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医科大学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遴选和管理办法(修订稿)
来源:人事处   作者:人事处   点击数:   日期:2014-09-11   字体:【

宁医校发〔201617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学科建设,凝炼学术方向,汇聚学科队伍,构建学科平台,提高学术水平,提升学校实力和水平,结合学校发展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遴选坚持近期需要和长远发展,重点选拔与全面培养相结合;坚持德才兼备、择优选拔、严格考核、优胜劣汰、滚动遴选、动态管理等原则。

第三条 学科带头人遴选的学科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11年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为依据,在学校现有二级学科(临床学科可适度放宽到三级学科)中进行遴选。

第四条 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实行聘任制,聘期为五年。

 

第二章  遴 选

第五条 学科带头人遴选的学科条件

(一)具有一支年龄、职称、学历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有8名以上成员,其中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4人以上,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比例≥80%。

(二)承担本科生、留学生教学,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材建设。

(三)具有一定的学科研究基础,具有3个以上相对稳定、特色鲜明的学术研究方向。

(四)近五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著15篇以上,SCISSCIEI等全文收录5篇以上或影响因子累计达10.0及以上。

(五)近五年,平均每年承担3项自治区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平均每年纵向科研经费达30万元(人文学科10万元)。

第六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科遴选1名学科带头人,每个学科按每个学术研究方向遴选1-2名学术带头人、2-3名学术骨干。自治区级以上的重点学科名额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申报人条件不具备时可暂时空缺。

第八条 学科带头人的遴选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科学素养,敢于创新、乐于奉献,有较强的管理、协调能力,能团结和带领学科团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在国内外有一定的学术地位与影响力,学术造诣深,能把握学科发展趋势。

(三)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专业理论基础扎实,能驾驭本学科理论与实践,积极为本科生、留学生授课,系统讲授本学科两门以上课程,指导过一届研究生(无学位点的除外)。同时近五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均须署名宁夏医科大学):

1.获教学成果奖励1项:

国家级特等奖排名前四,一等奖排名前三,二等奖排名前二;

自治区级特等奖排名前三,一等排名前二,二等奖主持人;

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主持人;

2.主编统编规划教材1部或副主编统编规划教材2部;

3.承担教学质量工程项目1项:

国家级排名前二,自治区级主持人;

(五)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科研成绩突出,同时近五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项(均须署名宁夏医科大学):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著5篇及以上;SCISSCIEI等全文收录3篇及以上或影响因子累计6.0分以上;

2.主编出版著作1部或副主编出版著作2部;

3.获科技成果奖励1项:

自治区级一等奖排名前三,二等奖排名前二,三等奖主持人;

4.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

5.取得发明专利授权2项或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8;

第九条 学术带头人遴选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高尚的学术道德和严谨的学风,具有较强责任心,有带领学科团队成员围绕学术研究方向开展科研工作的能力。

(二)熟悉本学术领域及研究方向的科研前沿,具有较强的团队合作精神,能较好地配合学科带头人组织本研究方向团队成员协同攻关。

(三)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四)专业理论基础扎实,有驾驭本学科理论与实践的能力,积极为本科生、留学生授课,系统讲授本学科一门以上课程,同时近五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均须署名宁夏医科大学):

1.获教学成果奖励1项:

国家级特等奖排名前六,一等奖排名前五,二等奖排名前四;

自治区级特等奖排名前四,一等排名前三,二等奖排名前二;

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排名前二,二等奖主持人;

2.副主编统编规划教材1部;

3.承担教学质量工程项目1项:

国家级排名前三,自治区级排名前二,校级主持人;

4.获国家级教学竞赛三等奖或自治区级教学竞赛二等奖1项。

(五)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科研工作成绩突出,同时近五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项(均须署名宁夏医科大学):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著3篇以上;SCISSCIEI等全文收录2篇及以上或影响因子累计4.0分及以上;

2.副主编出版著作1部;

3.获科技成果奖励1项:

自治区级一等奖排名前四,二等奖排名前三,三等奖排名前二;

4.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

5.取得发明专利授权1项或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4项;

6.任国家级学会委员或自治区级二级学会副主委。

第十条 学术骨干遴选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高尚的学术道德和严谨的学风;具有较强责任心和较强的团队合作精神。

(二)熟悉本学术领域及研究方向科研前沿,配合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工作,与团队成员协同攻关。

