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颅脑疾病重点实验室动物观察室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11-28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提高本实验室动物整体水平便利本实验室教学科研的动物使用,在严格执行国家《实验动物管理办法》和宁夏医科大学实验动物中心相关规章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本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标准,请相关老师、同学认真贯彻执行。

1. 平台准入条件:

1)目前,颅脑动物观察室允许准入的实验动物为SPF级别的大鼠和小鼠。所有实验动物必须从宁夏医科大学实验动物中心引进,并严格按照清洁级/SPF级水平规定领用及使用实验动物。

2)凡用于病原体感染、化学染毒和放射性实验的实验动物,均应饲养在负压实验动物设备或特定设备内,该平台不具备相关条件,不承担此类课题。

3)平台只为短期动物模型提供中转,每批动物饲养时间应严格控制在4周以内,笼具借用数量原则在5个以内。需要构建长期疾病模型,如:糖尿病、肥胖、衰老等慢性疾病动物模型,请联系学校实验动物中心,在动物中心饲养动物。

2. 准入申请:

1)初次使用动物观察室的老师、同学,请提前一个月向管理老师提出申请,培训合格、获准使用者方可准入。要求书面申请报告,告知实验内容、实验周期、实验动物信息等。

2)每饲养一批实验动物,都应与管理人员联系。提前领取笼具,告知实验鼠来源、数量等相关信息,并做好相应登记。

3)非工作或相关实验人员严禁进入本中心,特殊情况(如维修、参观)需经实验室领导同意方可进入。凡进入人员,应在记录本上签名,并登记进出的时间。

3.平时从事动物实验的具体要求

1)严格执行《宁夏医科大学实验动物管理办法(试行)》,实验动物、实验动物垫料和饲料必须从宁夏医科大学动物中心申请领取。

2)严格按照动物福利有关要求进行实验,爱护实验动物,减少实验动物的不必要伤害及尽可能减少实验动物使用数量。实验结束时,应采取尽量减少痛苦的方式处置实验动物,动物尸体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3)不同品种、品系、性别和等级的实验动物,不得在同一笼具内饲养。不同品系的实验动物不得混养于同一实验室内,不得在同一实验室内作互有干扰的药物实验。

4)动物尸体应统一放置指定的冰箱中,按学校规定统一无害化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验动物设施内产生的废弃物必须存放到指定的生物垃圾存放处,等待集中统一处理,避免对环境及其他人员造成危害。

5)不允许在动物观察室繁育、生产实验动物。

6)实验室内各种饲养用具不准外借;IVC笼具不得拿出动物观察室。更换的垫料和废弃物应放在指定的地方,并妥善处理。发现死亡动物及时报告管理人员,并妥善处理尸体。

7)除动物观察室外,实验动物在其他实验室不得过夜。

8)使用该单元的老师、同学每天需检查饮水瓶是否漏水,及时更换垫料,及时添加动物饲料及饮水。减少因操作不慎引起的动物死亡及损失。做好自身防护,以免被动物咬伤。

9)准入平台的老师、同学应履行值日等相关义务,按照值班表进行值日。观察室和实验室每周用消毒水拖地一次。

10)保持观察室内安静,禁止大声喧哗,尽量减少工作过程的噪声。设备出现报警提示或者异常噪音等故障,应及时报告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11)实验人员进入动物观察室必须身着白大褂,戴手套、口罩、帽子、鞋套,使用酒精喷雾对手部进行消毒,尽量减少进出频次,进入观察室后需进行登记,并登记动物进出余数量。

12)实验人员在通过双门禁时必须关好门禁,进出观察室必须关门。

13)动物饮用水为332设备间纯净水,请勿使用自来水。动物笼盒清洗在330实验室,清洗后请登记。

14)发生突发事件请参照《动物临时中转单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方案》进行处理。

所有不按要求清洗笼具、更换垫料,补充饲料和水,不履行值日义务等违犯上述规定的实验人员,如系初次,通报批评并及时纠正错误;若再犯,将罚值日一周;累计3次,将取消动物观察室使用资格,同时管理人员有权对实验动物做出清理等行为。

具体动物实验与申请表内容不一致,如:饲养时间、种属、数量、造模模型等,动物中转中心管理人员有权对实验动物做出清理等行为。

4.平台准出

动物实验结束后,请及时提交准出申请,归还借用的笼具等物品,动物笼具需清理干净,水瓶等物品按借用数量归还。不得私自将笼位转交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