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孵育重点学科:
为加强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临床医学院孵育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全面了解各孵育重点学科建设成效及整体水平,并为下一年度孵育重点学科建设任务及经费支持提供参考依据,根据《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临床医学院学科建设实施管理办法》文件规定,现对各孵育重点学科2016年度建设工作进行考核,具体安排如下。
一、考核对象
各级孵育重点学科、学科带头人及研究方向负责人
二、考核方式
(一)撰写学科建设年度总结
各学科根据《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临床医学院学科建设实施管理办法》中孵育重点学科建设的目标与任务,结合各学科经费使用情况,完成学科组织自查,撰写并提交孵育重点学科建设工作年度总结。具体要求如下:
1.学科现状(整体学术水平、优势和特色、学科布局等)。
2.学科队伍建设(学科带头人、研究方向负责人的带动作用及学科人才培养情况)。
3.基地建设(实验室建设情况、图书及档案资料的建设情况)。
4.科研情况(项目、文章、获奖、专利、专著和教材、举办学术会议情况)。
5.学科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工作
6.经费使用情况
7.下一年度的假设计划和经费预算
8.学科主要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二)实行科研量化考核
各学科根据《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临床医学院学科建设实施管理办法》中对学科、学科带头人及研究方向负责人在学科建设期间应达到的科研量化考核要求,按各学科责任任务书中每年度应达到的科研量化考核标准,各学科分别提交学科、学科带头人及研究方向负责人的科研量化评分表,并分别提供支撑材料。考核不合格的学科取消孵育资格或降低学科经费支持,定期改正,提交整改方案,二次不合格的学科取消学科带头人及研究方向负责人津贴发放,一个建设期后考核不合格的学科取消继续孵育资格。
(三)现场汇报总结
各学科分别准备汇报PPT(8-10分钟),由学科带头人汇报,汇报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考核材料
(一)各孵育重点学科需提交学科建设总结材料电子版及纸质版,纸质版学科带头人签字后交至临床医学院科研管理办公室。
(二)各孵育学科分别提交学科、学科带头人及研究方向负责人科研量化评分表各一份,并分别附纸质版支撑材料。
(三)请2017年1月6日前将以上考核纸质版材料学科带头人签字后送至临床医学院科研管理办公室,电子版发至邮箱nyfyjbb@163.com 。
年终工作繁忙,请各孵育重点学科统筹安排,认真实施,确保如期完成考核工作。
联系人:宋 蕾 马佳玲 联系电话:6743134
临床医学院科研管理办公室
2016年12月15日
附:
1. 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临床医学院学科建设实施管理办法
2. 科研量化评分表
附件1:
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临床医学院
学科建设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科既是优化科研群体组合、培养人才的基地,又是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的基地,是医院可持续发展的动力。为了提高学科水平,产生重大科研成果,培养一批有影响的学科带头人,促进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文件的精神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指导思想和建设目标
充分发展我院传统优势学科,有计划发展有潜力的学科,形成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的格局。立足全院所有学科,遴选2个学科作为国家级重点学科孵育学科(3个研究方向),4个学科作为省级重点学科孵育学科(2个研究方向),6个学科作为校级重点学科孵育学科(1个研究方向),不断提升医院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并为实现国家级大项目和研究成果的新突破提供支持。
第三条 建设内容
学科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制定学科建设规划,凝练并深化各研究方向;抓好学科人才梯队建设,加强学术带头人的培养和选拔;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多出高质量人才和高层次的科研成果。
