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实施人才强校工程战略,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提升师资队伍整体素质,规范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师资队伍现状,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在岗的事业编、聘用编及备案人员。
二、基本原则
(一)按需培养、学用一致。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的专业应与本人现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兼顾专业平衡,除保证重点学科、重点建设专业外,向教学、科研一线骨干教师及学历学缘结构不尽合理的学科倾斜。
(二)提高素质、注重质量。鼓励教职工攻读国内“双一流”大学或“双一流”专业院校、国家重点科研院所的博士研究生。
(三)在职培养、合同管理。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人员与学校签订《宁夏医科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协议书》,违反协议规定的违约方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基本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
(二)报考培养类别须为国家计划内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报考当年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三)教学、科研岗位人员须在校工作满1年、辅导员和其他岗位人员须在校工作满3年方可攻读博士研究生。
四、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
申请人在报考前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宁夏医科大学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申请表》。
(二)审核审批
1.教学科研单位人员须由所在学科同意、学科匹配度评估、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分管校领导专题会审定后(申请攻读国/境外博士研究生的须经校长办公会审定)报教师工作部备案。
2.专职辅导员须由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学生处审核、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专题会审定后(申请攻读国/境外博士研究生的须经校长办公会审定)报教师工作部备案。
3.党政群、教辅机构人员须由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专题会审定后(申请攻读国/境外博士研究生的须经校长办公会审定)报教师工作部备案。
4.科级(含相当科级岗位)及以上干部,除须按1-3条程序办理外,须经党委审定后报学校组织部备案。
5.申请人报考专业与从事岗位不一致者,审批通过后方可报考。
6.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申请审批结果当年有效。
五、学习管理
(一)手续办理
申请人被录取后与所在单位、学校签订《宁夏医科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协议书》,明确学习期限及毕业后的待遇、服务期限、目标任务、违约责任等。
考取国(境)外博士的教职工,按《宁夏医科大学教职工及学生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办理出国(境)手续。
凡未经学校审批报考在职博士研究生或未与学校签订《宁夏医科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协议书》的,不予办理有关手续,不予享受相关待遇。
(二)学习期限
1.学习期限以攻读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学制为准(以下简称学制)。
2.学习方式分为脱产和不脱产,累计脱产学习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六、待遇保障
(一)读博费用
1.取得国内博士学历学位者,凭证凭票,报销基本学制内的学费、差旅费(累计不超过8次往返),超出基本学制的费用自理。
2.取得国(境)外博士学历学位者(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凭证凭票,报销学费(总计不超过6万元人民币)、出国一次往返交通费,其他费用自理。
(二)工资待遇
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不脱产并完成岗位工作的,视为在职在岗。连续脱产15天及以上的,发放财政统发工资,停发奖励性绩效,以每天60元的标准按天计发补助。超过学校规定脱产期限申请继续脱产的,脱产期间发放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教学奖励和科研奖励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三)科研启动金
攻读博士人员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回校工作后,科研启动金及办公设备配备,根据攻读博士期间业绩情况,参照当年引进人才标准执行。
七、服务与违约
在职攻读博士人员,毕业后须在校工作服务8年。违反服务期规定的,除一次性返还脱产攻读期间由学校支付的学费、差旅费外,并按照协议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八、其他
(一)科级(含相当科级岗位)及以上干部脱产学习2学期(寒暑假连续计算)及以上的,免去现职;直属附属医院校管干部参照执行。
(二)非教学科研岗位人员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后,原则上不得转教学科研岗位。
(三)备案人员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回校工作,按人才引进程序审核后可转入事业编制。
九、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宁夏医科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宁医校发〔2023〕97号)同时废止。
十、本办法由教师工作部、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