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医科大学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来源:人事处   作者:人事处   点击数:   日期:2020-08-11   字体:【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继续教育管理,全面提升教职工综合素质,实现各类人员队伍统筹兼顾、齐抓共建,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继续教育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为根本,以专业化能力建设为核心,坚持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并重,坚持全员参与、重点支持、按需培养、学以致用、注重实效、在职为主、多种形式并举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及备案制人员。

第二章 继续教育形式

第四条 校本培训

指学校人事处(教师工作部)、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科处、教务处等单位在校内组织实施的培训。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教育、教学和科研能力提升、岗位技能培训、外语和跨文化能力培训等。一般采取讲座、研讨、会议、面授等非脱产培训方式进行,每学时不少于40分钟。

第五条 国内培训进修

(一)新职工岗前培训

指学校人事处(教师工作部)组织的新进教职工入职教育培训。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法律法规、政策知识、行为规范、纪律要求等,使新职工尽快了解学校基本情况、各项工作基本要求,促进个人身份转变,提高适应单位和岗位工作的能力一般采取脱产培训方式进行累计时间不少于40学时或者5天

(二)高校教师岗前培训

指自治区教育厅委托宁夏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举办的新入职教师岗前培训。学校新入职或尚未取得高等学校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专任教师、辅导员必须参加。一般采取面授与自学相结合方式进行,累计时间不少于40学时或者5天

(三)岗位培训

指为适应工作岗位需要,提高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进行的相关专业业务培训,分为在岗培训和转岗培训。包括教育部来华留学英语师资培训,学校委托其他单位组织的专题培训,或行业主管部门等举办的业务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术会议等。采取脱产培训、网络远程教育(移动端学习)、集中学习和在职自学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教职工一般每年度参加各类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90学时或者12天。

(四)外语培训

学校选派优秀青年骨干教师、承担留学生教学任务的教师赴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指定学校参加外语培训。一般采取脱产培训方式进行累计时间不少于3个月。

(五)专业进修

学校选派教职工赴教学科研水平高、师资力量雄厚的国内高水平大学或科研院所等机构进行访学、研修等。包括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自治区“西部之光”访问学者暨赴外中长期访学研修、对口支援高校进修、国内合作研究、课程进修等。采取脱产方式进行,累计时间一般为3-12个月。

(六)教学实践

新入职教师或申请转入专任教师岗位人员,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在导师指导下,认真加强教学实践环节的培养提高,熟悉教学过程及其各个教学环节。一般采取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方式进行,累计时间不少于300学时或者12个月。

(七)社会实践

指教职工到其他企(事)业单位从事社会实践、双师型实践锻炼、挂职锻炼等。一般采取脱产方式进行累计时间1-12个月。

第六条 出国(境)研修

(一)国家公派

教职工获得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等机构资助到教育、科技发达国家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等机构进行研修。包括国家留学基金委全额资助项目、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地方合作项目、国家汉办(孔子学院)公派汉语教师/汉语志愿者项目等。研修形式包括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等,采取脱产方式进行,期限为3-24个月。

(二)学校公派

学校选派并资助中青年骨干教师到国(境)外校际友好合作机构或教自主联系国(境)知名高校、科研院所等进行研修。采取脱产方式进行,期限为3-12个月。

(三)自费

由教师自主联系,获得外方资助或本人承担研修费用,经学校批准同意派出到国(境)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等进行研修。采取脱产方式进行,期限为3-12个月。

(四)专项培训(研修)

学校依托国家外专局、自治区外事办公室等出国(境)培训(研修)项目,选派教职工出国(境)参加专项培训(研修)。采取脱产方式进行,短期项目一般5-14天,中长期项目3-12个月。

第七条 学历(学位)教育

指教职工通过进修取得国家承认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学位证书。学校鼓励教职工攻读博士研究生,以及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采取脱产和在职不脱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进修期限以攻读学校规定学制为准。

第八条 博士后研究

学校根据学科建设需要,选派教师到国内外知名大学或科研院所等机构的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采取在职不脱产定向形式,在站期限一般为24个月。

第九条 公需科目培训

专业技术人员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统一要求参加公需科目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采取网络学习方式,参训人员登录“宁夏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网”进行学习,培训学时不少于每年30学时。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条 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身体健康较好履行岗位职责

(二)具有较好业务发展潜力,工作量饱满

(三)申请学习内容与所聘岗位职责、从事专业、研究方向一致或相关

(四)近2年以来师德考核、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五)自愿按相关协议履行学成回校服务义务

(六)列入所在单位教职工继续教育计划能协调好学习与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关系。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外语培训的,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在校工作1年以上,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承担留学生教学工作或主持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项目。