第二章 申报重点学科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符合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能体现总医院、临床医学院发展的方向和特色,有利于医院、学院的发展,能带动和促进相关学科发展的学科。
第五条 具有明确的、有特色且稳定的科研方向,各研究方向已取得一定前期研究成果,且该方向在未来若干年仍能保持其领先性和前沿性。
第六条 有一支职称、学历、年龄结构合理,业务水平高的学术梯队。每个稳定研究方向必须有一名学科带头人或中青年学术骨干作为负责人,每个研究方向成员由8~10名医院、临床医学院在编人员构成。
第七条 鼓励发挥多学科的综合优势和边缘学科的交叉,但交叉学科研究方向必须有相关支撑学科,且具有相关的研究成果和课题。各学科根据本学科的综合实力,可申报任何级别的重点孵育学科,但申报需要孵育的重点学科级别原则上必须高于目前的重点学科级别。
第三章 重点学科申报程序
第八条 重点学科申报先由学科提交学科建设申请报告和论证材料,其论证材料包含如下内容:
1、学科建设意义;
2、学科研究方向(包括已完成的科研工作和取得的前期研究成果);
3、学术梯队、学科带头人(包括职称、学历、年龄、专业等情况);
4、学科基础条件(包括教学、科研设备、实验室等);
5、学科建设的总体目标和分期目标;
6、承担的课题、经费来源和预算。
第九条 科研办对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专家组评议,提交总医院、临床医院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四章 重点学科建设的目标与任务
第十条 重点学科在建设期,要着眼于当前和长远社会、科技和教育的发展,重点在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及管理诸方面成为学科建设的典范。
第十一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关键是学术梯队建设。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的作用,把培养优秀青年学术骨干作为学科建设的中心,逐步形成一支教学、科研水平较高,学历、职称、年龄结构合理的学科队伍。
第十二条 对获得批准的学科实行科研量化考核(见科研量化评分表),建设期间每个学科的各个研究方向必须达到300分。
第十三条 逐步健全学科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梯队人员思想、科研和业务水平,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拓展科研经费来源渠道,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
第十四条 选择学科带头人具备如下条件:
1、思想素质好,团结协作精神好,能积极奉献;
2、科研能力强,学术造诣深,业绩突出;
3、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
4、完整地指导过一届硕士以上研究生。
学科带头人遴选立足于各学科现有学科带头人。如学科现无学科带头人,则参考宁夏医科大学218号文件:关于印发《宁夏医科大学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遴选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从中依次选择。如仍难以遴选出学科带头人,原则上可考虑由科室主任担任。
第十五条 学科带头人的职责:
1、具体负责本学科的科研、学术活动、师资队伍等建设。
2、组织指导并审查本研究方向成员制定的个人研究计划。
3、组织实施研究计划,检查、评估本方向个人计划执行情况。
4、组织指导本方向成员申报项目、成果,开展学术交流、成果推广。
5、学科带头人在学科建设期间应达到的目标:
①科研量化考核达到150分;
②组织举办两次地区级以上的学术会议。
第十六条 选择学科方向负责人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
2、科研能力强,主攻方向明确,学术造诣较深,业绩较突出;
3、小于退休年龄3岁以上,原则上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七条 学科方向负责人的职责:
1、具体负责本研究方向的科研、学术活动等的建设。
2、具体落实本研究方向成员制定的个人研究计划及执行情况。
3、学科方向负责人在学科建设期间应达到的目标:科研量化考核达到100分。
第十八条 对于科研量化考核,同一内容在总分只计一次的基础上,第一作(或通讯作者)计2/3,第二作计1/3.其他排名不再计算。
第十九条 学科建设特聘专家
学科需要聘任本研究领域国内知名专家:国家重点学科孵育学科2-3名,省级1-2名,校级1名,帮助和指导学科建设、人才培养。
第五章 学科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学科建设周期为3年,经过建设期应达到建设目标。
