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来源:临床医学院   作者:临床医学院   点击数:   日期:2016-10-09   字体:【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关系我区经济建设、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关系高等教育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高校义不容辞的责任。为进一步做好今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就业岗位 

(一)各类中小工业企业吸纳就业3000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工商联配合落实。) 

(二)各类商贸流通服务企业吸纳就业3000名。(自治区商务厅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工商联配合落实。)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吸纳就业2000名。(自治区国资委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配合落实。) 

(四)区内重点建设项目(含重点工业园区)实习2000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等有关部门配合落实。)

(五)引导扶持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1000名以上。(全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财政等有关部门配合落实。)

(六)鼓励引导到区外就业1000名。(全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财政等有关部门配合落实。)

(七)招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000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编办、监察厅、财政厅等有关部门配合落实。)

(八)招聘特岗教师1000名。(自治区教育厅牵头,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配合落实) 

 (九)招募参加"三支一扶"1800名(含新农保协理员、乡镇民生服务中心协理员、税务社保费征缴实习生)。(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财政厅、农牧厅、教育厅、卫生厅、计生委、扶贫办、地税局、残联等部门配合落实。)

(十)招录乡镇执业(特岗)医师50名。(自治区卫生厅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编办配合落实。)

(十一)招聘乡镇、社区公共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见习医生800名。(自治区卫生厅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配合。)

(十二)事业单位实习2000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财政厅等有关部门配合落实。)

(十三)对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就业服务全覆盖、岗位兜底的保障措施,鼓励引导到企业见习。(全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各级教育、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商务、工商联等部门配合落实。)

通过以上措施,确保1.9万名以上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达到70%以上,当年年底总体就业率达到80%以上。 

 二、落实优惠政策

(一)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类中小企业、商贸流通服务企业、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自治区财政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企业缴纳部分)和岗位补贴。补贴标准继续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采取措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宁政发[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补贴时限均为1年。对毕业生就业的审核认定和补贴资金拨付,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财政厅、国资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认定程序和补贴办法的通知》(宁人社发[2010]14号)执行。 

(二)对参加区内重点建设项目实习的高校毕业生,自治区财政给予每人每月700元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为1年。重点建设项目单位应按照工作实际再给予一定的补助。重点建设项目吸纳毕业生实习的,由重点建设项目单位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实习生名单并提出核查验收申请,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监察等部门核查验收后,自治区财政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建设项目单位。

(三)对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的高校毕业生,自治区财政给予每人每月420元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为1年。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由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者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并持参保缴费凭证到各地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登记申领。

(四)到区外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继续按照59号文件规定的补贴标准和办法执行。

(五)特岗教师的招录程序和办法,继续按照2009年已经实施的招聘办法执行。

(六)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含新农保协理员、乡镇民生服务中心协理员、税务社保费征缴实习生),将继续采取公开报考的办法招募,被招募毕业生的相关待遇按照59号文件执行。

(七)乡镇执业(特岗)医师由自治区卫生厅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公开招录,其相关待遇参照卫生部、财政部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相关政策执行。

(八)招聘乡镇、社区公共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见习医生,自治区财政给予每人每月420元的社会保险(先缴后补)和800元生活补贴,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再给予一定补助。见习和补贴期限为1年。

(九)到事业单位实习的高校毕业生,自治区财政给予每人每月700元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为1年,补助资金按照原渠道拨付。

(十)高校应届毕业生到企业见习遵循自愿原则,见习时间一般为3个月至1年。按实际见习时间,各级财政部门给予每人每月500元的生活补贴,其中:自治区财政承担300元,市、县财政承担200元。吸纳毕业生见习的企业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参加见习生名单并提出核查验收申请,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监察等部门核查验收后,当地财政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企业。

(十一)企业应对吸纳的高校毕业生进行岗前技能培训。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等相关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于入企高校毕业生的岗前业务技能培训。 

三、强化服务保障

(一)高度重视,扎实推进。各级政府要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重要的民生工作,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全力以赴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市、县(区)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实施好针对高校毕业生的岗位拓展计划、创业引领计划、就业服务和援助计划,狠抓各项工作措施落实,用足用好各项优惠政策,增强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城乡基层就业以及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稳定性。

(二)明确职责,协同配合。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充分发挥好部门的工作优势,明确工作职责,加强信息沟通,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真正形成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工作合力。为了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力资源的功能,也给高校毕业生更多的求职选择空间,凡是通过全区各级人力资源市场成功求职到各类企业就业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商务、国资委、监察等部门核查确认后,其就业人数按照企业类型分别计入相关部门的年度计划任务。

教育部门要继续推进和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切实增强高等教育对经济发展需求的适应性,使高校的人才培养方向和培养模式与市场对人才的需求紧密结合。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理性务实、与时俱进的正确择业观,鼓励他们到中小企业、城乡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7月底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报应届毕业生就业协议签订情况,并将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其相关手续、求职意向、所学专业、联系方式等基础资料信息及时提供人力资源市场服务机构,以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失业登记并提供就业服务。

发展改革部门要努力推进教育和高校等相关领域的制度改革,通过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增加高校毕业生在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中的就业数量,落实高校毕业生在重点建设项目的见习计划。6月底前,组织区内重点建设项目单位拟定高校毕业生见习任务计划并通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配置,逐步建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长效机制。继续采取就业服务全覆盖的政策措施,积极做好就业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困难家庭毕业生、残疾人毕业生、少数民族毕业生和就业困难女大学生等群体的援助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能力培训,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能力。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调动高校毕业生的主观能动作用,强力推动政府促进就业政策的落实。通过引导高校毕业生参加重点建设项目见习,协助落实重点建设项目见习计划。4月份会同教育、经济和信息化、国资、商务等部门组织相关企业进校园,开展送政策、送信息、送岗位、送服务活动。

经济和信息化、国资、商务等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和引导各类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5月底前,要对各类企业吸纳大学生就业人数、专业、岗位需求、招收地区等信息进行统计汇总和确认,并按企业所在地和招收地区移交当地政府人力资源市场服务机构,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搭建企业和高校毕业生供需对接的平台,落实高校毕业生在各类企业就业计划。 

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和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专项补助资金,完善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办法,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发挥资金效益。 

监察部门要积极参与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资金拨付等环节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补贴资金的安排落实在阳光下运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将按照本通知精神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尽职履责情况,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落实。

(三)加强引导,广泛宣传。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帮助毕业生客观、理性、准确的认识就业形势,合理调整和确立符合实际的就业期望值。全区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舆论引导,大力倡导行行可建功、处处能立业、劳动最光荣的新型就业观,宣传优秀毕业生艰苦奋斗、自主创业、扎根基层的成才之路和成功之路。同时,要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良好氛围,真正形成尊重人才、珍惜人才、关爱人才的就业环境。