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医学院关于选派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出国(境)研修的通知
来源:临床医学院   作者:   点击数:   日期:2018-12-28   字体:【

各部门、各学系:

为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的新趋势,提升我院师资队伍国际化水平,根据《宁夏医科大学推进教育国际化工作实施意见》(宁医党发〔201675号)、《宁夏医科大学教职工继续教育的暂行规定》(宁医校办〔20172)精神,按照学校《关于选派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出国(境)研修的通知》通知要求,现将2019年临床医学院选派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出国(境)研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派形式

(一)学校公派研修项目

学校积极联系国(境)外友好合作院校,根据申请者的学科领域,确定院校统一派出。

(二)自主研修项目

申请者可自行联系国(境)外研修单位,取得正式邀请函者学校优先纳入选派计划。

二、选派条件

(一)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具有为学校服务的事业心、责任感以及严谨的作风。

(二)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学术发展潜力,熟悉本学科领域国际最新动态,教学、科研成果突出,在学校、总医院工作满3年。

(三)具有硕士学位且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45周岁;具备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龄可适当放宽至50周岁。

(四)外语水平较高,具有良好对外交往能力,能够适应出国(境)学习需要,符合公派留学外语条件的优先安排。

(五)研修内容须与所在学科发展方向一致,并有明确的出国(境)研修计划。

(六)曾出国(境)学习3个月以上的人员,回国(境)后须在学校、医院工作满3年以上才能再次申请出国(境)访学研修。

三、选派程序

1.各部门、各学系符合条件的教师将《宁夏医科大学教师出国(境)访学研修申请表》及《宁夏医科大学出国(境)访学研修选派人员汇总表》(见附件12),于14日前报科研管理办公室(附电子版),由科研管理办公室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经临床医学院党政联席会审定后择优推荐。

2.学校人事处会同对外交流合作处、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科技处、监察处等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英语能力测试,确定选派人选,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3.国际交流合作处将学校审定后的人员材料报送国(境)外高校。

4.经与合作院校确定出发时间后,由学校对外交流合作处、总医院外事办公室指导、协助访学研修人员办理护照、签证、缴费等出国手续。

5.学校按照确定的时间分批派出。

四、相关要求

1.申报人员在协调好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前提下积极进行申报。  

2.选派人选确定后,须签订《出国研修协议书》,明确培训目标、回国后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考核管理、服务期及违约责任。获得研修资格的教师,应如期出国(境)研修,否则三年内不得申请出国(境)研修。

3.选派教师赴国(境)外后,应及时与我驻外使领馆联系。抵达进修目的地后,要将学习、生活与工作安排情况及通信地址、电子信箱、电话等更新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单位,并向所在单位提交详细出国(境)学习和工作计划;在外期间每三个月应至少汇报一次学习及科研进展情况。

4.教师所在部门、学系要加强与选派教师的联系管理,指定专门联系人定期与选派教师联系,及时了解其生活、学习工作情况。

5.选派教师在出国(境)研修期满后,应按时回院工作并及时向人事部门报到;回国后,提交研修期间的工作总结、研修报告,并于一个月内在所在部门内作学术交流。

6.选派教师在国(境)外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根据《宁夏医科大学教职工继续教育的暂行规定》执行。

 

联系人:姜涛

联系电话:6743134

邮箱:nyfyjbb@163.com

   附件:

        附件1.宁夏医科大学教师出国(境)访学研修申请表.doc

        附件2.宁夏医科大学出国(境)访学研修选派人员汇总表.xls 

     附件3.国家公派留学访问学者类别外语合格条件.doc

 

 

                                            临床医学院科研管理办公室                                

                                               2018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