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安全

实验室安全

当前位置: 首页 >> 实验室安全 >> 正文

宁夏颅脑疾病重点实验室安全岗位责任制

发布日期:2023-11-28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医科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坚持谁实验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在场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职权与责任挂钩的原则。

第三条 实行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制,目的是切实建立实验室主要领导亲自抓,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抓,是直接责任人;房间管理人分工协作抓,全员参与、人人都有具体责任,覆盖各个方面、各个时段、各个层面、各个环节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体系。

第二章 具体内容

第四条 岗位具体责任:

(一)实验室常务副主任是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负总的领导责任,有对安全工作进行组织、管理、监督、检查、奖惩的权力和责任。

(二)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领导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直接责任人要不断健全安全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并进行有效的管理;及时安排部署、检查督促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措施;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建议,并抓好落实。

(三)各房间管理人是该平台的安全员,为实验安全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具体承担房间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房间管理人有权制止有碍安全的操作,纠正违章行为。要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破坏工作,防患于未然。

(四)各房间使用的具体实验人员及相应导师,为实验安全的具体责任人。实验室学生安全实行导师责任制,导师作为学生安全管理员,对所辅导的学生安全负首要责任。包括实验室安全教育、仪器设备规范操作、危化品采买、使用回收安全等。

(五)实验室所有科研人员按照首问、首见负责制原则,对学生的不良行为、具有危险性倾向的动机和行为负有管理、约束和制止的责任。

第五条 进一步完善实验物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回收等全流程安全监管制度。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生物制品及其它危险品,要指定专人管理,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档案,有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合法采购、使用和保管国家明令限制的化学制剂和药品。

第六条 压力容器、高压、辐射等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及有关设备,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落实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七条 仪器设备或电源线路必须按规定安装和操作,严禁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改动电器设施或随意拆修电器设备,不准乱拉乱接电线,确实需要临时接拉的电线,应申请后勤管理部门协助。

第八条 下班时要关闭计算机(服务器除外),关闭空调,关闭电灯,关好窗户,锁好大门,保证安全。

第九条 发现火灾,应在可能的情况下,立即关闭所有电闸,拨打电话119,及时报告实验室应急领导小组,并组织疏散学生,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如果火势不大,尽快组织实验室义务消防员进行灭火扑救。

第十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清洁保养工作应邀请专人(工程师)负责定期保养,要有必要的安全防护、防尘措施。

第十一条 实验室严格管理生物制品,实施生物垃圾分类管理,废旧物品应及时分类处理。

第十二条 实验室严格做好危化品的管理工作,危化品实现双人、双锁、双管理制度,从采买、领用、使用、回收等过程导师需对所负责的研究生做好指导、教育、监管、把控工作;各研究组老师需对领用出的危化品严格把控。

第十三条 实验室应做好微生物安全管理,防止病原微生物污染环境,严禁任何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在室研究。

第十四条 实验室与办公室要分开,实验室内禁止堆放与实验无关的杂物及私人物品。

第十五条 若发生安全事故,及时上报实验室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应急预案领导小组根据安全事故大小上报学校有关部门,严禁隐瞒虚报事故。

第十六条 定期检查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实验室安全工作成绩显著的个人,实验室将予以奖励,对违反安全与环境卫生制度和实验操作规程,玩忽职守造成各类事故的,实验室将按有关规定追究事故责任人,并给予相应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