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来源:人事处   作者:人事处   点击数:   日期:2012-11-27   字体:【

宁夏回族自治区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宁人社发〔2010〕3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我区出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和能力,促进出版业的繁荣和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我区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图书、期刊、音像、电子、网络等出版单位中从事编辑出版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编审、编审。副编审为副高级,编审为正高级。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出版工作的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能够全面履行现岗位职责。

第五条 申报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按照规定要求,取得相应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十二语(医古文)第六条 申报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外语条件,按照《关于调整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发〔2007〕65号)规定执行。计算机应用能力和继续教育须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的统一规定。

第七条 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一)副编审(含美术副编审)应具备下列条件: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编辑满5年,或获得博士学位,担任编辑满2年。

2.通过出版专业责任编辑注册,取得《责任编辑证》。

(二)编审(含美术编审)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任副编审满5年。

2.通过出版专业责任编辑注册,取得《责任编辑证》。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八条 申报副编审(含美术副编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本学科有较深的研究,能解决书刊出版工作中的疑难复杂问题。

(二)编辑职务期间至少出版过1部本专业著作(合著,本人所撰写文字要在5万字以上)或译著,或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党委、政府部门主管的报刊上发表编辑出版专业或所学专业论文3篇以上,或独立撰写书评、刊评、卷首语、前言、序、后记、短评6篇以上(含6篇),且出版(发表)。

(三)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种质量监测中,责编的出版物文字质量均为良好以上。

1.出版社的申报者在任编辑期间每年责编出版图书4种以上(含4种);每年为本社策划2种重点或系列书(丛书或套书)选题并被采用。

2.期刊社的申报者每年为本刊编发稿件12万字以上,复审稿件每年45篇以上。

3.史志办的申报者应是志书(包括整理旧志书,编纂年鉴、概览、地情书、大事记等各类史志书籍)编纂的主要承担者,始终参加了志书的篇目设计、资料收集、初稿编写、修改定稿等编纂的全过程,在任编辑期间编写或审改出版志书1部以上。

4.党史研究系统的申报者应是党史(包括党史资料、大事记、人物传记等)编纂的主要承担者,在任编辑期间独立编纂的党史资料(包括党史专题资料、人物资料、党史丛书及其他党史资料)20万字以上(含20万字),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党委、政府部门主管的报刊上发表10万字以上,并编写或审改党史图书正式出版1部。

5.申报美术副编审任职资格者应具有较高的艺术理论修养和鉴别能力,任美术编辑期间创作的美术作品(包括封面设计)参加过2次全国性展览;正式出版过1部本专业著作(合著,本人撰写文字要在5万字以上)或译著,或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党委、政府部门主管的报刊上发表专业论文或创作的美术作品3篇(副)。

第九条 申报编审(含美术编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精深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本学科有系统的研究和较深的造诣,有较高的文字修养。

(二)任副编审期间出版独立撰写本专业的著作1部(15万字以上)或公开发行的省部级党委、政府部门主管的报刊上发表编辑出版专业或所学专业论文5篇以上(其中有2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三)在自治区或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种质量监测中,责编、复审、终审的出版物文字质量均为良好以上。

1.出版社的申报者在任副编审期间每年责编图书4种以上(含4种),复审图书按三分之一折算工作量;每年为本社策划3种重点书或系列书(丛书、套书)选题并被采用。

2.期刊社的申报者在任副编审期间每年为本刊编发稿件30万字以上,复审稿件每年60篇以上。

3.史志办的申报者任副编审期间编写或审改出版志书3部以上。

4.党史研究系统的申报者在任副编审期间独立编纂党史资料30万字以上(含30万字),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党委、政府主管的报刊上发表10万字以上,并编写或审改的党史书正式出版2部。

