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服务

开放服务

当前位置: 首页 >> 开放交流 >> 开放服务 >> 正文

宁夏颅脑疾病重点实验室对外开放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7-08-04    作者:     来源: 颅脑疾病重点实验室    点击:

宁夏颅脑疾病重点实验室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拥有一批贵重仪器设备,承担着宁夏医科大学神经科学及相关学科科研项目的服务工作任务。为了充分发挥重点实验室特色和优势,更好地为科研服务,加强对实验室人、财、物的管理,进一步提高设备使用效率和对外开放服务的力度,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一、开放原则

1、优先保证宁夏医科大学神经科学优势学科群科研使用,在人力物力允许的条件下,积极对宁夏医科大学其他科研人员开放使用。

2、实验室仪器设备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按照《宁夏颅脑疾病重点实验室收费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二、管理办法

1、所有入实验室平台的科研人员应按照《宁夏颅脑疾病重点实验室准入流程》,填写《宁夏颅脑疾病重点实验室准入申请单》,经实验室领导审批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平台。实验期间严格遵守宁夏颅脑疾病重点实验室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履行相关义务。出实验室平台时应办理相关手续,提交实验记录等相关材料,科研成果署名宁夏颅脑疾病重点实验室。

2、临时使用仪器设备的,在初次使用时填写《仪器设备临时使用申请单》。每次使用仪器都必须提前预约,仪器使用时间应在工作时间内,精贵仪器(流式细胞仪、膜片钳系统、一体化智能行为学分析系统等)一般情况下不允许私自操作。使用仪器设备后应及时登记使用信息。

3、不遵守实验室相关管理规章制度的,不履行相关义务的,不按时缴纳相关费用的,临时使用仪器预约时间不在工作时间的,不经允许私自使用仪器设备的,实验室有权拒绝使用仪器设备并进行相应处理。

三、收费说明

1、参考经物价局审核后公示的宁夏医学科学研究所实验室收费标准,结合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宁夏颅脑疾病重点实验室收费标准》。

2、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和试剂耗材领用情况由对应实验室平台管理人员(实验室技术人员)负责统计,最后由办公室统一汇总,人员分工协作,相互监督。仪器设备使用人员应填写《仪器设备使用登记表》,领用试剂耗材人员应填写《个人物品领用清单》,清单采用三联式收据单。登记表和清单作为最后结算费用的依据。

3、对于人为损坏仪器设备、玻璃器皿等的情况,个人应当进行相应赔偿,赔偿金额按照仪器设备维修费、仪器设备配件及玻璃器皿供货商的报价进行收取。

3、费用每季度或每半年结算一次,严格按照宁夏医科大学财务处相关收费管理办法统一管理执行。

四、优惠与奖励办法

1、对于符合神经科学优势学科群重点研究方向的科研项目以及取得重大成果的高水平研究课题,可申请适当优惠。优惠内容必须通过实验室讨论,实验室主任批准。

2、利用实验室平台完成的科研成果应署名宁夏回族自治区颅脑疾病重点实验室(宁夏颅脑疾病重点实验室),英文:Key Laboratory of Craniocerebral Diseases of Ningxia Hui Autonomous Region(Ningxia Key Laboratory for Cerebrocranial Diseases),实验室将按照《宁夏颅脑疾病重点实验室科研奖励暂行办法》进行奖励,每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