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医科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日期:2025-08-22   字体:【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校工程战略,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提升师资队伍整体素质,规范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师资队伍现状,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在岗的事业编、聘用编及备案人员。

二、基本原则

(一)按需培养、学用一致。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的专业应与本人现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兼顾专业平衡,除保证重点学科、重点建设专业外,向教学、科研一线骨干教师及学历学缘结构不尽合理的学科倾斜。

(二)提高素质、注重质量。鼓励教职工攻读国内“双一流”大学或“双一流”专业院校、国家重点科研院所的博士研究生。

(三)在职培养、合同管理。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人员与学校签订宁夏医科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协议书,违反协议规定的违约方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基本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

)报考培养类别须为国家计划内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报考当年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教学、科研岗位人员在校工作满1年辅导员和其他岗位人员在校工作满3年方可攻读博士研究生

四、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

申请人报考前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宁夏医科大学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申请表》。

(二)审核审批

1.教学科研单位人员须由所在学科同意、学科匹配度评估、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分管校领导专题会审定(申请攻读国/境外博士研究生的须经校长办公会审定)教师工作部备案

2.专职辅导员须由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学生处审核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专题会审定(申请攻读国/境外博士研究生的须经校长办公会审定)教师工作部备案

3.党政群、教辅机构人须由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专题会审定(申请攻读国/境外博士研究生的须经校长办公会审定)教师工作部备案

4.科级(含相当科级岗位)及以上干部除须按1-3条程序办理外,须经党委审定后报学校组织部备案

5.申请人报考专业与从事岗位不一致者,审批通过后方可报考。

6.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申请审批结果当年有效。

五、学习管理

)手续办理

申请人被录取后与所在单位、学校签订宁夏医科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协议书,明确学习期限及毕业后的待遇服务期限、目标任务、违约责任等。

考取国(境)外博士的教职工,按《宁夏医科大学教职工及学生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办理出国(境)手续。

凡未经学校审批报考在职博士研究生或未与学校签订宁夏医科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协议书的,不予办理有关手续,不予享受相关待遇。

)学习期限

1.学习期限以攻读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学制为准(以下简称学制)。

2.学习方式分为脱产不脱产,累计脱产学习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六、待遇保障

(一)读博费用

1.取得国内博士学历学位者,凭证凭票,报销基本学制内的学费、差旅费(累计不超过8次往返超出基本学制的费用自理

2.取得国(境)外博士学历学位者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凭证凭票,报销学费总计不超过6万元人民币、出国一次往返交通费,其他费用自理。

(二)工资待遇

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不脱产并完成岗位工作的,视为在职在岗。连续脱产15天及以上的,发放财政统发工资,停发奖励性绩效,以每天60元的标准按天计发补助。超过学校规定脱产期限申请继续脱产的,脱产期间发放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教学奖励和科研奖励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科研启动金

攻读博士人员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回校工作后,科研启动金及办公设备配备,根据攻读博士期间业绩情况,参照当年引进人才标准执行。

、服务与违约

在职攻读博士人员,毕业后须在校工作服务8年。违反服务期规定的,除一次性返还脱产攻读期间由学校支付的学费、差旅费外,按照协议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其他

(一)科级(含相当科级岗位)及以上干部脱产学习2学期(寒暑假连续计算)及以上的,免去现职;直属附属医院校管干部参照执行。

(二)非教学科研岗位人员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后,原则上不得转教学科研岗位。

备案人员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回校工作,人才引进程序审核后可转入事业编制

九、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宁夏医科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宁医校发〔2023〕97号)同时废止

十、本办法由教师工作部、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