(三)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年龄40岁及以下。

(四)专业理论基础较扎实,积极为本科生授课,同时近五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均须署名宁夏医科大学):

1.获教学成果奖励1项:

自治区级特等奖排名前五,一等排名前四,二等奖排名前三;

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排名前三,二等奖排名前二,三等奖主持人;

2.参编统编规划教材一部;

3.获自治区级教学竞赛三等奖1项。

(五)科研工作成绩突出, 同时近五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均须署名宁夏医科大学):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著2篇及以上;SCISSCIEI等全文收录1篇及以上或影响因子累计2.0分及以上;

2.参编著作1部;

3.获科技成果奖励1项:

自治区级一等奖排名前五,二等奖排名前四,三等奖排名前三;

4.主持厅局级科研项目1项;

5.取得发明专利公开1项或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2项。

第十一条 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的遴选程序

(一)个人申请。依据遴选范围和条件,各部门组织教师个人申报,填写《宁夏医科大学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申报表》(一式两份),同时提供有关材料和证件。

(二)部门审核。各部门学术委员会在确定学科及研究方向的基础上,审核申报人材料的真实性、专业性,在学科内进行民主评议,部门内部公示后向学校提出推荐人选。

(三)学校审核。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核有关材料,结果在校内公示。

(四)校长办公会审批,聘任。

第十二条 学术骨干由学科带头人在学科内按照遴选条件,通过个人申请、民主测评、公示等程序进行推荐,报学校批准后聘任。

 

第三章  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学科带头人是学科团队的核心,是学科建设发展的主持者和引路人。学科带头人要精心谋划本学科的建设发展,引领学科不断前进,带领学科团队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全面提升学科实力。

第十四条 学术带头人是学科团队的中坚,是学科中各个研究方向的带头人和学科带头人的后备力量。学术带头人要做好学科带头人的参谋和助手,负责所在研究方向的建设发展,带领方向组成员开展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促进学科水平的提高。

第十五条 学术骨干是学科团队的基础,是学科发展的动力和学术带头人的后备力量。学术骨干要在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的带领下,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团结协作,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为学科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六条 申请并受聘为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教师,要全身心投入到学校的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工作之中。

第十七条 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和学术骨干以学校发展和学科建设为己任,倡导学术平等和自由探索,遏制学术不端行为,坚守科学道德,创造科技成果。

 

第四章   

第十八条 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实行目标管理,受聘后一月内制定学科建设规划、学术方向研究计划、个人能力提升计划和期中、任期应完成的学术业绩等聘期任务书,与学校签订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实行学术业绩考核制度,考核分为期中考核和任期考核。学校按照任务书中学术业绩量化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期中考核在聘期满两年进行。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未完成期中学术业绩任务,提出学术业绩警告一次;次年再此进行考核,对仍未完成任务的,学校撤消其相应资格和待遇,并不得参加下次遴选。

任期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等次,优秀控制在20%内。

第二十条 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解除聘任: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2.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

3.严重渎职或未履行岗位职责。

4.有剽窃、抄袭、学术造假行为。

解除聘任人员、聘期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再次申请学科带头人或学术骨干。

第二十一条 考核工作由学校组织,学术业绩在校内公示,考核结果由校长办公会审批,考核档案由学校存档。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建设发展的各项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骨干带头作用,为其创造良好的学习、工作环境和氛围,有计划安排其到国内外高校和科研单位进修学习和学术交流。

第二十三条 各学科应以团队形式开展科学研究,学校将在人才队伍建设经费上给予重点支持,促进学科建设。

第二十四条 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享受相应校内待遇,具体标准如下:

1  宁夏医科大学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校内待遇标准

[SJ][SJ][SJ][SJ][SJ][SJ][SJ][SJ][SJ][SJ] 单位:元/

类别

学科带头人

学术带头人

学术骨干

标准

500

300

100

第二十五条 任期期满后,根据任期考核结果,学校将对在学科建设中贡献突出、成果显著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于聘任期内不能较好履行岗位职责的,或因调离、退休等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学科带头人的,由所在学院提出建议,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可终止聘任;对于聘任期内退休的学科带头人,因工作需要继续聘任的,由学院提出建议,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可以返聘至聘任期满。

第二十七条 对于因调离、退休、不能较好履行岗位职责而终止聘任的学科或学术带头人,实行替补遴选,学校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进行遴选,聘期截止时间与其他带头人一致。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宁夏医科大学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遴选和管理办法》(宁医校发〔20132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