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医科大学青年骨干人才培育计划
来源:人事处   作者:人事处   点击数:   日期:2017-01-10   字体:【

宁医校办〔2017〕3号

[SJ][SJ][SJ][SJ][SJ][SJ][SJ][SJ][SJ][SJ][SJ][SJ][SJ][SJ][SJ]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青年骨干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宁党办〔2015〕51号),加快培养造就一批青年骨干人才,带动学校人才队伍整体水平提升,决定实施宁夏医科大学青年骨干人才培育计划。

第二条 青年骨干人才培育计划旨在面向学校人才队伍的可持续发展,重点支持在教学科研方面具有发展潜力的青年骨干人才素质提升和创新能力培养。

第三条 青年骨干人才培育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拔、严格考核的原则。

第二章  培育目标

第四条 青年骨干人才培育计划分为自治区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培育对象、学校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培育对象和优秀青年后备骨干培育对象三个层次。

第五条十三五”期间,通过青年骨干人才培育计划累计资助80名青年骨干人才,其中自治区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培育对象资助10名、学校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培育对象资助20名、学校优秀青年后备骨干培育对象资助50名。

第三章  遴选条件

第六条 青年骨干人才培育对象必须品行端正,热爱教学科研事业,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潜心研究,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已表现出良好的发展潜力, 学术技术水平处于领先地位,对学科发展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第七条 具体条件:

1.申报自治区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培育对象,一般应具有博士以上学历、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40周岁以下,近5年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

2)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在教育理论研究或教学实践探索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参与自治区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申报学校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培育对象,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40周岁以下,近5年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自治区级重点科研项目

2)潜心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参与校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3.申报学校优秀青年后备骨干培育对象,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35周岁以下,近5年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自治区级科研项目;

  (2)参与教育教学研究和教学实践探索工作取得较好成绩。 

第四章  遴选程序

第八条 每年初根据学校工作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由单位推荐,学校根据学科发展和师资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推荐人选、进行公示并报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九条 培育对象与学校签订《青年骨干人才培育计划协议书》,确定培育目标、要求及经费使用计划等内容。

第五章  经费支持

第十条 青年骨干人才培育计划培育期限为3年。

第十一条 根据所属学科性质,给予相应经费支持。自治区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培育对象,自然学科每人资助10万元,社会学科每人资助5万元;学校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培育对象,自然学科每人资助8万元,社会学科每人资助4万元;学校优秀青年后备骨干培育对象,自然学科每人资助6万元,社会学科每人资助3万元。

[SJ]第十二条 经费主要用于青年骨干人才培育人员的科学研究、教学改革研究、社会调查研究、国内外学术交流、论文或著作出版及外语培训等。

第六章  管理考核

第十三条 青年骨干人才培育计划在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人事处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制定相应的青年骨干人才培育计划,选派和支持青年骨干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开拓国际视野,提高交流合作和科技创新能力,创造条件支持青年骨干培育人员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青年骨干人才培育对象的跟踪管理,并依据《青年骨干人才培育计划协议书》严格考核,考核合格者,按资金使用计划核拨下年度经费,考核不合格者,停止支持。

第十六条 培育期结束前30天,培育对象提交《青年骨干人才培育计划总结报告》,学校组织专家对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以上的,在各类人才项目中优先推荐。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