第十二条 申请国内专业进修的,须在校工作1年以上,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申请专项访学、进修项目的,须满足项目规定申请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的,须在校工作2年以上,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且符合项目申请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学校公派出国的,须在校工作3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且受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年龄不超过45周岁,具有博士学位或受聘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年龄不超过50周岁;教学科研能力突出且达到一定的外语水平;获得外方正式邀请函。

第十五条 申请自费留学的,须在校工作5年以上,年龄不超过45周岁,获得外方正式邀请函或奖学金资助。

第十六条 申请攻读学位的,教学、科研岗位人员报考时须在校工作1年以上,其他岗位人员3年以上,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原则上报考国家计划内定向培养类别。

第十七条 申请博士后研究的,须在校工作1年以上,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第十八条 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学校有关继续教育学习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请继续教育

(一)不服从工作分配或未完成所在单位布置的工作任务;

(二)在待岗或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间;

(三)在脱产继续教育期间(经学校批准的除外);(四)申请调离学校期间;

(五)申请再次参加3个月以上脱产继续教育,派出时间间隔2年

(六)申请再次出国(境)研修,前次回校后服务不满3年。

(七)申请攻读双学位;

(八)有特殊规定的因其他原因不适合选派的。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制定计划

(一)各单位于每年11月制定本单位下一年度教职工继续教育计划,包括参加继续教育的人数、时间、形式、内容及经费预算等。

(二)人事处(教师工作部)根据学校重点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发展需要,结合各单位继续教育计划,制定学校年度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个人申请

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申请攻读学位的填写《宁夏医科大学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申请表》。

(二)申请出国研修访学的填写《宁夏医科大学教师出国(境)研修访学申请表》。

(三)申请其他形式继续教育的填写《宁夏医科大学教职工继续教育审批表》。

第二十二条 单位推荐

用人单位根据继续教育计划和申请条件,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教师工作部)。其中:

(一)申请出国(境)研修须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研究、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

(二)辅导员须学生处及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签署意见。

(三)副处级以上干部须组织部及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审批

(一)申请国内继续教育且经费由单位承担的,由单位审批、报人事处(教师工作部)备案。

(二)申请国内继续教育且经费由学校承担的,由人事处(教师工作部)审核,报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审批。

(三)申请出国(境)研修的,由人事处(教师工作部)组织专家评审,并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四)继续教育审批年有效,未按期派出的自动取消资格。学校公派出国(境)研修自学校审批之日起2年有效

第二十四条 履行手续

(一)签订协议。申请攻读学位、国内进修1年以上的、出国(境)研修6个月以上的,实行协议管理,离校前须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

(二)请销假。教职工参加脱产15天以上继续教育的,离校前应办理请假手续,并在考勤报备;结束后应按期返校到人事处(教师工作部)报到,并办理销假手续。

(三)登记备案。教职工继续教育实行登记管理。教职工继续教育结束后,将相关证明材料(结业证、毕业证、学位证、鉴定表、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等)交人事处(教师工作部)审验,并登录“宁夏医科大学网上办事大厅-人事管理服务专栏-继续教育”模块,对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四)费用报销。各类继续教育费用由个人垫付,学校不予借款,学校或单位成班派出的除外。按期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凭原始票据按规定报销相关费用。攻读博士学位的,可按学年报销学费、住宿费和交通费。

第二十五条 总结交流

完成继续教育的教职工,回校后应向本单位提交总结报告和学习成果,并在本单位或学校进行汇报交流。

第五章 待遇保障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继续教育专项经费,纳入年度财务预算,由学校人事处(教师工作部)统筹并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划拨使用,按学校财务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继续教育成本采取学校、单位、个人分担的模式。

第二十八条 纳入学校继续教育计划,并由学校或单位选派参加继续教育的,学校保留相关待遇并提供经费支持。

(一)学校或单位承担学费(培训费、进修费等)、交通费、住宿费、答辩费、补助等相关费用,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超出部分,个人自理。脱产学习人员与在岗人员享受同等福利待遇。

(二)连续脱产继续教育15天以上的,按天计发补助,其中:在职定向攻读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每天20元,参加其他继续教育每天80元,国(境)外研修按有关规定执行;在脱产期间停发基础绩效和岗位绩效,其停发的基础绩效和岗位绩效由用人单位统筹,奖励绩效按实际贡献发放。

(三)国内培训进修,培训费(进修费等)不超过15000元/年、住宿费不超过1500元/月;每半年报销一次往返差旅费。

(四)国家公派出国(境)研修,学校承担配套经费、办理出国相关费用及出国往返一次国内差旅费。

(五)学校公派出国(境)研修,学校承担研修费、办理出国相关费用及出国往返一次差旅费。

学校资助奖学金,出国研修人员参照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标准,境外研修人员按照每月5000元人民币的标准;奖学金按月发放,不足30天的按天计发。

