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医科大学预引进优秀在读博士研究生暂行办法
来源:人事处   作者:人事处   点击数:   日期:2019-11-05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吸引更多优秀博士来校工作,根据自治区《关于实施人才强区工程助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优厚待遇实施办法》《宁夏医科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等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我校学科建设专业相关且毕业后愿意来校工作的全日制非定向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 预引进博士原则上为当年考取人员,少数急需紧缺岗位可适当放宽至博士2年级。

 

第二章  管理

第四条 用人单位是预引进人员管理的主体责任方,要定期与预引进人员、就读院校联系,及时了解预引进人员学习生活情况,督促其按时完成学业。

第五条 预引进博士要加强与用人单位间交流,定期向用人单位汇报学习情况,同时确保按期毕业,取得毕业证学位证。

 

第三章 待遇

第六条 经学校考评,达到相关岗位用人条件的,在办理入职手续后,学校一次性报销其自签订预引进协议后缴纳的学费和住宿费(延期毕业期间费用不予以报销)。入职后按照《宁夏医科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兑现相关待遇。

 

第四章  程序

第七条 预引进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

申请人员应参考我校招聘计划专业设置,向所在用人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预引进在读博士研究生的身份证,入学通知书,本科、硕士学历学位等相关证件(查原件留复印件);

2.《宁夏医科大学预引进在读优秀博士研究生申报表》

(二)单位审核

用人单位对应聘人员的教育背景、专业契合度等进行综合考核,提交预引进必要性分析材料提交人事处。

(三)人事处审核

学校人事处组织评估小组审议申请人员的专业背景、就读院校、专业发展、单位意见等情况。

(四)签订协议

签署《预引进协议书》。

第五章  附则

违约责任按照《预引进协议书》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中与自治区现行相关政策交叉重复的,按照“时间从新、标准从高、不重复补贴”的原则执行。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宁夏医科大学预引进在读优秀博士研究生申报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