
字后才能执行。认真书写各种医疗文书,保持病历资料的完整清晰,对各项检查要及
时追查结果。
第二十条 实习学生无独立医嘱和处方权,必须在带教老师指导下开展诊疗操
作,严禁模仿或替代老师签名,严禁私自处理实习生无权处理的业务技术问题。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基地的医疗技术操作常规,认真履行实习学生职
责,增强责任心,竭力杜绝实习期间发生医疗差错、事故。严禁擅自单独向病人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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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解释有关医疗纠纷的问题。因违反医疗操作规程或未履行好实习学生职责而导致
医疗差错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承担。
第二十二条 实习医师病历书写
1、实习生要认真学习国家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
定》等相关法规,养成良好的医疗文书书写习惯。
2、实习生应遵守所在实习医院病历书写制度,严格按照病历书写规范要求,进行
病历书写。
3、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做到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4、要求实习学生在带教老师的指导下,积极按时书写完整病历,在每个实习科室
每周书写 1 份完整病历;学生实习期内书写完整病历的数量不得少于 30 份。
5、实习学生书写好病历后,须请带教老师审查签字,并用红笔作必要的补充修
改。
6、按时完成病程记录、阶段小结、会诊记录等内容,及时准确记录上级医师对疾
病诊治的各项指示。
7、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书写过程中出现个别错字时,应当用双线
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文字。对于老师修改较
多或错字较多的医疗文书必须重新抄写,再请带教老师审签。
8、病历书写中应当注意病历保管,防止泄露病人隐私。
第二十三条 实习学生轮科考核、出科考核、毕业考核
1、当实习学生在每科实习结束时,进行出科操作技能考核和理论考试。
2、出科操作技能考核以医疗文书、诊断处治能力、体格检查、临床操作、专家面
试为主。理论考试以基本知识、基本理论为主。
3、操作技能考核由教研室或科室组织考核。理论考试也可由医院教学主管部门或
相应部门统一组织命题考试。
4、在出科考试时医院或科室应有专门人员组织考试,考核中应严肃认真,尽量准
确客观反映学生平时的实习情况。
5、临床各科室做好实习学生的考试、考核成绩登记,并填入《毕业实习考核鉴定
表》,同时上报教学基地医院教学主管部门。
6、出科考核和毕业实习考核由医院实习教学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结合出科考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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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评定实习学生的学科综合实习成绩,填入《毕业实习考核鉴定表》,同时将所有
学生的学科综合实习成绩单加盖医院印章后交给学院。
7、学生实习结束返回学院后,学院根据教学计划和各个专业的特点组织相应的技
能和理论毕业考试(或论文答辩)。
第二十四条 出科鉴定
1、实习学生在每科实习结束时,填写本人的科室实习小结,将《实习鉴定书》交
基地医院(基地)教学主管部门。
2、医院(基地)教学主管部门将《毕业实习考核鉴定表》转交实习所在科主任,
科主任召集带教老师共同评议实习学生,签署科室意见。
3、出科鉴定意见,应客观反映实习学生实习情况,从德、能、技等多方面评议实
习学生。
4、医院(基地)教学主管部门统一收回《毕业实习考核鉴定表》暂时保管,待实
习全部结束,完善各项填写签章后交给学院。
5、实习结束时,实习教学基地的教学主管部门对每个专业学生的实习整体情况要
作一个书面鉴定,该鉴定医院每年存档,并随实习生返校时带回学院交医院实训管理
处存档。
第五章 实习组自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基地实习组长,由学校指定品学兼优的同学担任,负责所在基地我
院所有实习学生的全面管理和对医院的协调工作,遇到困难和问题,及时向基地有关
部门请示汇报,必要时向所在的院(系)和学校相关部门请示报告。实习结束时,为
每个实习生填写《毕业实习考核鉴定表》。
第二十六条 专业实习小组长,受基地实习组长的领导,由学院指定品学兼优的
同学担任,负责本专业的实习学生管理,协助基地实习组长做好我校所有实习学生的
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基地实习组长、专业实习小组长带头遵守纪律,积极完成实习教学
任务,充分发挥模范作用,协助基地做好实习学生的管理工作,对实习组成员实习期
间重要行为要进行记录,以备医院或学校领导和老师在实习检查和考核时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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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党(团)小组长,按照学校和基地的要求,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基地
的政治学习和政治活动,定期组织学生过党(团)生活,按时收齐党(团)费,及时向
有关部门缴纳。
第二十九条 实习组长(小组长)、党(团)小组长,要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要积极组织学生完成好学校和基地布置的各项工作,带头服从实习教学基地管理,积极
与基地教学主管部门的领导和老师沟通。按照学校和基地的要求,组织学生认真做好推
荐评选“优秀实习带教老师”“优秀实习生”和“优秀实习生干部”等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对实习生的奖惩,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医院实习的临床医学专业学生,其它专业学生
参照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修订颁布日实施,由学校医院实训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