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学院听课制度实施细则
来源:马克思主义学院   作者:佚名   点击数:   日期::2017-09-11

 

教学工作是高校的中心工作。为了深入了解学院教学情况,及时解决教学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牢固树立为教学服务的思想,加强教学管理,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与参加人员

听课工作由分管教学的领导负责,教学秘书具体执行。参加听课的人员有:学院领导、系主任、各教研室主任及其他有关人员。

二、听课对象与方式

听课对象为承担教学的马克思主义学院专、兼职教师,重点是青年教师。

常年不定期随机听课,听课人员根据教学情况自行选择课程、任课教师和听课时间,一般不事先通知。

三、听课要求

1.分管教学工作的学院领导听课每学期不少于8次,其他学院领导不少于6次,系主任、教研室主任听课每学期不少于8次,每次听课不少于1课时。鼓励同行教师互相听课。 

2.听课对象的选择要点面结合、时间上要有间隔。

3.听课记录应该如实、客观反映任课教师授课的真实情况,做好详细听课记录。

4.所有听课应在每学期的16周前进行。

四、听课评价结果

1.听课人员每次听课要填写好听课记录,并将教学建议及时反馈给授课教师和相关教研室。所有听课人员须将听课记录簿于学期结束前送教学办公室留存。

2.听课结果将作为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的重要依据和课程建设的重要指标。马克思主义学院将把听课人员是否按要求深入课堂听课纳入年终考核内容。

 

 

 

                                   马克思主义学院201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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