第二十一条 学科建设实行院、学科点二级管理。医院、学院由主管院长负责,临床医学院科研办为主管单位。学科由学科带头人实施管理,学科必须明确一名学科秘书负责学科的日常工作、协调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科实行学科带头人责任制,学科带头人负责组织制定本学科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各种检查、评估等材料实施情况。
第二十三条 学科一经批准,在一个建设周期内,拨给学科建设专项经费:每个研究方向20万元(即国家重点孵育学科3个研究方向,共60万元;省级重点孵育学科2个研究方向,共40万元,校级重点孵育学科1个研究方向,共20万元),用于学科建设工作,且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对于学科带头人及研究方向负责人给予津贴:学科带头人:国家级:3000元/月,省级:2500元/月,校级:2000元/月;研究方向负责人2000元/月,建设期每月按1/3发放,一个周期完成任务后再发放其余津贴。学科秘书:国家级500元/月,省级400元/月,校级300元/月,学科研究方向秘书津贴300元/月,计入建设经费,如研究方向秘书兼任学科秘书,津贴不重复发放。如学科带头人兼任某一方向负责人,津贴不重复发放。
第二十五条 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按照我院《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的精神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学科的检查评估分年度检查考核和项目完成评估验收两部分:学科认真撰写建设工作年度总结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报科研办,科研办每年对学科建设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建设周期内项目完成学科组织自查,编制总结报告并申请验收。若验收不合格,则取消其下一周期重点学科孵育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学院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把学科建设列入重要工作日程,主动参与、主动服务、主动协调,为学科建设项目实施提供各种保障和便利条件。
第二十八条 学科负责人及成员如有变更或不能继续履行学科建设职责,由所在学科负责人提出意见后报科研办审批。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办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科研量化评分表 学科: 姓名: 研究方向: |
|||||
评价 指标 |
量化细则 |
个人 评分 |
职能部 门评分 |
||
科研 论文 |
SCI文章 |
IF ×30分 |
|
|
|
CSCD核心库 |
10分 |
|
|
||
中文核心期刊中的自然科学论文 |
8分 |
|
|
||
CSCD扩展库 |
4分 |
|
|
||
其它期刊正刊 |
2分 |
|
|
||
综述、讲座等文章按以上论文标准赋以系数0.2 |
|
|
|||
著作 |
国家出版社 |
主编计100%,副主编总计50%,按人数均分。 |
60分 |
|
|
行业出版社 |
30分 |
|
|
||
参编:国家出版社3分/1万字、行业出版社2分/1万字; 编著、译著、科普按以上类别乘以系数0.3; |
|
|
|||
科研课题 |
国家重大 |
300分 |
|
|
|
国家重点 |
80分 |
|
|
||
国家面上、省部重大 |
50分 |
|
|
||
省部重点 |
30分 |
|
|
||
部省级面上、厅级重点 |
20分 |
|
|
||
厅级面上、校级 |
10分 |
|
|
||
国际合作 1分/1万元,最高10分 |
|
|
|||
横 向 0.5分/1万元,最高5分 |
|
|
|||
科研成果 |
国家一等奖 |
300分 |
|
|
|
国家二等奖(原始创新新药,获国家新药证书) |
100分 |
|
|
||
省部一等奖 |
80分 |
|
|
||
省部二等奖 (重大结构改造的药物,获国家新药证书) |
60分 |
|
|
||
省部三等奖(其他获国家新药证书药物) |
40分 |
|
|
||
厅局一等奖 |
20分 |
|
|
||
厅局二等奖 |
15分 |
|
|
||
厅局三等奖 |
10分 |
|
|
||
专利 |
国际发明专利 |
80分 |
|
|
|
国家发明专利 |
30分 |
|
|
||
实用新型 |
10分 |
|
|
||
外观设计 |
5分 |
|
|
||
总分 |
|
|
|
||
个人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分别签字 |
|
|
|
说明:
1. 科研论文 同一文章只计一次,只计第一、第二及通讯作者,第二作按以上类别乘以系数0.3,共同作者计50%。
2. 著作 主编、副主编与参编不重复计分,就高不就低。
3. 科研课题、科研成果及专利 只计第一及第二主持人,同一课题、成果或专利只计一次,第二主持人按以上类别乘以系数0.3;同一成果获多个层次奖励,只计最高一次。
4. 教学类课题、成果等量化标准同科研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