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充分利用人才资源,发挥返聘高层次人才在教学、科研及其他关键岗位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办法的实施范围为已在学校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高层次人才。
二、返聘条件
(一)政治坚定、师德高尚、作风优良、爱岗敬业;
(二)身心健康,能胜任受聘岗位工作;
(三)用人单位岗位急需;
(四)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岁;
(五)退休前受聘专业技术三级及以上岗位;
(六)在教学、科研或某一领域方面能力突出,有一定影响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自治区E类及以上人才;
2.自治区级以上一流专业、一流课程等负责人;
3.主持在研省部级重点及以上科研项目;
4.自治区级及以上重点学科带头人;
5.自治区级及以上科研平台负责人。
三、返聘程序
(一)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学院党政联席会或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分管校领导同意,向学校人事处提交《宁夏医科大学高层次人才返聘审批表》。
(二)人事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审核,报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同意,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后。用人单位与返聘人员签订《宁夏医科大学高层次人才返聘协议》,明确返聘期内的工作职责及任务,并报人事处备案。
四、返聘待遇
返聘人员的返聘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构成。具体标准如下:
(一)基本工资
1.退休前受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A类返聘人员,税前8000元/月;B类返聘人员,税前7000元/月。
A类返聘人员:C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或退休前达到C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
B类返聘人员:D类、E类高层次人才,或退休前达到D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
2.退休前受聘专业技术三级岗位:A类返聘人员,税前6000元/月;B类返聘人员,税前5000元/月。
A类返聘人员:D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或退休前达到D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
B类返聘人员:E类高层次人才。
(二)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由生活绩效、课时绩效、研究生导师绩效、博士后合作导师绩效、科研奖励、教学奖励构成,按在职人员标准发放。
五、管理考核
(一)每次返聘期限不超过2年,具体情况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求确定。
(二)返聘人员返聘期间参照在职教职工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于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学校随时终止聘用并追究其及用人单位责任。
(三)用人单位根据返聘岗位工作性质,确定返聘人员实行坐班制或弹性工作制,并按照《宁夏医科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对返聘人员进行日常管理。
(四)返聘人员由用人单位结合聘期工作任务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兑现待遇和续聘的依据。
(五)返聘期满且考核合格者,若岗位急需且本人自愿,身体状况良好,用人单位可在返聘期满前30日提出续聘申请,重新履行返聘程序。返聘期满不再续聘者,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通知本人及人事处。
(六)返聘人员如遇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履行返聘协议,应提前30日向用人单位提出解聘申请,并报人事处备案。
六、相关要求
(一)返聘人员原则上只能返聘在专任教师、专职科研等急需紧缺岗位;
(二)根据《宁夏医科大学机构职责岗位编制方案》,只有编制未满且空岗不能及时补充在职人员的单位,方可提出返聘需求;
(三)返聘人员的基本工资、生活绩效、科研奖励及教学奖励由学校承担,其他由用人单位承担。
七、附则
(一)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为返聘人员投保雇主责任险,用于返聘人员聘期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的赔偿。
(二)因岗位严重空缺或个别临时性、过渡性或特殊性工作确需返聘的,采取一事一议原则研究确定,从严控制。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宁夏医科大学返聘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宁医校发﹝2010﹞64号)《宁夏医科大学高层次人才返聘管理办法》(宁医校发〔2021〕39号)同时废止。已返聘的高层次人才返聘待遇和管理考核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