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医科大学教师岗位分类设置办法
来源:人事处   作者:人事处   点击数:   日期:2017-01-10   字体:【

[SJ][SJ][SJ][SJ][SJ]  宁医校办〔2017〕4号

[SJ][SJ][SJ][SJ][SJ][SJ][SJ][SJ][SJ][SJ][SJ][SJ][SJ][SJ][SJ]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符合教师职业发展特点的分类管理机制,提升师资队伍的整体水平,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号)等精神,结合学校 “十三五”教育事业发展的目标定位,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岗位分类是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的重要途径,是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教师岗位分类管理的目标是适应教师职业生涯发展,引导和促进教师发挥优势、各尽所能,最大程度实现“以人为本,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第三条 教师岗位分类管理以实现教师责权利的统一、协调发展的统一、自身发展与学校整体发展的统一为基本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教师系列和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第二章  岗位分类

第五条  学校教师岗位分为教学型、教学科研型、科研型三种类别。

第六条 教学型岗位

(一)教学型岗位主要设置在承担公共课教学的单位。

(二)教学型岗位教师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教学型岗位教师要承担本专科生、研究生及留学生课程的教学工作;承担质量工程项目、教学团队建设、教材建设及教学方法研究等工作;近三年教学工作量必须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四)教学型岗位考核的重点是承担的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教学研究水平及成果等内容。承担的科研工作及业绩,不作为考核的重点。

第七条 教学科研型岗位

(一)教学科研型岗位主要设置在承担专业基础课程、专业课程的教学单位。

[SJ](二)教学科研型岗位教师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SJ](三)教学科研型教师承担一定的本专科生、研究生和留学生教学工作;承担一定的科学研究工作;近三年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工作量必须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四)教学科研型岗位考核的重点是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科学研究项目及成果等内容。

第八条 科研型岗位

(一)科研型岗位主要设置在重点实验室等科研单位。

[SJ](二)科研型岗位教师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科研型岗位教师应承担高水平科学研究及学科建设等工作;近三年科研工作量必须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四)科研型岗位考核的重点是科学研究项目及成果等内容,承担的教学工作和业绩,不作为考核的重点。

第三章   岗位比例

第九条 依据学校发展目标、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教师队伍构成情况,确定各岗位比例。

(一)教学型岗位:按教师编制总数的20%设置教学岗。

(二)教学科研型岗位:按教师编制总数的70%设置教学科研型岗位。

(三)科研型岗位:按教师编制总数的10%设置教学岗。

第四章  岗位聘用

第十条 岗位分类工作在学校岗位设置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人事处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按照校院二级管理办法及细则的有关规定,根据学校岗位聘用工作安排,人事处制定各类岗位具体聘用条件。各单位根据岗位聘用权限制定具体聘任细则,并对权限内的各岗位教师进行聘用,结果报人事处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岗位聘用期满,学校将对各岗位聘用人员进行考核,结果将作为下一轮岗位聘用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岗位聘用期满,教师可根据实际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申请调整岗位类别。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