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医科大学教师岗位职责(修订稿)
来源:人事处   作者:人事处   点击数:   日期:2012-11-27   字体:【

宁医校发[2010]6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教师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励教师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学术水平及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职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及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我校的教师岗位职责。

第二条 教师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热爱医学教育事业,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具有与所承担教学工作相适应的业务水平。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和相关专业的基础知识,具有讲述一门课程或者一门以上课程、完成相应教学工作的能力。

3.熟练掌握一门外语,熟练掌握计算机多媒体技术。

第三条 学校根据教学、科研任务设置各级教师职务岗位。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第四条 在各级岗位上的教师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教育、科研、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服从二级学院(系、部)教学、科研及公益工作安排,认真做好岗位职责所要求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助教岗位职责

第五条 深入学生中间,关心学生思想、学习和生活,引导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明确学习目的,参加和指导学生参加第二课堂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参加岗前培训。

第六条 参与培养性讲课,跟随导师或其他高年资教师听课,参加教研室的集体备课,在导师的指导下担任部分课程的讲授工作。

第七条 承担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等工作,协助指导课堂讨论、实习课、毕业论文。

第八条 参加实验室建设(助教任职期间至少有一年参加实验室工作),参加组织和指导生产实习、社会调查等方面的工作。

第九条 参加教学法研究和教改活动,参加实验指导的编写,或根据需要参加科学研究和教学管理等工作。积极撰写综述、教学法研究或其他学术论文。

第十条 参加学校、二级学院的读书报告、专题报告、讲座、论文报告和研究生答辩等学术活动。

第十一条 临床课教师履行住院医师职责,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或常规性专业技术问题。

 

第三章     讲师岗位职责

第十二条 善于结合学生思想特点,做好学生思想工作,关心学生全面成长,帮助学生不断进步。

第十三条 公共课、基础课的教师要独立系统地担任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专业课教师担任过某些专业课部分或全部讲授工作。

第十四条 担任实验室的建设工作,组织和指导实验教学工作,编写实验课教材及实验指导书,革新实验手段或充实新的实验内容。

第十五条 每学期听取高年资教师讲课,不断提高授课技巧。

第十六条 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等工作,参加教学法研究,参加编写教材和教学参考书。积极撰写科研论文、教学法研究的文章,每年至少1篇(排名前二)或取得其它教学成果。

第十七条 积极撰写高质量的学术报告,每年至少在教研室报告一次。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研究生和进修教师。

第十九条 担任一门以上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课、实习课等教学工作,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第二十条 承担教学和科研管理工作(担任教学秘书)。

第二十一条 临床课教师能履行主治医师职责,具有较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地掌握本专业技术操作,处理较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对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章     副教授岗位职责

第二十二条 结合教学工作,对学生进行专业思想教育,帮助学生树立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了解学生、青年教师思想状况。

第二十三条 系统担任两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一门为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或主干课程,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等,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第二十四条 掌握本学科的学术动态,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等工作。提出或设计有较大实际意义或有学术价值的科研题目,解决经济建设、医药卫生或社会发展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根据需要担任科研课题组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发表高质量的学术论文,发表教学法研究文章每年至少1篇,或取得其他教学成果。         

第二十五条 撰写高质量的学术报告,每学期至少在教研室报告一次。

第二十六条 主持或参加编写、审议教材、专著,主持或参加教学法研究,能根据本学科发展前沿和现代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和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教学手段。

第二十七条 指导青年教师和进修教师,关心和参与学科梯队建设,指导硕士研究生。

第二十八条 担任教学、科研、医疗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临床课教师应履行副主医师或主医师职责,具有较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地开展本专业疾病诊断和解决技术操作中复杂疑难的问题,对下级卫生技术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章     教授岗位职责

第三十条 善于言传身教,注意在教学过程中以高尚的师德、严谨的作风、渊博的知识教育影响学生,帮助学生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同时能结合学生和青年教师的思想实际,做好学生、青年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十一条 承担本科生、研究生的教学工作,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第三十二条 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的动态,能站在学科前沿提出本专业研究方向,开拓新研究领域,担任某一学术及学科领域学术带头人,提出具有较大学术、技术意义的研究课题,主持和指导研究经济建设,医药卫生及社会发展中的科研课题。发表或指导研究生、青年教师发表高质量、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发表教学法研究文章每年至少1篇,或取得其他教学成果。

第三十三条 撰写高质量的学术报告,每学期面向全校或学院(部)师生报告一次。

第三十四条 积极开展双语教学,面向本科生开设学术讲座或选修课。

第三十五条 指导年轻教师、硕士研究生及访问学者。主持或指导本学科梯队建设。

第三十六条 每学期听取本教研室年轻教师讲课,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十七条 领导本学科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十八条 指导实验室和教材建设工作,主编、主审教材、专著和主持教学法研究。

第三十九条 临床课教师能履行主医师职责,具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学科复杂疑难问题,对下级卫生技术人员进行指导。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