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医人字[2015]040号 各相关部门: 根据《自治区集中统一建设区直单位职工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从2015年分配给学校的第二批统建房中拿出3套分配给学校在职培养和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具体申购办法如下: 一、分配范围 (一)学校在职培养的博士研究生,且满足以下各项条件: 1.截止2015年8月份取得博士学位; 2.在学校自建房认购中非拆迁户且未享受过拆迁户待遇者; 3.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学校提供的住房待遇;  4.夫妻双方均未享受过自治区或银川市统建房待遇者。  (二)学校2011年以来引进的博士研究生,且满足以下各项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学校提供的住房待遇; 2.在学校自建房认购中未享受过拆迁户待遇; 3.夫妻双方均未享受过自治区或银川市统建房待遇者。 二、房源情况 
| 序号 | 房号 | 面积 | 楼层 | 备注 |  
| 1 | 11-2-1301 | 120 | 18 |   |  
| 2 | 11-3-1202 | 120 | 18 |  |  
| 3 | 12-1-1502 | 120 | 18 |  |  
 三、申购办法 1.    个人申请。符合分配条件的人员可自愿申请,于11月27日下载午14点30分前将书面申请提交人事处师资科,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2.    学校审核。在纪委的全程监督下,人事处会同南院开发办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 3.    集中抽签。经学校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7日下午14点30分在正德楼二楼第四会议室进行抽签,确定申购人选。 4.    付款方式。取得申购资格的人员需向学校财务处缴纳2万元保证金,办理完购房手续后予以退还。预付10万元房款,待房价确定后付总房款的30%,签订购房合同40天内付清全额房款(可办理公积金贷款)。 宁夏医科大学人事处[SJ][SJ][SJ][SJ][SJ][SJ][SJ]    2015年11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