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医科大学高层次人才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人事处   作者:人事处   点击数:   日期:2017-01-10   字体:【

  宁医校办〔2017〕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建立科学的高层次人才管理、评价与考核机制,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高层次人才的工作状态,激发高层次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切实发挥高层次人才在学校建设发展中的支撑作用,提升人才资源使用效益,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鼓励创新;坚持定性与定量结合,分类考核;坚持当前成就与发展潜力并重、注重实绩和群众认可等原则。

第二章 考核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两类人员。第一类:入选区级以上人才项目人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人员;第二类:按照《宁夏医科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宁医党发[2016]6号)引进的人员。

第三章 考核形式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在聘期(服务期)内实行目标管理。依据自治区和学校对高层次人才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的要求,通过自我鉴定、实绩公示、民主测评、组织考核等途径,采取不同的形式进行考核

(一)第一类高层次人才考核分为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和专项考核。

(二)第二类高层次人才考核分为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和服务期中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

第四章 考核机构

第五条 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领导高层次人才考核工作,具体由学校人事处及各用人单位组织实施。

第六条 人事处负责一类高层次人才的聘期考核、专项考核和二类高层次人才服务期满考核;各用人单位负责一类高层次人才的年度考核和二类高层次人才的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服务中期考核。

第五章 考核程序

第七条 学校和高层次人才通过签订聘任(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责、权、利。

第八条 试用期考核。在试用期满前30天,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品德言行、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团队合作、出勤状况、是否胜任岗位工作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在单位内公示后报人事处。

试用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继续聘用的依据,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者解除聘用。

第九条 年度考核。于聘期(服务期)内每年末进行,纳入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体系,围绕德、能、勤、绩、廉及聘期(服务期)内工作任务的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公示后报人事处审核。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作为其奖惩、晋职、岗聘、工资发放等的依据。

第十条 服务期中考核。为督促高层次人才认真完成目标任务,各用人单位在引进高层次人才到校工作第四年对其进行服务期中考核,主要围绕其服务期工作任务的开展和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公示后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一条 服务期满考核。于服务期满前30天,高层次人才向所在单位提交《服务期满考核表》和相关支撑材料,用人单位审核进行初步考核,并将结果报人事处。人事处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对照《高层次人才服务协议书》、《服务期满考核表》及用人单位意见,对其职责履行、任务完成等进行考核,结果公示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考核合格者兑现相关待遇;考核不合格者,延长三年服务期,延长期内博士津贴按50%发放;延长期内考核合格者兑现相关待遇,延长期满考核仍不合格者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取消相关待遇。

第十二条 聘期考核。于聘期满前30天,高层次人才向所在单位提交《高层次人才考核表》和相关支撑材料。用人单位将高层次人才的实绩情况予以公示,组织民主测评,进行初步考核,并将结果报人事处。人事处组织专家组对照聘任协议书、《高层次人才考核表》及用人单位意见进行考核,结果公示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作为其聘任、经费资助及待遇兑现的依据。

第十三条 专项考核。特殊情况下,人事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的实际工作需要对高层次人才进行专项考核,考核内容、结果及结果的使用均按具体情况进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聘期(服务期)内如因自身原因要求提前解除聘任(服务)协议,需提前30天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定同意,方可解除,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在聘期(服务期)内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等行为,学校可解除聘任(服务)协议,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高层次人才如同属两个考核范围,须分别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