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研究生学院:宁夏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
来源:马克思主义学院   作者:马克思主义学院   点击数:   日期::2012-12-17

宁夏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

2009年12月修订

为了加强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与管理,不断提高指导教师的素质,充分发挥指导教师的作用,确保硕士研究生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管理

遴选硕士学位研究生导师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办事机构设在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

二、遴选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心于研究生教育,学风正派,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医德与师德。

(二)申请人年龄一般男性不超过57周岁,女性不超过52周岁。

(三)196311以后出生的申报教师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

(四)申报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具体条件如下:

1、在岗正式聘任的我校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专业的副高职称以上人员。

2、本学科内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并且具有丰富的教学、临床医疗经验和较强的指导研究生能力。能讲授12门硕士研究生必修课,具有指导研究生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

3、能独立承担科研项目,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高的学术造诣,有相对稳定的科研方向和良好的培养研究生的基本工作条件以及协助人员。能确保研究生在本单位完成硕士学位论文。

4、近五年在省级以上杂志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科研论文五篇或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三篇或SCI收录论文一篇。

5、近三年承担厅级以上科研项目(不含校内项目)主持人,近三年内申请各类科研基金资助经费8000元以上(注:科研经费不含配套资金,下同)。

6、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教学、科研、医疗第一线工作并能亲临指导研究生的学习及科学研究工作。

7、非学位授予权专业的人员中,除达到以上条件外,学术水平特别突出(国家或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主持人或获各类科研基金资助2.5万元以上者)的副高职称以上人员,经硕士学位授权专业同意也可以申请。

(五)196311以后出生的副高职称人员如无硕士学位,申请硕士研究生导师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项:

1、近三年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一项,并在省级以上杂志上公开发表科研论文三篇或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两篇;

2、近三年内申请各类科研基金资助经费5万元以上并至少SCI收录论文一篇。

三、遴选程序

1、凡具备上述遴选条件者,在每年11月底以前,由本人向所在学科和学院 (系部)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申请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

2、各学院(系部)根据导师遴选条件及其所在专业具体情况,认真研究提出审核意见上报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汇总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聘任。

3、经过正式批准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可列入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招收硕士研究生。

4、导师遴选工作一年进行一次,导师聘期三年,在三年内研究生院根据导师队伍及学科专业发展情况,有权向主管校长报告,经校长批准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做出免除个别不称职人员或增聘做出显著成绩的副高职称以上人员为指导教师的决定。

四、导师资格的复查

各学院(系部)应按本遴选条件,每年对所属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导师进行一次全面复查,将复查情况报研究生院。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1、研究生指导教师除因无合格考生或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暂不招生外,连续三年不能招生者。

2、凡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不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者。

五、本办法解释权在宁夏医科大学研究生院。

 

                2009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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