(六)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学费总计不超过6万元,每年报销两次往返差旅费;取得学历(学位)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单证5万元、双证8万元),科研启动金及办公设备配备根据攻读博士期间业绩情况,参照当年引进人才标准执行。

出国(境)攻读博士学位报销学费总计不超过6万元及出国一次往返差旅费,其他费用自理。

(七)参加外语培训,因特殊情况申请在校外租房并经学校同意的,可按同期在校住宿人员住宿费标准报销租房费用;非全日制班参照全日制班人员报销相关费用。

(八)教师脱产继续教育3个月以上的,脱产期间视同完成教学工作量。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自费出国(境)研修、在职攻读硕士学位、自主参加继续教育(含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一切费用自理。

第三十条 教职工在继续教育期间不转行政、工资关系,不转人事档案,工龄连续计算

第六章 管理考核

第三十一条 学校人事处(教师工作部)是教职工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全校教职工继续教育工作的宏观管理、整体规划、统筹安排、定期检查、督促落实。

教师教学发展中心配合人事处(教师工作部),开展教师教学实践、综合素质提升等师资培训。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作为教职工继续教育的执行部门,在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教职工参加继续教育,关注参加继续教育人员的学习和生活动态,及时了解学习进展,学习结束后对其进行学习情况考核。

第三十三条 参加继续教育的教职工应遵守教育培训单位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合理安排学习时间,认真履行相关职责。

(一)教职工在脱产继续教育期间,应主动与所在单位联系,定期汇报学习情况,不得到校外兼职或从事与继续教育无关的活动。学习结束后,应于一周内回校报到,无故逾期不归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二)教职工以定向方式在职攻读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依据攻读学校培养方案及相关要求,与学校签订协议,明确脱产学习期限。

(三)教职工参加继续教育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未列入计划、未经批准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和报销相关费用。未经学校审批私自报考攻读学位的,或报考的学校、专业与审批的学校、专业不一致的,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责任未经学校同意报考并录取为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的,学校将予以解聘。

(四)教职工在继续教育期间不得擅自变更学习单位、内容及形式。确需调整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单位及学校批准同意后方可变更,否则学校将不予承担相关费用,并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四条 继续教育期限一般不予延长。确因学习或研究需要申请延期的,应提前3个月向人事处(教师工作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延期。如学校不同意延期,教职工应按期回校。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者,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及协议予以处理。

(一)攻读学位需延期的,书面申请须由导师、培养单位和本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

(二)出国(境)研修申请延期的,须附国外导师同意函、延期期间研修计划、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纪要或负责人意见、所在单位分管校领导意见等。延期只能申请一次,时间不超过6个月,延期期间不再享受学校资助奖学金。在延长期内取得重大科研成果的,可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第三十五条 承担来华留学生教学的单位每年选派3-5名、其它教学科研单位每年选派1-2名教师参加外语培训、双语培训、教育部来华留学英语师资培训或出国(境)研修。

第三十六条 国外研修3个月以上人员,回国后应承担学系安排的来华留学生教学任务,所属学科无来华留学生教学任务的可开设全英文选修课或开展双语教学。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因个人原因未能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或受到教育培训单位处分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其在继续教育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个人承担,3年内不予批准继续教育。采用协议管理的,还应承担违约赔偿。

第三十八条 非教学岗位人员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后,经过个人申请、单位同意、岗前培训、教学实践、助课、试讲、考核等环节,获得高校教师资格和教师教学发展中心颁发的证书,可申请转入专任教师岗位。

第三十九条 教职工继续教育结束返校后,须继续在校服务一定年限:

(一)攻读博士学位的服务期8年。

(二)从事博士后研究、出国(境)研修1年的服务期5年,每增加1年服务期延长3年,不足1年的按月折算。

(三)国内进修、访学1年的服务期2年,超过1年的服务期按比例增加。

(四)服务期间参加脱产6个月以上继续教育的,脱产时间不计入服务期。

第四十条 参加各类继续教育按实际参加时间(路程时间除外),每天以6学时折合计算继续教育学时。继续教育学分按每学分3学时计算。担任继续教育培训师资的人员(青年教师导师),按照授课1学时(听课1学时)授予3学时的标准,记入个人继续教育总学时。

第四十一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派出的干部培训、挂职锻炼,待遇保障参照本办法执行,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继续教育情况纳入个人及所在单位年度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将作为教职工岗位聘用、等级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章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足”“不超过”“不满”均不包含本级,“以上”均包含本级,每学时按40分钟计,每月按30天计。

第四十四条 博士学历(学位)一次性奖励,仅限于2017年以来考取博士研究生,并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如遇国家、自治区政策发生变化,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宁夏医科大学教职工继续教育的暂行规定》(宁医校办〔2017〕2号)和《宁夏医科大学师资培训经费管理办法》(宁医校发〔2010〕64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