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严肃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规范工作行为,切实保障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女职工保护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
(一)凡学校在编、备案、编外和返聘人员均为考勤对象。
(二)凡学校和各部门(单位)安排的工作、学习、会议、值班等均纳入考勤范围。
(三)除寒暑假,教职工实行8小时工作制,部分特殊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四)党群、行政、教辅单位的工作人员,教学、科研单位的行政、实验技术人员和教辅人员实行坐班制。
(五)专职教学、科研人员中除教授外,均实行坐班制,按学校作息时间考勤。教授原则上不坐班,具体上班时间按下列应到校时间考勤:
1.课表规定的授课(含辅导、实验)时间;
2.学校或所在学院(实验室)、系(教研室)规定的政治、业务学习时间;
3.学校或所在学院(实验室)、系(教研室)临时通知的会议、集体活动、临时安排的工作或其他公益活动时间;
4.学校或所在学院(实验室)、系(教研室)规定其他需要到校的时间。
二、请假
(一)类别
包括与个人事务相关的各类休假,含事假、病假、产假、育儿假、婚假、子女陪护假、丧假、探亲假。
(二)期限
除事假采用“工作日”计算外,其他各类假的时间计算以起、止日期为准,不扣除公休日、寒暑假(产假除外)和法定节假日。
1.事假
(1)教职工原则上应利用业余时间或公休假日处理个人事务。事假全年累计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
(2)参加硕博考试(含初试、面试)、在职攻读毕业答辩等,需提供相关材料,每项请假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含路程),超出天数按事假计算。
(3)在法定节假日前后请事假者,如没有特殊缘由,其事假一律转为天数,连续计算。
2.病假
(1)教职工因病需住院治疗和病休的,凭县级及以上医院疾病诊断证明,可请病假。教职工请病假,除急诊和特殊情况外,须先履行请假手续。
(2)经工伤鉴定机构确认为工伤者的病假视为工伤假。
3.产假
(1)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增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增假15天;寒、暑假产假时间可以顺延。
(2)配偶可享受25天护理假;夫妻不在一地的男方可享受护理假30天,按探亲假对待。
(3)对抚育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工作期间每天有1小时的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每天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哺乳时间不包含因哺乳往返路途时间。
(4)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引产的女职工,除给予42天产假外,经批准可享受56天的延长假。
(5)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摘取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放置皮下埋植剂休息2天;取出皮下埋植剂休息2天;结扎输卵管休息21天,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施行输卵管复通术休息21天。
(6)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女职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持医院证明,可以给予1至2天的休假。
4.育儿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0至3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天共同育儿假。
5.婚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享受10天婚假,参加婚检的,增加3天婚假。
6.子女陪护假
父母患病住院期间,子女可享受陪护假。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不超过15日,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不超过7日。
7.丧假
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去世,丧假3天。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另加往返路程实际天数,实际路程以车票、机票等为依据。
8.探亲假
(1)凡学校正式在编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配偶或父母在异地且公休假日不能团聚的,享受探亲假。
(2)学校教职工应利用学校寒暑假期间探亲,其他时间无特殊事由原则上不予安排。
(3)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须持配偶本年度未享受探亲待遇的部门证明,享受一年1次的探亲假。
(4)未婚职工探望父母,享受每年1次的探亲假;已婚职工探望父母,享受四年1次的探亲假。
(5)其他情况的探亲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请销假程序
1.教职工须在请假日期前至少一个工作日内,通过学校网上办事大厅提交请假申请,写明事由、天数、时间,上传相关佐证材料,经逐级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提前请假的,需向部门(单位)领导提前说明情况,事后补请假。
2.请假期满应及时通过学校网上办事大厅进行销假,返岗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到岗者,须在请假期满前3天办理续假手续。提前上班须提前办理好销假手续,请假天数根据实际销假情况计算。
(四)审批权限
1.事假10个工作日及以下,由部门(单位)领导批准,人事处备案;10个工作日以上,经所在部门(单位)领导审核,由分管校领导批准,人事处备案。
2.病假1个月以下,由部门(单位)领导批准,人事处备案;连续超过1个月者,经所在部门(单位)领导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人事处备案。
3.产假、育儿假、婚假、子女陪护假、丧假、探亲假由部门(单位)领导审批,人事处备案。
(五)待遇
1.产假、婚假、丧假、探亲假、育儿假期间,财政统发工资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2.病假
(1)基本工资
60天及以下全额发放;61-180天,工龄满十年全额发放,工龄不满十年按90%发放;181天及以上,工龄满十年按80%发放,工龄不满十年按70%发放。
(2)奖励性绩效工资
按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相关规定执行。
(3)其他工资和补贴按照国家、自治区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4)认定为工伤者,待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5)患癌症及其他重大疾病者,在住院治疗期间,凭医院证明可全额发放工资和补贴,病愈出院疗养期间,按病假规定扣发工资和补贴。
3.事假
(1)基本工资
23个工作日以内全额发放;24-46个工作日按80%发放;46个工作日以上全额扣发。
(2)奖励性绩效工资
按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相关规定执行。
(3)其他工资和补贴按照国家、自治区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三、旷工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2.准假期满未申请续假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且未按时返回岗位工作的;
3.无故不参加学校或所在单位组织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学术讲座等活动者,学校或部门安排的值班无故不到者,每次按旷工1个工作日论处;
4.凡要求调动、辞职,未办理手续前,借故不上班、停课的。
5.外出进修、攻读学历学位、出国、挂职、借调、参加学术会议、外出调研、考试等未提前履行请假手续的。
(二)待遇
1.旷工1-2个工作日,停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2.旷工3-4个工作日,当月只发基本工资的50%;
3.旷工5个及以上工作日,停发当月工资,并从次月停发12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4.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或者1年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学校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四、具体要求
(一)各部门(单位)要落实考勤主体责任,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部门(单位)负责人为考勤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单位)考勤工作,督促教职工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考勤规定。
(二)人事处联合相关单位采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各单位考勤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考勤弄虚作假、谎报、瞒报、走过场等现象,一经查实,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考勤员和部门(单位)负责人责任,涉及到的教职工以旷工论处。因未严格执行考勤纪律,人员在外发生意外的,由本部门(单位)负责人承担相关责任。
(三)各部门(单位)应加强不坐班人员的管理及考勤,结合实际制定考勤管理细则。
(四)各部门(单位)须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考勤上报工作,按时每月1日至7日上报考勤(如遇“五一”、“十一”等假期,系统自动延长),如遇特殊情况,以通知时间为准。
(五)考勤是教职工考核的内容之一,同时也是调资、职务职称晋升、岗位聘任、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
(六)中层领导干部,须按照《宁夏医科大学处级领导干部外出请销假管理办法》,在党委组织部履行请销假手续,其中外出进修、攻读学历学位、挂职、借调等人员须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五、本办法如遇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调整,按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宁夏医科大学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办法》(宁医校发﹝2020﹞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