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医科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教师导师制工作的暂行办法
来源:人事处   作者:人事处   点击数:   日期:2012-11-27   字体:【

宁医校发[2010]64

 

为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充分发挥高年资教师的作用,不断提高青年教师的教学水平,建设一支具备较高水平和发展潜力的青年教师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一、培养对象

凡招聘、录用、调入我校从事理论课教学工作且不具备讲师职务的青年教师。

二、导师的条件

在职教师中教授、副教授。

三、导师的职责

1.对青年教师进行师德修养教育。

2.制定青年教师的培养计划。

3.指导青年教师熟悉本门课程的教学大纲,分析教学内容,规范教案和讲稿,掌握教学环节的技巧。

4.每月审查、修改青年教师的教案、讲稿。

5.检查青年教师拟订的考试命题和评分标准,认可并签字后交系(教研室)主任审查。

6.规范青年教师的实验基本技能操作,提高其指导学生实验课和科研能力。

7.提出试讲安排意见,与系(教研室)主任商定后,按照《宁夏医科大学教师试讲制度》规定安排青年教师的试讲。

8.青年教师开始正式上课后,导师要跟班听课,听课时数应不少于该青年教师讲课时数的1/4,听课时做好听课记录,课后应及时进行讲评,指出其优缺点,提出改进意见,认真帮助青年教师提高教学能力。

9.协助学院(部)及系(教研室)定期对青年教师进行政治和业务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其使用、进修的意见。

10.导师应把指导青年教师作为应尽的义务,尽责尽职。每学期向教研室书面汇报对青年教师的培养情况,并将青年教师的培养情况填入《青年教师培养登记表》。

11.导师遇有出国、进修等(半年以上),其指导的青年教师由系(教研室)安排其他导师进行指导。

四、青年教师职责

1.青年教师要谦虚好学,努力学习导师的师德风范、敬业精神、教学艺术和工作经验,认真接受和虚心听取导师的指导。

2.青年教师每周听课2-4学时,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0学时,并做好听课笔记。

3.青年教师跟随导师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参加学术活动。

4.青年教师每学期末要写出自己被指导的情况,具体说明在哪些方面得到了提高。

五、签订培养计划

每个符合导师条件的教师,应负责指导1---3名青年教师。导师与青年教师按双方自愿的原则,以学院(部)为单位统筹安排。由系(教研室)主任根据本系(教研室)的具体情况提出推荐名单,在分别征求导师和青年教师的意见后,确定初步方案,报学院(部)审定。经审定的选配方案下达系(教研室)实施,并报人事处备案。导师与青年教师的关系一经确定,即可签订《青年教师导师培养协议》,培养期限一般为1---3年。

六、培养工作的检查

导师的日常指导工作由系(教研室)、学院(部)负责检查。每学期末人事处会同各学院(部)进行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指导期满后,系(教研室)、学院(部)应对导师的工作写出评语,并计入本人业务档案。

七、导师待遇

经检查合格的导师,每学年学校发给500/人的指导培养津贴,每增加一名指导生员,增加300/年。

指导教师与青年教师之间的关系为师生关系,在发表论文时,导师为通讯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