5.美术编审应有很高的艺术理论修养和鉴赏能力,熟悉并了解全国美术创作及美术出版动态,具有独特的风格,在国内有一定的影响。在任副编审期间正式出版过1部专业著作(15万字以上)或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专业论文5篇以上(其中有2篇核心期刊发表)。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条 对出版事业做出突出贡献且业绩特别突出的,可破格申报评审。申报破格评审须在本系列级别内,对申报级别的任职年限、学历、外语条件其中一项实行破格。

(一)申报破格任职年限,任职年限可提前一年。

(二)申报破格外语者,年龄必须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

(三)申报破格学历者,获得副编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满8年。

第十一条 凡申报破格副编审(含美术副编审),除具备正常申报条件外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正式出版过具有较高理论价值(引起理论界的反响)、学术价值(被相关学术界认可)、艺术价值(社会上产生一定影响)的独立撰写的著作至少1部(20万字以上),并在公开发行的核心期刊上发表编辑出版专业、所学专业论文2篇以上。

(二)在任编辑期间责编的图书或编发的期刊、自撰的文章获1项省部级奖,或者因工作业绩突出获得1项省部级奖励。

(三)申报破格晋升美术副编审者,有1种美术作品(包括设计的封面)获省部级奖;正式出版过1部著作(不含合著,20万字以上),并在公开发行的核心期刊上发表过编辑出版专业、所学专业论文2篇以上。

第十二条 凡申报破格编审(含美术编审),除具备正常申报条件外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任副编审期间正式出版过具有较高理论价值(引起理论界的较大反响)、学术价值(被相关学术界认可)、艺术价值(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的本专业著作2部(必须独立完成1部、25万字以上)并在公开发行的核心期刊上发表出版专业、所学专业论文3篇。

(二)在任副编审期间责编的图书,或编发的期刊、自撰的文章获1项省部级奖。

(三)申报破格晋升美术编审者,在任副编审期间责编的美术图书或设计的封面获得1项省部级奖,或者正式出版过2部著作(必须独立完成1部、25万字以上)并在公开发行的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报参加评审:

(一)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二)责编审发的图书报刊等出版物,在申报任职年限前出现过政治性、政策性的重大错误和重大科学性、技术性差错,受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及其他形式的处分和处理者。

(三)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的,伪造学历和任职年限、剽窃他人成果者。

如申报评审后,发现举报查实有以上行为的,撤销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四条 奖项等级和分类

(一)国家级出版奖:中国出版政府奖、韬奋出版新人奖、中华优秀出版物奖、五个一工程奖(文艺类图书奖)、全国新闻出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奖。

以前设立,目前不再评审的奖项:国家图书奖、国家期刊奖、中国图书奖、全国百佳出版工作奖、中国韬奋出版奖。

(二)省部级出版奖:

以前设立,目前不再评审的奖项:全国优秀音像制品奖、全国优秀电子出版物奖、中国书刊发行奖、全国优秀科普读物奖、全国优秀科技图书奖、全国优秀少儿读物奖、中国古籍整理图书奖、中国辞书奖、全国民族图书奖、全国优秀美术图书奖、全国优秀教育图书奖、全国优秀外国文学奖、全国优秀青年读物奖、全国优秀文艺音像制品奖、全国优秀科技音像制品奖、新闻出版总署科技进步奖、全国版权先进个人奖,全国书籍装帧艺术展览奖、全国优秀畅销书排行奖、全国优秀中青年图书编辑奖、全国出版科研优秀论文奖。

第十五条 凡申报晋升、破格晋升出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须提交获奖项目的证书原件和正式出版物的原件(图书,发表论文、文章的该期刊物),经宁夏出版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审定后方有效。

第十六条 申报人员提供的论文、职称外语成绩单、计算机应用能力证书、二次及以上学历证书、继续教育合格证书等证件的取得时间,截止时间一律为申报时间上年的12月31日。

第十七条 申报人员对其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及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审查、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原《出版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宁职改办〔1999〕36号)同时废止。以前凡与本评审条件不一致的相关要求,以本评审条件为准。

第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